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城府规备〔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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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 卅

惠城府 E2024〕 51号

印发《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 , 各 街道办事处 , 区 政府 各工作部门 :

《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九届 62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 现 印发 给你们 , 请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 反映。

球 、 占

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 , 完 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 提 高投资效益 , 加 强管理监督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 , 参 照 《 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 结 合惠城区实际 , 制 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 , 是 指在本辖区内使用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 包 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 、 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 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 ) 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 包 括新建 、 扩建 、 改建 、 技术改造等 ) 。 除应急 工 程项目和救灾复产 工 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外 , 区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 ; 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 所称变更是指需要对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 工 图设计进行变更。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 、 公共基础设施 、 农业农村 、 生态环境保护 、 重大科技进步 、 社会管理 、 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 以 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设 ;

第五条 建 立 区政府各 工 作部门分 工 负责 、密切配合的项目管理 工 作机制 。

责政府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 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 ; 权限范围内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 研 究报 告的审批和转报 ; 项 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 、 协调和 监 管等 工作 ;

目建设资金的落实 、 拨款和使用 监 管 ; 权 限范围内项目预 ( 结 )算审核及竣 工 财务 决 算 审核、批复 ;

部门等行业 主 管部门分 别 负 责房屋建筑、水利工程、市政工程和交通 工 程等行 业 项 目 的 审查、协调和监管 , 督 促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

的审批 工 作 ;

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

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 工 作 。

第六条 区政府成 立 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小组 , 审 核小组 主 要负责对本级政府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 、 建设方案 、 建设模式 、 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审核 。

第 二 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

以上的项目应在区政府同意启动前期 工 作后列入项目库 ( 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纳入项目库 ) 。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 并 应及时根据进展情况做好项目信息更新。

量入而出、综合平衡 ” 的原则 , 于 每年 10月 前 , 由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下一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 财政建设资金年度预算 、 建设资金来源 , 提 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 申报重点包括 : 一 是续建项目 ; 二 是国家或省、市投资建设 , 要 求区级配套资金的项目 ; 三 是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 初步设计审批或已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计划新开 工 项目 ; 四 是区委 、 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外 、 需专项报请区政府同意列入项目库的政府投资项目 , 须 由项目单位编制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 、 选址和用地现状等情况 , 经 行业 主 管部门 、发展改革 、 财政等部门初审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启动后续 工 作 。

第九条 列入项目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启动建设时应按 “ 一 事一议 ” 原则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行 业主 管部门 、 发展改革 、 财政等部门初审 , 并 经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小 组 审核后 , 再 报请 区 政府审定 , 其 中计划总投资 300万 元及 以上 的 项目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 目 计划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前 , 原 则 上 应经行 业主 管 部门研究审核 , 明 确项目名称、项目单位 、 建设模式 、 建设内容及规模 、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 、 用地及选址情 况、 建 设周期等要素。

第十一条 区 发展改革 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时 ,应组织有关单位对 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 总 结 。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 二 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 政 府有关部门按照 职责分 工 分别负责审批 ( 审 查 ) 项 目 建议书 、 可行性 研 究报告 、初步设计 、 初步设计概算 、 施 工 图设计 、 预算 。 结算和竣 工 财务决算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初步设计 、 初步设计概算 、 施 工 图预算 、 竣 工 财务决算等 , 并 对编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四条 技术 、 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且估算总投资在 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 其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

第十五条 下列已确定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额的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 视 为该项目的立项 ( 项 目建议书 ) 批 准文件 :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 出 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其中 , 总 投资估算 3000万 元以下的项目 , 其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自行审查审批 ; 总 投资估算 3000万 元及以上的项目 , 可 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后审批 ,其中总投资估算 1亿 元及以上的项目 , 须 召开专家评审会论证。

第十七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 、 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 , 区 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事项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 。 对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确因项目建设需要需提前核准勘察 、 设计招标事项的 , 项 目 单位可提前单独申请核准 。 未经核准招投标事项的 , 一 律 不 准开 展 勘察 、 设计等招标活动 。

第十九条 按规定需开展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 目 , 项 目初步设计方案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 编 制过程中应遵守厉行节约 、 简单实用 、 适度超前的原则 。

第 二 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由行 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分别出具项目初步设计 、 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

第 二 十 一 条 工 程建安费 100万 元及 以上的 政 府投资项目 ,其预 ( 结 ) 算 须经 区 财政 部门审核, 出具工程预 ( 结 ) 算定案书 ;工程建安费 100万 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 其 预 ( 结 ) 算 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 审核。

第 二 十 二 条 使用财政资 金的 楼 堂馆所新建项目和办公业务用房的装修 工 程 、 修缮 工程严格按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 履行审 批手续 , 遵 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 二 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 。 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 、 招投标 、 建设实施 、 竣 工 验收 、 运营维护的全过程管理 , 并 对项目投资的经济性 、 合理性负责。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 , 按 本办法及相关代建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 二 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 工 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 勘 察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监 理单位总监理 工 程师 , 施 工 单位项目经理等参建单位的相关责任人 ,按各自的职责对 工 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第 二 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 、 设计 、 施 工、 监理以及与 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各、材料等的采购 , 达 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或政府采购规模标准的 ,必须进行招标或采购。项目需采取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组织实施的 , 严 格按照法律 、 法规 、 规章及有关文件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专业分 工 和资质要求合理确定 工 程标段 , 不 得随意拆分 , 规 避招标。

