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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前海规〔 2024) 5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 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印发 , 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 理 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 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 粤港澳大湾 区 发展规划 纲要》《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 业 合作 区 改革开 放方 案 》 等 文件精神 , 充 分发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 业 合作 区 ( 以 下简 称前海合作区 ) 综合政策优势 , 大 力推动船舶租赁等航运 业态 发展 , 全 面助力深圳加快建设全球知名的国际航运中 心 , 制 定本措施 。
资租赁除外 ) 的 融资租赁 公 司 ( 含 金融 租赁 和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 、 项目公司等 ) , 根 据当年实际交易租赁合同 金额或者 租赁 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 1%给 予支持 , 单 个项 目 最高 不超过1000万元。 ( 2) 对 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经营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 ( 含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 、 项目 公 司等 ) , 在 租赁合同期限内 , 每 年支持最高 不超过 申报 主 体 旗下船舶资产购买价值的 1%, 支 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400万 元 。上 述船舶 登记为“ 中国前海 ” 船籍港的 , 按 建造合同金额的 0. 3%予 以 一 次性登 记 支持 , 单 船或者单个设施最高不超过 300万 元 。 ( 3) 对 在船舶建造金额、总吨位数、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在业内具有突破性意义的 , 船 舶登记 “ 深圳 ” 或者 “ 中国前海 ” 船籍港的超大型船舶 ( 超 大型海洋 工 程船舶及新能 源 船舶的 具 体 标准以每个自然年度申报指南 公 布内容为准 ) 并 从事船舶租赁 业 务的 , 一 次性给予 800万 元支持 。上 述申报 主 体自登 记之日 起每年支持 公 司旗下船舶资产购买价值的 3%o, 支 持 金额 最高 不超过400万 元。 ( 4) 对 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用设各租赁业务 ( 租型融资租赁除外 ) 的 融资租赁 公 司 ( 含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专 业子公司 、 项目公司等 ) , 实 际投资额 3亿 元以 上 的 , 按 照 上一 自然年度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者租赁资产购 买 合同 金额 的 1%给 予支持 , 每 个申报 主 体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 1000万 元 。
资租赁业务的承租方给予支持 , 奖 励 金 给予该承租 方 在前海 合作区设立的对应新船的船舶运营公司 , 自 运营之 日 起 , 每 年支持 公司旗下船舶资产购买价值的 6%o, 支 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万 元 。要求船舶租赁合同 ( 租型融资租赁除外 ) 3年 以 上 , 船 舶登 记为 “ 深圳 ” 或者 “ 中国前海 ” 船籍港 。
( 二 ) 支 持船队建设货船 、 油轮 、 天然气运输船等运力的航运 企业 , 根 据 上 一自 然年度实缴注册资本及船舶运力给予申报主体最高不超过 2000万 元的一次性落户支持。
其中申报主体实缴注册资本占权重 25%, 申 报主体或者母公司船队运力排名占总分权重 75%, 但 申报主体的船队运力不得低于申报主体或者申报主体母公司总运力的 20%。 具体测算标准如下 :
4. 对 航运公司经营的支持。对上一自然年度综合运力在10000总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或者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运营不少于 5艘海洋 工 程船舶及设施的海 工 企 业 , 按 船队 上一 自然年度船队 总资产价值的 0. 3%( 其 中海洋 工 程船舶按船队总资产规模的 0. 2%)给予经营支持 , 每 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0万 元 。
购置且船龄不超过 5年 的船舶 ( 含 海洋 工 程船舶与设施 ) 给 予资金支持 , 其 中普通船舶按照 20元 /总 吨 , 海 洋 工 程船舶按建造合同金额的 0. 25%给 予一次性支持 , 每 艘船舶最高不超过 200万 元 ,每个申报 主 体每年支持最高 1000万 元 , 同 一 艘船舶 不 得 重 复申请支持 。
其中 , 上 述船舶登 记 为 “ 中国前海 ” 籍的船舶 , 普 通船舶按5元 /总 吨的标准 , 海 洋工程船舶与设施按建造合同金额的 0. 1%予以额外的一次性登 记 支持 , 单 船或者单个设施登 记 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万 元 , 每 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 200万 元 。
