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渔业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意识,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两个至上”和“两个根本”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全面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优化安全生产环境,杜绝事故发生。各乡镇 (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切实高度重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 策部署要求上来。要把安全生产放在十分重要位置,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 当前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深刻吸取富裕县“5·22”船舶倾覆事件教 训,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渔民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红线 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举一反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态度,切实抓好各项 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渔业安全生产。
二、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一)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属地管理”要求,乡镇(街道)、村要履职尽责,对本辖区内的渔 船、渔民、渔船停靠点加强管理,推动党政领导属地责任和渔业部门监管责任 有效落实。乡镇与村,村与船主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承诺书。建立乡镇干部包 村、村干部包船、渔业干部包片的渔业船舶管控机制。
(二)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齐配全渔政管理人员,负起对区域内渔业 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坚决清除违法违规 “保护伞”。
(三)落实主体责任。推进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主体责任的落实,在捕捞作业期渔业生产安全、禁渔期管理等方面与村委会签订承诺书,由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落实目标考核。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办法并实施年度考核,进一步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一票否决”制度。
三、强化规范管理,提升渔业船员素质水平 (五)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渔业船员培训,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 律法规,提高广大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意识,全面营造遵法、学 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六)完善渔业船员管理措施。一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 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二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 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 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 场考核。三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有关渔业船员管理的事项、办事程 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 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船员证书应当随船携带,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强化安全作业意识。渔民从事渔业生产作业时,身体要符合 健康标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四、强化操作标准,提升渔业生产作业质量 (八)渔业船舶禁止恶劣天气进行捕捞作业。气象部门每天要向渔民推送气象信息,对五级风以上、暴雨、雷电、浓雾等恶劣天气,禁止渔船出航作 业。
(九)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渔船进行渔业生产。 (十)渔业船舶作业船员必须穿戴救生衣。按照核定的渔船载人数量配齐质量合格的救生衣。
(十一)严禁从事与渔业无关的活动。禁止渔船载人、载客、载物,禁止超过承载量出航作业。
五、强化船舶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适航 (十二)渔业船舶必须证件齐全。应持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证书,并随船携带。无证船舶一律停止使用。
(十三)渔业船舶必须按规检验。按国家规程由县级以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运营前的初次检验、临时检验和年度营运检验,未经检验禁止航行作 业。严禁渔业船舶超期服役,严禁报废船舶从事渔业生产作业。
(十四)渔业船舶必须设施齐备。渔业船舶要具备消防、救生、定位、照明、防污染等船用设施、确保通讯畅通,方可开展渔业生产作业。对擅自改变 作业类型、私自加装和改装影响渔船安全性能设备设施的责令整改,未整改渔 船严禁入水。
(十五)渔业船舶必须按规配备人员。应按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 (十六)新造、改造船舶必须经过批准。要经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私自新造、改造渔业船舶。船厂新造、改造渔业船舶时,凭准造证明施 工。
(十七)渔业船舶必须应检尽检。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检验流程开展检验工作,做到“检到位、到 位检”。禁止暗箱操作,杜绝“问题”渔船运营。船检部门要规范建立健全渔 船检验档案(包括副本档案)。船检档案实行一船一档,并由船检机构专人管 理。
(十八)检验人员必须具有资质。切实加强渔业船舶检验和验证师管理制度,提高渔业船舶检验水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必须具备2 名以上具有助理验 船师以上资质的渔业船舶检验人员,方可开展渔业船舶初次、临时、营运检 验,确保渔业船舶在生产作业前的安全,处于最佳适航状态。
(十九)渔船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渔业船舶的船名;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 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船舶共有情况;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 同的除外)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
(二十)渔船依法履行注销登记。渔业船舶发生所有权转移;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拆解或销毁;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等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 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六、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二十一)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乡镇(街道)、村针对本区域内渔业生产、船舶管理、船员持证上岗、设施配备等情况,每年禁渔期和捕捞期、突 发恶劣气象前至少要开展两次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建立问题清单台帐, 即查即改,从根源上消除安全隐患。
(二十二)贯彻落实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打通信息互通渠道,组织公安、交通、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捕捞作业易发、高发 水城和交界水城,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严 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渔业捕捞生产秩序平稳。常年开展“亮剑”系 列专项行动,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二十三)开展禁渔期专项整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船、渔具的执法检查,做到“船机分离、船加锁、网入库",要求一船一档并附照片(照 片要求船名号和锁具清晰可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要求 停靠的渔船、未船机分离、未加锁、渔具未入库的要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 整改,做到立行立改。
七、强化应急反应,全面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二十四)坚持应急演练。健全和完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做好指挥、力量、物资、保障准备。积极组织应急演练,提升防灾、 逃灾、避灾应急等风险防范能力。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二十五)坚持部门配合。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需要应急、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沟通,全 面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等项工作。
(二十六)坚持值班值守。常年严格执行24 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制度,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处理。
(二十七)坚持适时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限逐级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或者瞒报。
文件解读地址:http://www.nehe.gov.cn/zfxxgk/zc_view.jsp?id=14436&lanmuid=2&classify =0
