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规〔 2023 〕 3 号
《始兴县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管理办法》(始府规审〔 2023 〕2 号)已经 2023 年 12 月 27 日县政府十六届第 5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 2023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12 月 29 日止。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12 月 29 日
始兴县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 ﹝ 2021 ﹞ 22 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 ﹝ 2021 ﹞ 22 号)《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府规 ﹝ 2022 ﹞ 23 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始兴县城镇范围内住房保障的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通过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 “ 保障房 ” )或者领取保障房租赁补贴,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保障房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保障性质的直管公房等。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主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房。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异地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人员)、青年人(新就业职工)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保障房。
(三)保障性质的直管公房,是指已享受特困、低保、低收入、复退伤残军人政府优抚条件等相关租金减免优惠政策家庭(个人)所承租的直管公房。此类保障房根据承租家庭(个人)符合条件情况而定,不另行新建。
(四)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能力。
第四条县住管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以及全县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
县房管所是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需求申报、申请人的住房条件资格审查、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及退出管理工作及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缴交、维修养护等具体管理工作,并设立城镇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受理窗口、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资格初审等基础性事务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保障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含不动产登记)、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税务、中国人民银行始兴支行、房产交易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以上部门应当为住房保障工作查询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核查共享服务,以确保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县住管局会同县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县自然资源局、住管局应根据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住房保障用地列入土地储备规划,明确保障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保障房建设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
保障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政府投资的保障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的保障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将县住管局提供的租金水平及调整方式、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列入土地供应方案。新建保障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保障房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保障房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中央、省、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级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 10% 以上的资金;
(五)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取得的租金;
(六)商业贷款、专项债等投融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
(八)经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房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县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保障房租金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归还保障房建设贷款以及保障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九条保障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房;
(四)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使用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
(五)直管公房中符合条件可转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住房;
(六)社会赠予政府及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保障房建设依法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
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市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保障房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方案和人员准入与退出、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接受县住管局、县房管所的监督和管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保障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以小户型为主。新建的成套保障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为主,单套套内面积基本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新建的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房,应当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 5 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保障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新建的保障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节能、生态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普通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以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房在出租前,应当参照新建保障房室内装修标准作相应修缮。保障房建设实行 “ 谁投资、谁所有 ” 原则,并在权属证书上载明各类保障性住房性质。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保障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异地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人员)、青年人(新就业职工)等群体。
第十四条申请对象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始兴县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符合下列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应纳入申请人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 1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 2 )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 3 )其它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在申请受理之日前 5 年内未转移过自有产权房(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离婚析产满 1 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的除外)。
(三)提出申请时未正在租住保障房,未领取保障房租赁补贴,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棚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房、房改房等始兴县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纳入社会救助予以应保尽保的除外),且未享受过本县人才住房政策。
第十五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条件除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需持有始兴县民政部门核发核准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第十六条低保困难家庭申请条件除满足除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始兴县城镇户籍。
(二)持有始兴县民政部门核发核准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第十七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条件除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始兴县城镇户籍。
(二)持有始兴县民政部门核发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第十八条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除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始兴县城镇户籍;
(二)持有始兴县民政部门核发核准的《支出型困难家庭证》。
第十九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除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始兴县城镇户籍。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始兴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 10 万元。
第二十条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申请条件除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始兴县消防救援部门、环卫及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工作满 1 年时间,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 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二)申请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始兴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0% 。
(三)申请人单位未提供住房、宿舍等。
