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交〔2024〕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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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

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我局在对《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交〔2020〕335 号,下称335 号文)进行修订的基础上拟定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办法(修订稿)》)。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市场秩序,完善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局于2020 年对《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交〔2014〕318 号)进行修改后形成335 号文。335 号文印发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 号)等信用管理新政策陆续印发实施,提出要严格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失信惩戒必须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全面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335 号文制定时按照相关上位法规定以及参考各地做法推行的红黑名单制度等部分信用管理措施,已经不符合国家、省、市关于信用管理的新要求,对照最新上位法规定以及相关工作部署,并结合我市城市道路行业监管工作实际情况,亟需尽快完成335 号文的修订工作,调整行业信用管理措施,以信用之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合法性

首先,我局作为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的主管部门,牵头开展335 号文的修订工作是我局依法履职的重要体现,主体适格,未超越职权范围。其次,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市道路行业建设市场监管重点逐渐向事中事后转移,信用管理已成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我局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最新规定对335 号文进行修订,上位法依据充分。

(三)修订合理性

335 号文实施后,我市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但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包括加分事项较少、加分和扣分分值设置不够合理、加分审核流程不够明晰等。因此,本次修订重点对335 号文中的分级分类信用管理措施、企业加分和扣分标准等内容进行优化和调整。修订过程中,我局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地方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优秀管理经验,对拟修订内容逐条逐项进行反复讨论后形成政策初稿,此后征求了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办法(修订稿)》,充分考虑了不同群体的意见,并对部分不明晰的内容予以明确,政策可行性和适用性均得到提升。

(四)实施可行性

我市推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信用管理已有多年,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继续沿用现有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平台基础上,本次修订主要是按照最新的上位法规定调整失信惩戒管理措施,并根据调研反馈问题对企业加分项目及审核制度、企业扣分标准等部分内容作出优化,保持政策实施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对335 号文进行修订将有助于完善我市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和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作用,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城市道路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

(二)行政法规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 号)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 号)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 号)

(三)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 号)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 号)

(四)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

5.《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77 号)

6.《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 号)

7.《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 号)

8.《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

9.《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办法》(粤交〔2022〕1 号)

1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 号)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为了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我局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开展《办法(修订稿)》的修订工作,依法履行了征求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社会风险和廉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政策合法性得到保障。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稿)》的体例结构基本保持不变,共六章三十一条,并包括五个附件,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信用信息构成。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登记、变更及注销:对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初次登记审核分工和时限要求、项目信息录入管理、参建单位诚信登记要求、从业人员信息录入及管理、项目负责人管理、信用信息变更和注销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及评价:明确了行业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及采信依据,针对企业、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分别提出了不同的信用管理措施,并按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新规修改了信用信息登记异议处理规则。

(四)第四章诚信等级评定和应用:明确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等级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在此基础上,本章还对企业不得评为A 级情形、企业锁定情形、企业和从业人员列入重点监管情形、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信用信息应用等内容作出规定。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对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行业信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以及各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处理进行明确。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市交通运输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并对解释部门、政策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作出规定。

(七)附件:包括《企业扣分标准》《企业加分标准》《从业人员扣分标准》《从业人员加分标准》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

(二)政策修订亮点

1.取消红黑名单制度,规范信用管理措施

首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信用管理最新政策要求和精神,《办法(修订稿)》删除了有关“红黑名单”制度的规定,保留了诚信等级管理制度,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等级仍然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

其次,为了提升使用信用信息的合规化水平,《办法(修订稿)》明确规定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实施失信惩戒,且使用诚信平台上的各类信用信息时不得限制、排除市场竞争。

2.完善诚信加分标准,强化守信激励效果

首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 号)的最新工作要求,删除了社保加分和项目加分的相关内容。其次,原政策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反馈诚信加分项目较少,建议适当增加加分项目,提升守信激励作用,因此,《办法(修订稿)》新增加了参与公益活动、长期保持良好信用、参与重点工作等诚信加分项目,并拓宽了部分加分项所对应的城市道路工程项目范围。最后,针对管理实践中出现的各区诚信加分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办法(修订稿)》新设了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分审核机制,部分加分项目统一由市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部分加分项目交由区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优化诚信扣分标准,扩大不良行为管理覆盖面

首先,本次修订针对联合体不良行为管理,在企业扣分标准中增加备注说明,联合体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对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如不能确定具体责任方的,对联合体全部成员单位进行共同扣分。

其次,因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工作,本次修订针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等增加了相应的扣分项目,扩大了不良行为管理覆盖面。

最后,针对实践中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不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影响项目正常交付的情况,本次修订针对施工单位、施工劳务企业、监理单位等增加了不按规定(配合)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的扣分项目。