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7 月12 日原文件下载: 讷政办规〔2021〕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渔业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意识,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两个至上”和“两个根本”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全面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优化安全生产环境,杜绝事故发生。各乡镇 (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切实高度重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 策部署要求上来。要把安全生产放在十分重要位置,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当前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深刻吸取富裕县“5·22”船舶倾覆事件教 训,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渔民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红线 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举一反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态度,切实抓好各项 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渔业安全生产。
二、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一)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属地管理”要求,乡镇(街道)、村要履职尽责,对本辖区内的渔 船、渔民、渔船停靠点加强管理,推动党政领导属地责任和渔业部门监管责任 有效落实。乡镇与村,村与船主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承诺书。建立乡镇干部包 村、村干部包船、渔业干部包片的渔业船舶管控机制。
(二)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齐配全渔政管理人员,负起对区域内渔业 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坚决清除违法违规 “保护伞”。
(三)落实主体责任。推进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主体责任的落实,在捕捞作业期渔业生产安全、禁渔期管理等方面与村委会签订承诺书,由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落实目标考核。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办法并实施年度考核,进一步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一票否决”制度。
三、强化规范管理,提升渔业船员素质水平 (五)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渔业船员培训,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 律法规,提高广大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意识,全面营造遵法、学 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六)完善渔业船员管理措施。一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 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二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 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 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 场考核。三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有关渔业船员管理的事项、办事程 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 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船员证书应当随船携带,禁止伪造、变造、转 让渔业船员证书。强化安全作业意识。渔民从事渔业生产作业时,身体要符合 健康标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四、强化操作标准,提升渔业生产作业质量 (八)渔业船舶禁止恶劣天气进行捕捞作业。气象部门每天要向渔民推送气象信息,对五级风以上、暴雨、雷电、浓雾等恶劣天气,禁止渔船出航作 业。
(九)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渔船进行渔业生产。 (十)渔业船舶作业船员必须穿戴救生衣。按照核定的渔船载人数量配齐质量合格的救生衣。
(十一)严禁从事与渔业无关的活动。禁止渔船载人、载客、载物,禁止超过承载量出航作业。
五、强化船舶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适航 (十二)渔业船舶必须证件齐全。应持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证书,并随船携带。无证船舶一律停止使用。
(十三)渔业船舶必须按规检验。按国家规程由县级以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运营前的初次检验、临时检验和年度营运检验,未经检验禁止航行作 业。严禁渔业船舶超期服役,严禁报废船舶从事渔业生产作业。
(十四)渔业船舶必须设施齐备。渔业船舶要具备消防、救生、定位、照明、防污染等船用设施、确保通讯畅通,方可开展渔业生产作业。对擅自改变 作业类型、私自加装和改装影响渔船安全性能设备设施的责令整改,未整改渔 船严禁入水。
(十五)渔业船舶必须按规配备人员。应按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 (十六)新造、改造船舶必须经过批准。要经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私自新造、改造渔业船舶。船厂新造、改造渔业船舶时,凭准造证明施 工。
(十七)渔业船舶必须应检尽检。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检验流程开展检验工作,做到“检到位、到 位检”。禁止暗箱操作,杜绝“问题”渔船运营。船检部门要规范建立健全渔 船检验档案(包括副本档案)。船检档案实行一船一档,并由船检机构专人管 理。
(十八)检验人员必须具有资质。切实加强渔业船舶检验和验证师管理制度,提高渔业船舶检验水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必须具备2 名以上具有助理验 船师以上资质的渔业船舶检验人员,方可开展渔业船舶初次、临时、营运检 验,确保渔业船舶在生产作业前的安全,处于最佳适航状态。
(十九)渔船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渔业船舶的船名;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 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船舶共有情况;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 同的除外)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
(二十)渔船依法履行注销登记。渔业船舶发生所有权转移;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拆解或销毁;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等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 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六、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二十一)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乡镇(街道)、村针对本区域内渔业生产、船舶管理、船员持证上岗、设施配备等情况,每年禁渔期和捕捞期、突 发恶劣气象前至少要开展两次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建立问题清单台帐, 即查即改,从根源上消除安全隐患。
(二十二)贯彻落实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打通信息互通渠道,组织公安、交通、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捕捞作业易发、高发 水城和交界水城,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严 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渔业捕捞生产秩序平稳。常年开展“亮剑”系 列专项行动,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二十三)开展禁渔期专项整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船、渔具的执法检查,做到“船机分离、船加锁、网入库",要求一船一档并附照片(照 片要求船名号和锁具清晰可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要求 停靠的渔船、未船机分离、未加锁、渔具未入库的要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 整改,做到立行立改。
七、强化应急反应,全面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二十四)坚持应急演练。健全和完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做好指挥、力量、物资、保障准备。积极组织应急演练,提升防灾、 逃灾、避灾应急等风险防范能力。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二十五)坚持部门配合。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需要应急、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沟通,全 面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等项工作。
(二十六)坚持值班值守。常年严格执行24 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制度,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处理。
(二十七)坚持适时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限逐级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或者瞒报。
文件解读地址:http://www.nehe.gov.cn/zfxxgk/zc_view.jsp?id=14436&lanmuid=2&classify =0
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7 月12 日原文件下载: 讷政办规〔2021〕1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