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云浮市云安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方案》起草说明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第十四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 号)第四点要求,以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 年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 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 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和召开听证会进行价格论证,草拟了《调整云浮市云安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求了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和上级驻云安各单位,云浮市粤海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以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 文件的 制定背景说明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 号)第一条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 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 元,非居民不低于1.40 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 元,非居民不低于1.20 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我局《关于调整云浮市云安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安区发改价格〔2017〕7 号)城区的收费标准为: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85元/m ³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20 元/m ³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 号)第一条要求:各级价格、财政、污水处理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2016 年底前各设市城市、县城、重点建制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点建制镇,最迟于2016 年底前开征,并应当在开征三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 号)第一条要求: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因此,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按照粤发改价格〔2015〕770 号文第四点的规定执行,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和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确保我区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参照市的做法,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对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城区低收入群体进行补贴。
(四)根据《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全面修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云安区府〔2023〕1 号),我局2017 年6 月26 日印发的《关于调整云浮市云安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安区发改价格〔2017〕7 号),是在2023年全面修订的经区政府同意发文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此,云浮市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来《关于调整云安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申请函》,我局按程序开展文件全面修订相关工作。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七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 号)
2.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 号)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 号)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561 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 号)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2022 年5 月,云浮市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来《关于调整云安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申请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启动调价程序,价格成本调查工作人员对云浮市云安区怡源环保有限公司开展2019 年至2021 年生活污水处理运营成本监审。2023 年1 月31 日出具《云浮市云安区生活污水处理运营成本监审报告》。2023 年3 月23 日在本局会议室召开了调整云浮市云安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广泛听取听证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制定云浮市云安粤海城乡供水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听证报告》。2023 年3 月28 日拟定《调整云浮市云安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和上级驻云安各单位,云浮市粤海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以及在网站向社会各届征求意见,经综合整理后形成送审稿。区住建局通过对调整云安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进行了分析,2023 年11 月7 日出具了《关于调整云安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认为社会稳定风险结论为低风险。因此最终确定关于调整云安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四、主要内容说明
《方案》共五点内容。
《方案》第一点明确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实际用水量计征。云安城区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0.85 元/m ³ 调整为0.95 元/m ³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1.20 元/m ³ 调整为1.40 元/m ³ 。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各镇规划区用水户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即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85 元/m ³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20 元/m ³ 。
《方案》第二点明确征收范围和对象。征收范围和对象是云安区范围,城区规划区用水户和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镇规划区用水户;原来享受减免或暂免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减免或暂免。
《方案》第三点明确补贴措施。根据(粤发改价格〔2016〕105 号)关于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的规定,为确保城区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对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城区低收入群体(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及残疾军人)每人每月补贴5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补贴8 元;各镇对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的低收入群体(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及残疾军人)继续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补贴5 元。按季度发放,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做好登记统计,对变动人员报区民政部门审核,具体由征收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账户。
《方案》第四点明确征收管理。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对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可委托当地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按实际用水量一并代征收。污水处理费按月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方案》第五点明确执行时间。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区发展和改革局体改规划股根据有关规定,对《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核,意见主要如下:《方案》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责;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主要初步审核意见已被采纳。经审查,此件制定程序和监管规定程序合法。
六、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一)征求行政事业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2023 年3 月28 日向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和上级驻云安各单位,云浮市粤海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征求〈调整云浮市云安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询了意见。区政协办、财政局、司法局提出了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3 条,采纳2 条,不采纳1 条( 建议居民用水污水处意见或逾期不复视为无意见。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我局于2023 年3 月28 日在云浮市云安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yunan.gov.cn/yfyafgw/gkmlpt/index)发出《关于征求〈制定云浮市云安粤海城乡供水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方案〉意见的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 年3月29 日至2023 年4 月27 日止,在期间未收到相关公众意见。
七、组织听证的意见采纳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
1、对拟定的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方案,到会代表一致同意方案一,请假2 名代表提交书面意见同意方案一。采纳。
2、有代表提出将“五保”修改为“特困供养人员”。采纳。
意见建议共2 条,采纳2 条。参加人表示对调价方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都表示满意。
(二)云浮市各县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