4.调整诚信等级考评标准,适当提高A 级和B 级评定要求

一方面,将原来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中“列入红名单”和“列入黑名单”的表述删除。另一方面,本次修订全面提高了企业和从业人员被评为A 级和B 级所需达到的诚信分值,具体如下:

(1)施工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的诚信A 级分值由120 分以上提高至140 分以上、B 级分值由100~119 分调整为100 分以上;同时,将原诚信A 级评分标准中的“承建或参建项目获区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奖项或通报表扬”的规定删除;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诚信A 级分值由120 分以上提高至130 分以上、B 级分值由100~119 分调整为100~129 分;

(3)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诚信A 级分值由101分以上提高至110 分以上、B 级分值由81~100 分调整为81~109 分;

(4)从业人员的诚信A 级分值由101 分以上提高至110 分以上、B 级分值由81~100 分调整为81~109 分。

5.完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情形,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力度

针对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情形涵盖诚信动态分值不满60 分、骗取资质、串通投标、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2 个月内累计发生2 次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故意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等情况;针对从业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情形涵盖诚信动态分值不满60 分、经检查发现3 次以上不在岗、个人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2 个月内累计发生2 次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个人负责的项目发生严重欠薪事件等情况。通过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一定期限内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管理制度,紧盯关键领域和重点部位,有助于督促企业和从业人员合规守法经营,提升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水平。

6.取消基本信息变更审核机制,改由企业自行办理

为了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办法(修订稿)》删除了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申请须通过原登记部门审核的规定,改由企业自行办理。同时,为了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提高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办法(修订稿)》规定企业在诚信平台自行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时需签署承诺文件,确保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

五、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我局将《办法(修订稿)》发给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两次,第一次发给五区交通运输局以及市市政公用事业协会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4 条,完全采纳10 条,部分采纳9 条,不采纳5条。第二次发给市发改局、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五区交通运输局,共收到反馈意见11 条,完全采纳7 条,部分采纳3 条,不采纳1 条。各单位主要围绕企业加分和扣分标准的优化提出建议和意见,不涉及合法性问题。我局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办法(修订稿)》以及附件进行完善,对于部分采纳以及未采纳的意见,我局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和解释。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2023 年7 月31 日至2023 年8 月31 日,我局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官网和部门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公众意见,我局已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反馈。

2023 年9 月15 日下午,我局组织召开了决策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合计9 位,具体包括佛山市市政公用事业协会秘书陆晓婧、佛山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协会副秘书长梁燕萍、广东德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周泉、中誉设计有限公司勘察所所长管军武、中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军、广东济通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总裁邹郴、佛山市正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李秀以及市民代表安琪和魏浩罡。听证参加人就听证内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相关问题,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和询问进行了回应和解释。会后,我局制作了听证报告,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完全采纳7 条,部分采纳2 条,不采纳4 条。

七、专家咨询论证情况说明

我局邀请了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吴义茂教授、佛山市禅城区公路交通发展中心副主任杜敏华、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原副站长陈宇鸿,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院院长陆建明以及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曹洪林律师等五位专家对《办法(修订稿)》进行专家论证。经认真研究后,五位专家认为《办法(修订稿)》的制定主体适格,符合我局法定职责权限,政策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政策实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同意通过专家论证,建议根据各位专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完善,并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其他法定程序。针对五位专家提出的意见,我局已通过书面形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并对不予采纳的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完全采纳22 条,部分采纳17 条,不采纳11 条。

八、公平竞争审查和风险评估情况

局业务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对《办法(修订稿)》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情形。另外,我局针对《办法(修订稿)》开展了社会风险评估和廉洁风险评估,评估结论是政策实施风险较低。

九、法律顾问及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按照相关规定,我局常年法律顾问对《办法(修订稿)》进行了法律审查,认为制定《办法(修订稿)》符合我局的法定权限,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可通过合法性审查。

我局政策法规科对《办法(修订稿)》进行了内部合法性审查,认为《办法(修订稿)》的送审材料和决策程序较为齐备,决策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建议完善后报请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并向局党组请示报告。除了上述意见,我局政策法规科针对《办法(修订稿)》的内容提出了2 条修改建议,均被采纳。

十、集体讨论情况说明

完成内部合法性审核程序后,将《办法(修订稿)》呈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并通过局党组会议审议,同意提交市司法局审查,要求按照市司法局的意见继续对《办法(修订稿)》进行优化。

十一、其他说明

335 号文实施过程中,各区反映有关企业加分标准不完善和不统一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尽快完善管理制度,堵住管理漏洞,《办法(修订稿)》印发后立刻实施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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