第二十一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只通过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其他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选择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优惠。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住房租金全免政策优惠;
(二)低保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 10% 比例收取;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 15% 比例收取;
(四)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 15% 比例收取;
(五)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30% 比例收取;
(六)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按照住房市场租金 60% 比例收取。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享受一定租金减免优惠政策:
(一)对持有《始兴县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其中属于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减免住房应缴租金50% 。
(二)对离休干部、五老人员(指的是我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我党做过贡献,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主要包括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乡干部)的住房租金全免。
(三)对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领取相关部门核发的1—2 级重度残疾证或 3 级智力残疾证、 3—4 级精神残疾证和所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相关部门核发的 1—4 级残疾《鉴定结论通知书》,其中属于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减免应缴租金 50% 。
第二十四条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减免优惠。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可按应缴纳物业管理费 50% 的标准支付小区物业管理费,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补贴相关物业管理公司。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租赁保底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由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之和及租赁保底保障建筑面积组成,其中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及租赁保底保障建筑面积均为 15 平方米。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不低于 30 平方米,不高于 60 平方米。即 1 人户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 2 人户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 3 人及以上户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系数与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减免优惠政策相匹配。
1. 低保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 0.9 ;
2.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 0.85 ;
3. 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 0.85 ;
4.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 0.7 ;
5. 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补贴按专项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申请材料和申请方式: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基本申请材料
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申请人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
3. 申请人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
4. 申请授权与承诺书。
(二)属于特殊情况的,还应结合实际提供以下材料
1. 视为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的,须提供不动产登记权证或房产证。
2. 城镇中等偏下以下收入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救助证件,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等。
3. 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可符合享受残疾租金减免优惠的,须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 1—2 级重度残疾证或 3 级智力残疾证、 3—4 级精神残疾证、相关部门核发的 1—4 级残疾《鉴定结论通知书》。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须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及监护承诺书。
4. 持有《始兴县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离休干部、五老人员可符合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5. 涉及单亲母亲家庭优先保障和离婚析产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6.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个人)提交租赁房屋合同(或《房屋租赁证》,或工作单位认可租赁事实的证明)。
7. 转业复转军人、县以上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家庭、或受到市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家庭等可给予优先保障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房管所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事项说明
(一)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 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本通知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配偶;配偶双方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上述以外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人员,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法定监护人事实上未照顾、抚养的未成年人,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后,可与祖辈作为一个家庭申请。子女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非本县户籍父母属于父母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子女照顾的、子女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父母照顾的情形,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县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二)年满 2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可以单身家庭名义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社会救助予以应保尽保的除外)。
(三)家庭人均收入以受理申请之日前连续 12 个月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总收入为计算时限。
(四)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最长保障期限为两个租赁期。除另有专项保障外,租赁期满不得以同类身份再次申请。
(五)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无监护人共同居住的不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补贴。监护人非共同申请人的,可视为无监护人共同居住。
第二十七条对申请对象家庭(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保障房及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一)申请对象家庭(个人)在始兴县范围内持有自有产权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的;
(二)申请对象家庭(个人)因保障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闲置、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被清退未满五年的;
(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被驳回申请之日起未满十年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前述违法行为的,自驳回申请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申请对象家庭(个人)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以及虚假资料骗取保障房及租赁补贴被清退未满五年的;
(五)属于在保家庭(个人),正在租住保障房或领取保障房租赁补贴的;
(六)其他不符合保障房保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对象家庭成员:
(一)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二)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三)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申请保障房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由县住管局按照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根据信息核查的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并公布。
保障房申请资格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申请住房保障授权与承诺书。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由申请人向县房管所提出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保障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及新市民、青年人可由其产业园区或所在单位统一申报。除另有专项保障外,申请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申请人向县房管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县房管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材料的全部内容或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县房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相关要求,完成申请对象家庭(个人)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县房管所应会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一同开展入户调查核实。
(三)县房管所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始兴县人民政府网及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县房管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转县民政局。
(五)县民政局至收到转递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参照相关办法要求对申请对象家庭(个人)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至县房管所。
(六)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管所将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县人民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县房管所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家庭(个人)取得保障房保障资格。