第 二 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 工 程监理制度管理。监理单位必须足员配各合格的监理人员依法对 工 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 , 控 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 , 确 保工程质量。

第 二 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管理。项目的勘察设计 、 施 工、 设各材料采购和 工 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标的 、 数量 、 质量 、 开 工 时间 、 竣 工 时间 、付款方式 、工 程计量 、 调价方式 、 违约责任 、 退出机制等内容 。

第 二 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管理 。 勘察 、设计 、 监理 、 施 工 等参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 证 金或履约保函。严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 二 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 上 实行无现场签 证 管理 。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 、 规模和投资组织实施 。

项目建设过程中 , 不 及时实施会造成损失扩大 或 造 成 安 全、质量问题的变更 , 且 非施 工 单位原因造 成 的 , 项 目 单位 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 经 允许后可继续组织实施 , 并 按本办法第 三 十 四条规定完善手续 。

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建设内容及 工 程量增 加 需 现 场 签证的 , 应 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 由 项目单位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 工 单位共同确 认 , 不 得 事 后补签。

第三十条 建 立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 评 价制度 , 加 强后续跟踪管理。项目建成运行后 , 项 目 审批单位 应当 按 规定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 包 括 评 价建 成项目是否 按 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 、 建设标准 、 投资规模 、 建设时间建 设 , 是 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 , 实 际 投 入 资 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 , 在 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等 。

第五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三十 一 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 设规模、投资规模组织实施 , 因 客观条件确 要 变 更的 , 坚 持“先报批、后变更 、 再实施 ” 的原则 , 按 照规 定程 序进 行 变 更。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管 理 , 对 工程 设计变 更、工程量变更、计价签证、工程款申报、结算等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 、 完整性负责 , 确 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

第三十 二 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原则 上 不超过经过核定的投资概算。按照 “ 估算控制概算 、 概算控制预算 ” 逐环节依次控制总投资的原则 , 下 一环节批准的总投资原则 上 不能超过 上一 环节批准的总投资 。 任 一 环节总投资经批准后 , 因 项 目 变更需增 加投资的 , 变 更增加投资经批准后计 入 该环节总投资 。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 工 建设前 , 因 变更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 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

总投资估算的 , 项 目单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其中突破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估算总投资的 , 按 照项 目 建议书审批程序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

的总投资估算内的 , 项 目单位须重新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 突 破项目批准总投资估算的 , 须 先按本条第 ( 一 ) 项 规定办理 。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 工 过程中 , 除 原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内容 、 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 ,及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外, 原则上不得扩大投资规模或进行大的变更。确需变更增加合同投资额的 , 按 以下程序批准后 , 方可组织实施 :

万元以下的项目 , 由 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 、 财政等单位初审项目变更必要性和变更方案 , 最 后 连同审核 意见 和变 更 投资情况报区财政局各案 ;

牵头会同发展改革 、 财政等单位初审项 目 变更 必 要性和变更 方 案 ,再由项目单位将审核意见及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变更投资情况报区政府审定 ; 其 中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 300万 元及以 上 的 ,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

算 , 按 本办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准项 目 建议书 后, 出现以下调整情形的 , 由 行 业主 管部门牵头 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单位初审后报区政府 ( 其 中 总 投资 3000万 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 审 议 后方可组织实施 :

设标准或主要使用功能及内容 的 ;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 目 结算 超过开工建设前批准的预算 10%且 金额达到 100万元及以上的, 按从严核查的原则履行管理程序 , 并 由区审计部门依 法 加强审计 监 督 。

第六章 项目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及各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 , 应 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 况 并 向区 政 府常务会议报告 , 并 参照国家和省的做 法 对 重 大建 设 项 目 实 行评估督导。

规规定 , 加 强对项目的财务监督及政府采购 工作 , 加 强对工程预算 、 结算 、 决算的审核 。

算的项目 , 并 依据国家和省 、 市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 通 过建 立 信用评价体系 , 对 项 目 建 设 参与单位 的行为操守进行监督 。

度计划的项目 , 依 法依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 ( 调 查 ) 或跟踪审计。

第三十八条 勘察 、 设计 、 评估评审 、 造价咨询 、 招标代理 、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 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处理 , 造 成投资损失的 , 依 法 承担赔偿责 任 :

项目审批文件 , 影 响项目推进 或 导致 工 期 延误 的 ;

资超批准概算的 ;

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 八 ) 将 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 九 ) 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 目 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根 据《政府投资条例 》 等 法 律 法规进行处理 , 并 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 任 :

规模的 ;

( 八 ) 因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

算 , 及 未严格审核 工 程结算 , 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时完成的 ;

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根 据《政府投资条例 》 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并 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

- 14一

报告 、 初步设计 、 初步设计概算 、施工 图设计 、施工 许 可证 , 造成重大损失的 ;

损失的 ;

损失的 ;

公平、公正的 ;

损失的 ;

的行为。

第四十 一 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 工 作 人 员在 履行 政 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中存在 滥 用 职 权 、玩忽职守、 徇 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形的 , 一 经查实 , 严 肃处 理 , 涉 嫌 职 务 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 构 成犯罪的 ,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 二 条 国家 、 省 、 市对有关审批 程 序 、 审批 流程和审批要求有其他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4年 7月22日 起施行 , 有 效期 3公开方式 : 主 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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