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佛建〔2024〕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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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佛建〔2024〕34 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

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规范佛山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5 月9 日

佛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规范佛山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经我市依法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适用本办法。

历史建筑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其修缮、迁移等工程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措施分类】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包括保养维护工程、加固改善工程、修缮工程、抢险加固工程、迁移工程。

第四条【保护原则】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价值要素】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程围绕价值要素开展,历史建筑的价值要素根据市人民政府同意发布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图则)确定。

第二章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管理

第六条【保养维护工程】 保养维护工程是指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涉及价值要素,不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前提下,进行的简易措施及日常维护,包括清洁卫生、防渗防潮、零星修补、除草、维护防灾设施、维护结构构件等内容。

第七条【开展保养维护工程】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根据《历史建筑保养维护工程记录表》开展保养维护工程,历史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保养维护工程进行检查,并在《历史建筑保养维护工程记录表》上评分及出具检查意见,督促未按要求落实保养维护工程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整改。历史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2 月前将上一年度的《历史建筑保养维护工程记录表》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加固改善、修缮工程】 加固改善工程是指为合理利用历史建筑,提升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使用性能,开展的不涉及价值要素的工程。

修缮工程是指为保护历史建筑本体及修复、有效利用其价值要素所实施的工程。对于价值要素存在安全隐患、建筑有损毁危险、经抢险加固尚未全面修缮及纳入年度修缮计划的历史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按规定修缮。

第九条【实施年度修缮计划】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为历史建筑修缮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提供维护修缮方案编制服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加固改善或修缮前,可向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提供维护修缮施工方案编制服务,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免费提供;也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

相关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前,应对历史建筑进行安全排查,按法律规定需要开展安全鉴定的,按规定开展鉴定工作,安全排查或鉴定结论应作为设计方案编制的依据。

第十一条【历史建筑加固改善、修缮设计方案】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设计方案的,设计方案应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审查,并按照《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通过审批后实施。

加固改善工程的设计方案内容应包括不涉及价值要素的结构加固、内部装饰、添加设备设施等以及价值要素影响评估报告。

修缮工程的设计方案内容应明确价值要素保护和修缮的具体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修缮设计图纸及相关设计说明;

(二)建筑主体和有价值部位的测绘信息;

(三)建筑的历史格局及价值特色;

(四)外部风貌、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历史环境要素等的保护措施;

(五)局部更新部位与建筑本体的相互影响;

(六)消防安全要求;

(七)修缮前后的使用功能说明;

(八)抗震、承重等结构安全性能的评估。

除上述(一)至(八)项外,可根据历史建筑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设计方案内容。

第十二条【历史建筑加固改善、修缮工程施工】 历史建筑加固改善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涉及文物的应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方案制定施工方案。加固改善工程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价值要素的施工保护措施。修缮工程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施工组织、施工材料、施工工艺、技术措施、价值要素的施工保护措施、项目造价成果文件等。涉及改变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还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前根据工程情况征求同级文物、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效果图等资料,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开展施工工作。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前至少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对该建筑的价值要素保护或修缮情况、隐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等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资料应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资料之一。

第十三条【历史建筑加固改善、修缮工程竣工】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历史文化保护专家进行评审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保护要求的符合性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抢险加固工程】 抢险加固工程是指对被鉴定为C、D 级危险房屋,或主体结构、价值要素出现断裂、垮塌、掉落等危险的历史建筑,进行加固、解危而采取的临时工程。

第十五条【开展抢险加固工程的原则】 抢险加固工程原则上采用可逆、必要、临时的排危除险措施,确保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避免价值要素二次破坏。

第十六条【开展抢险加固工程】 历史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立即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采取临时措施进行加固、解危,同时向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快申请修缮。施工期间历史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进行巡查。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拒绝履行抢险加固义务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及时落实抢险加固方案,由历史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按方案实施抢修,所需费用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迁移工程】 迁移工程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并经批准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十八条【迁移工程设计】 历史建筑迁移设计方案应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迁移保护措施应满足价值要素的保护要求,新址环境应符合环境风貌要求。设计方案应说明拆解、迁移和存放等不同工程阶段中的构件保护要求和复建过程中的修缮措施及价值要素的工艺要求。设计方案应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审查以及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审。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按照程序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迁移工程施工】 历史建筑的迁移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涉及文物的应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单位应按照迁移设计方案编制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对价值要素的保护、构件拆解、存放和复建过程中具体的施工工具、工艺进行详细说明;施工过程应加强隐蔽部位的补充查勘和施工过程的资料收集及记录。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听取相关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前至少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对该建筑的价值要素修缮情况、隐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等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资料应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资料之一。