相关社会救助资格申请认定与保障房申请工作应同步进行;已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社会救助资格证明材料的,无需再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开展评估认定、审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书写异议情况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房管所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县房管所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房管所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单位建设、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具体申请、轮候与配租工作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产业园区负责,其准入条件、配租结果在园区或单位内公示。准入条件、保障对象信息、配租方案和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情况,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产业园区报县住管局和县房管所备案。
第四章轮候与配租
第三十三条县房管所应当制定轮候制度,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为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转业复转军人、单亲母亲家庭、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及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县以上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家庭、或受到市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家庭,民政部门核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支出型等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保障。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保障房的权利。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县房管所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四条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向县房管所申报。轮候超过 3 年的,县房管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保障房范围内,按照轮候规则选定保障房;抽选前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第三十五条保障房实物配租可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方式进行,批量供应房源宜实行集中配租,零星空置房源实行日常配租。集中配租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实物配租应当采取抽签或摇珠方式进行选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保障房实物配租的户型原则上应与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口规模和结构相对应。 1 至 2 人户一般配租单间或一房一厅的户型, 2 人户为两代人等也可以配租两房一厅的户型; 3 人及以上(含3 人)户配租两房一厅的户型。具体可视房源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对象选定保障房房号或者选择领取租赁补贴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县房管所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除另有专项保障外,住房保障对象可申请变更保障方式,选取保障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每个家庭变更保障方式累计不得超过 2 次。
第三十八条除不可抗力外,轮候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住房保障资格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一)未按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它放弃配租权利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保障房租金标准和住房租赁标准应当根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不同经济收入层次困难保障对象的租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分档次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要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租赁保底保障建筑建筑民机、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
承租政府保障房的租金减免优惠政策要与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系数相匹配。相关标准由县住管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与公开。
第五章管理与退出
第四十条保障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保证金额度及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按规定缴纳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和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保障房应当自住,禁止转租、转借、闲置、转让、抵押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禁止加层、改建、扩建和擅自二次装修;禁止破坏住房结构和损害设施设备。
第四十一条城镇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承租家庭(个人)原申报的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发生较大变动的,承租家庭(个人)应当及时主动报告。县房管所应当定期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部门对承租家庭(个人)原所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房管所应当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承租家庭(个人)应当在期满 3 个月以前提出延续申请,如实申报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相关情况。县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家庭(个人)的申报情况进行联合审查核实。联合审查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日。通过复审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承租家庭(个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县房管所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十三条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 2 个月或者累计 6 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合同约定费用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保障房的;
(四)将所承租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六)家庭收入、资金价值、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加层、改建、扩建和擅自二次装修所承租保障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在保障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四十四条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房:
(一)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但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
(二)提出延续申请,但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家庭人口组成、收入、资产及住房等续租材料的;
(三)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
(四)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房等;
(五)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核不再符合延续承租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保障房被收回的,原租赁保障房的家庭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由县房管所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提请立案执法,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 2 倍收取租金。
第四十六条保障房承租家庭(个人)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房的,应向县房管所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按规定退出保障房,并结清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和物业管理等一切应由承租家庭(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七条承租家庭(个人)不交纳租金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县房管所或产权单位要求协助催款。对无合理理由或无不可抗力因素拖欠租金的承租家庭(个人),县房管所应按照房屋原租金的 1%/ 天收取违约金,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房管所应当加强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房建设项目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录申请人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合同、房屋使用、调换、续租、退出及相关失信、违纪、处罚等情况。
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县住管局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罚,并上报上级部门。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和承租人,可以向县住管局等部门举报。县住管局应当通过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掌握保障房承租对象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以动态监测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并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承租家庭(个人)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五十条保障房的所有权人、住房保障相关部门、申请人、承租人等单位和个人违反保障房有关规定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原保障方式和标准继续保障,直至取消或放弃保障资格;变更为本办法所提保障类型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今后颁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不再受理始住建规﹝ 2022 ﹞ 1 号文中住房困难类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技术人员申请。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始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 2023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2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始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意见》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