理企业 , 对 其上一自然年度实际管理的船舶规模按 2, 5万 元 /艘予以经营支持 , 每 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万 元 。
社协会 ( I ACS) 成 员的船级社予以 20万 元的一次性落户支持。此类申报主体从落户后的下个自然年度起 , 对 其上一自然年度完成入级船舶营运检验和入级船舶建造检验按 4000元 /艘 次予以经营支持 , 每 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万 元。
完成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超过 20万 TBU( 含 ) , 且 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在申报企业中排名前 10的 申报主体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 ( 1) 排 名第 1的 船代企业 , 给 予 30万 元支持 ; ( 2) 排 名第 2、 3的船代企业 , 给 予 20万 元支持 ; ( 3) 排 名第4- 6的船代企业 , 给 予 10万 元支持 ; ( 4) 排 名第7- 10的船代企业 , 给 予 5万 元支持。
从事船员管理服务的海员外派机构 , 按 其上一自然年度管理自有远洋船员人数 200元 /人 给予支持 , 每 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 50万 元。
内且自 2022年 1月 1日 起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 、 轮机长适任证书或者 A类 注册验船师证书的人员 , 按 3万元 /人 予以一次性支持。
地 , 允 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企业满足条件的船舶租赁标的进行国际船舶登记 , 对 登记主体中外资股比 、法 定检验 、 船员配各等准入条件依法依规予以放宽。完善船舶租赁登记流程 , 压 缩船舶租赁登 记 的相关船舶登 记 办结时限 。 推进 “不 停航办 证” 落 地 , 实施登记注销同步受理和船舶转籍无缝隙衔接 。
涉及敏感国家 、 地区及敏感货物的 , 提 供通关便利化服务 。 对 注册在前海综合保税区内的船舶租赁企 业 进出 口 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 , 在 确保有效监管的情况下 , 按 物流实际需要 , 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
司从境外购入船舶等大型设各给承租人时 , 在 进 口 与付 汇主 体 一致的情况下 , 凭 合同 、 商 业 单 证 等办 理 付 汇 手续 , 便 利 融 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在符合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前提下 , 支 持前海综 合保税区内企业项目 公 司支付购买价款 。 前海合作 区 内开展船舶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 公 司 , 符 合优质 企业 贸易外 汇 收支便利化 试点企业条件的 , 试 点银行可为其采取货物贸易超期限特殊退汇 业 务免于事前登 记 等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 。
核 心 , 为相关业务落地提供便利指引等 工 作 , 为 落 地 前海 合作区的船舶租赁企业提供包括商事登 记、 涉税 业 务 、银 行开户 、 海 关报关等业务咨询服务。根据企业需求不断拓展业务服务范围 , 打造全方位 、 全链条 、 一站式的服务环境。
资租赁企业在前海合作区设 立 项目公司 , 简 化注册办理流程 。 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融资租赁企业设 立 专业子公司和境外项目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依照金融监管制度执行。允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 、 融资租赁公司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 记。
租方等主体的政策支持 , 建 立 “ 市级 +区 级 +前 海 ” 产业发展财力统筹机制。其中涉及 《 深圳市关干加快推动飞机 、 船舶租赁发展的实施方案 ( 2023- 2025) 》( 以 下简称《实施方案》) 的船舶租赁相关产业资金 , 由 各级财政分别按《实施方案》规定比例分担。本措施其余条款涉及的产业资金按照深圳市对南山区 、 深圳市对前海合作区财政体制安排 , 由 南山区和前海合作区按 1∶ 1分 担。
二、附则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申报主体 :
政策中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 , 按 照 “ 就高不 重 复 ” 的原则发放 , 涉 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 。 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支持资金的预算总额 , 则 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调整 。
3000万元。其中 , 对 以下条款特作出如下说明 :
项支持资金的申报 主 体不得享受本措施其它条款 ;
条款与 “ 支持船队建设 ” 章节相关条款的支持资 金 ;
体不得享受 “ 支持船舶配套服务商发展 ” 章节中其他相 关条款的支持资金。
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 》 确定的 “ 前海深港 现 代服务业合作区 ” 范围。
均包含本数 , “ 少于 ” “ 低于 ” “超 过 ” “ 以 下 ” 不 含 本数。
核和发放 工 作 , 相 关资金由前海管 理 局财政垫付 , 深 圳市 、南山区需承担相应分摊比例资金的后续结算支付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