第二十条【迁移工程竣工】 历史建筑迁移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归档管理】 历史建筑加固改善、修缮、抢险加固、迁移等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存档。《历史建筑保养维护工程记录表》及其相关资料应每年由历史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到区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其他保护工程】 对不涉及价值要素,不变动建筑物结构、外部风貌,所需费用低于1000 元的保护措施,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将拟实施的保护措施书面告知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由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开展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开展的工作进行日常巡查、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 年6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历史建筑保养维护工程记录表附件

历史建筑保养维护工程记录表

姓名 联系方式 身份历史建筑

□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

□其他:

编号: 名称: 地址:

层数: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清以前 □清 □民国 □1950—1970 年代

□1980 年后

□具体年代:______________历史建筑

□木□砖□砖木□砖混□钢筋混凝土

建筑主体结构基本情况

□其它:_________

□居住□商业□商住混合□办公□教育科研

□文化展览

□文娱设施□旅业□医疗卫生□宗教□祭祀

□工业□仓储

□闲置空置□其他用途:____________

保养维护内容

完成情况(得分)

保养维护项目

【由检查人填写】

□清理干净,无杂物、植

物(6)

□有零星杂物、植物(3)

□有大面积杂物、植物(0)

□清理干净,无蛛网、浮

尘(6)

清除室内构架、构件的蛛网、浮尘等

□有轻微浮尘,无蛛网(3)

□有大量浮尘、蛛网(0)卫生

□空间通畅、无垃圾杂物(30 分)

(6)

保持室内、庭院、巷道等空间畅通,

□有零星垃圾杂物(3)

清除垃圾杂物

□空间堵塞,有大量垃圾

杂物(0)

□通风良好,无霉味、霉

菌(6)

□有轻微霉味、无霉菌(3)

□有明显霉味或大面积霉

菌(0)

疏通排水系统(集水沟、排水管等),□排水系统通畅,泄水口

清除泄水口周边垃圾杂物 周边无杂物(6)

□排水系统基本通畅,泄

水口周边有少量垃圾杂物

(3)

□排水系统堵塞,泄水口

周边有大量垃圾杂物(0)

□原状加固或维护良好、

不需修补(10)

□瓦屋面局部破损、松动(2)轻微

(5)修缮

□瓦屋面存在掉落危险或

(维护前照片) (维护前照片)(70 分)

未按原状修补、破坏风貌(涉及到

(0)的保养维

□修复完好、无破坏风貌护项目由

或维护良好、不需修复保护责任

(10)人打“√”,

□出现污染未修复(5)

(维护前照片) (维护前照片)

□修复与原状色差明显,片)

破坏风貌(0)

□原状加固或维护良好、

不需修补(10)

行归安并加固 □非结构构件松动(5)

□非结构构件歪闪、移位

(维护前照片) (维护前照片)

或未按原状修补(0)

□(2-4)金属构件锈蚀的除锈或替换□原状修补或维护良好、

不需修补(10)

□个别金属构件锈蚀(5)

□金属构件锈蚀且影响使

(维护前照片) (维护前照片)

用功能或未按原状修补、

替换(0)

□(2-5)门窗松动、脱落的修整紧固□原状加固或维护良好、

不需修补(10)

□门窗松动(5)

(维护前照片) (维护前照片)

□门窗脱落或未按原状修

补、破坏风貌(0)

□原状修补或维护良好、

不需修补(10)

□个别给排水构件破损,

给排水系统基本畅通(5)

(维护前照片) (维护前照片)

件大部分破损、出现明显

漏水现象或未按原状修

补、破坏风貌(0)

□已做虫害查杀且不破坏

结构、构件或维护良好、

不需虫害查杀(10)

□出现虫害痕迹,但还未

破坏结构和构件(5)

□木结构和构件明显出现

(维护前照片) (维护前照片)

腐蚀、损害或进行虫害查

杀时破坏原有结构和构件

(0)

以下信息由检查人完成

□保持原用途

□正常经营使用历史建筑使用情况

□已改变用途,

□无经营使用

现为:_________

评定系

数C本次检查评定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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