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坛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杏坛镇促进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杏府办发〔2024〕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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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XTFG2024001杏坛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文件

杏府办发〔2024〕5 号

杏坛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杏坛镇促进

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杏坛镇促进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 2021 〕 74 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第三产业融合互促、协同发展,助力我镇开创 “ 双轮驱动、三产融合、绿色发展 ” 新局面,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杏坛镇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并诚信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且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第三产业企业,是指以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扶持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以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互联网批发、互联网零售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壮大

第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杏坛镇购买经营性物业,开展主营业务经营活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按 50 元 /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一)购买物业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

(二)企业以该物业作为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纳税地,参加社保人数不低于 20 人,注册资本达 500 万元以上。

第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将工商登记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杏坛镇或在杏坛镇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杏坛镇内经营性物业开展主营业务经营活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 5 元 / 平方米 /月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年度的租金补贴,且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一)当年度营业收入达 3000 万元以上。

(二)租赁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认定条件的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给予其运营单位一次性 50 万元的扶持资金。

(一)有完整的建设发展规划和特色定位,获得区级及以上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包含产业园区、示范园区、孵化基地、直播基地等园区性称号)。

(二)载体用于电子商务集聚区的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以上。

(三)集聚区具有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和专业运营管理团队,配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为进驻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四)集聚区已规范运营一年以上,符合集聚区导向的已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 30 家。

(五)单个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社保人数不少于 10 人或申报发放扶持资金年度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 万元。

第三章扶持批发、零售业发展壮大

第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将工商登记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杏坛镇或在杏坛镇新设立的批发、零售企业,租赁杏坛镇内经营性物业开展主营业务经营活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 5 元 / 平方米 / 月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年度的租金补贴,且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一)批发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达 3000 万元以上;零售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达 800 万元以上。

(二)批发企业租赁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零售企业租赁建筑面积 800 平方米以上。

第四章 扶持住宿、餐饮业发展壮大

第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杏坛镇购买经营性物业,开展主营业务经营活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住宿、餐饮企业,按 50元 /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 50万元。

(一)购买物业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

(二)企业以该物业作为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纳税地,参加社保人数不低于 20 人,注册资本达 100 万元以上。

第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将工商登记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杏坛镇或在杏坛镇新设立的住宿、餐饮企业,租赁杏坛镇内经营性物业开展主营业务经营活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 5 元 / 平方米 / 月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年度的租金补贴,且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一)住宿、餐饮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达 500 万元以上。

(二)住宿企业租赁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餐饮企业租赁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

第五章促进第三产业上规模稳增长

第十条 企业以本办法有效期内的年度营业收入数据首次升为顺德区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或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该年度的次年给予 3 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以下规定的批发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一)年度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0% 以上、 20% 以下(不含本数)的,次年给予 10 万元的资金扶持;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0% 以上的,次年给予 15 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 20 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批发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0% 以上、 20% 以下(不含本数)的,次年给予 5 万元的资金扶持;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0%以上的,次年给予 10 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 10 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批发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0% 以上、 20% 以下(不含本数)的,次年给予 3 万元的资金扶持;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0%以上的,次年给予 5 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以下规定的零售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一)年度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0% 以上、 20% 以下(不含本数)的,次年给予 10 万元的资金扶持;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0% 以上的,次年给予 15 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 5 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零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0% 以上、 20% 以下(不含本数)的,次年给予 3 万元的资金扶持;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0%以上的,次年给予 5 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以下规定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一)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0% 以上的,次年给予 5 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年度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住宿餐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0% 以上的,次年给予 3 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六章资金申报、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杏坛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将通过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政务网、 “ 水兴杏坛 ” 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符合本办法的扶持对象每年度按照当年财政专项预算资金安排及年度申报指南进行申报。企业须在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扶持资金均于企业符合扶持条件年度的次年进行申报发放。

(一)若符合购买经营性物业补贴(第四、八条)的申请条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扶持资金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3 .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4 .纳税地证明材料; 5 .员工参加社保证明材料; 6 .彩色打印的企业现场经营照片(门面、内部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等)。上述申报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若符合租金补贴(第五、七、九条)的申请条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扶持资金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租赁合同复印件; 4 .所申报年度的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5 .涉及迁入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6 .彩色打印的企业现场经营照片(门面、内部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等)。上述申报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若符合电子商务集聚区扶持(第六条)的申请条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扶持资金申请表; 2 .集聚区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区级及以上电子商务集聚区认定材料; 4 .已入驻企业清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已入驻企业的员工参加社保证明材料; 6 .已入驻企业的所申报年度的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7 .关于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特色定位、运营管理机制和团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详细文字介绍。上述申报材料均须加盖集聚区运营单位公章(第 5 、 6 点按申报要求二选一提供)。

(四)若符合纳统扶持(第十条)的申请条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扶持资金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申报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五)若符合稳增长扶持(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申请条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扶持资金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所申报年度的营业收入及其同比增长的证明材料。上述申报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政府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款项,同时自认定企业有以下行为之日起,取消该企业申请扶持的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杏坛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是开展促进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扶持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与认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五章扶持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各章的扶持资金,但第二、三章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章的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杏坛镇辖区内可用于项目引进的工业厂房、商业建筑等建筑物业。

经营性物业的购买时间以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证载时间为准,购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的证载建筑面积为准。

同一家企业本办法有效期内只能申报一处经营性物业的购买补贴,且该处物业的建筑面积须达到补贴要求。

经营性物业的租赁时间和租赁面积以租赁合同内的约定内容为准,租金补贴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申报,只对本办法有效期内的租赁时间给予租金补贴,租赁面积不满足条件要求的月份不给予租金补贴。另外在一个年度内,租赁时间不满一个完整月度的月份的租赁天数合并计算,天数多于 28 天(含)按一个月进行租金补贴,租赁面积不满足条件的月份不进行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的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 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

企业须以本办法有效期内的年度营业收入数据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才能享受本办法第十条的扶持资金,是否首次成功纳入以政府统计部门口径为准。企业当年度递交纳统申报资料时将同步提醒企业一并递交扶持申报资料,若企业成功纳统,即可享受扶持资金,后续无需再重复递交扶持申报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所要求的营业收入是指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三个年度的营业收入数据,均于次年申报当年度的租金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要求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是指所申报年度对比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的同比增长数据。同一家企业分别在三个年度多次达到要求的,可多次享受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要求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企业迁入杏坛镇的时间以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核准变更登记时间为准,企业新设立的时间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要求的纳税地,以企业递交扶持申报资料年度的上年度 12 月份的税费申报表(含税务部门印章)的生产经营地址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要求的参加社保人数,以企业递交扶持申报资料年度的上年度 12 月份数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要求的注册资本,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当年均指一个完整年度,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等数额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杏坛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月 31 日,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共三个年度符合扶持条件申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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