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级 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潮科规〔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21
收藏
详情

潮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我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的,由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各类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采用公开竞争与普惠性补助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级科技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合同书签订、实施与监管、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达市直用款单位和县区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包括: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绩效目标;制订下达任务清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负责信息公开,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信用机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办理资金下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

第六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承担市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科技局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包括: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细化分配和资金拨付工作;负责县区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科技局、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潮州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经批准的项目合同书、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验收考评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不违反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科技统计报表填报规定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以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第十条 市科技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对照科技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认定补助、科技创新券补助、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补助、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成果登记和技术合同登记、科技金融等;

(二)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广东省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省重点实验室,及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等基地与平台补助;

(三)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基础研究项目、产业技术研究项目、公益技术研究项目、委托下放县区的“大专项+任务清单”资金项目等;

(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学技术普及、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以及市重点扶持的其他科技项目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一般为无偿资助,采用事前补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方式,主要包括科技攻关类项目立项资助,以及稳定性支持、奖励和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科技局应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同步明确具体项目审批权限,同步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市科技局、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按规定提前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具体按照市有关项目库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攻关类项目资金申报按年度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有科技攻关类项目到期未申请验收或到期1年以上未验收结题的,不得再申请科技攻关类项目资金。机关事业单位有项目到期未申请验收或到期1 年以上未验收结题的,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请科技攻关类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科技攻关类项目申报程序:

(一)制订和发布申报指南和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制订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通知,予以发布。

(二)项目申报。县(区)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上报市科技局;省属、市直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其中,潮州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辖区内单位向潮州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由潮州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后报送市科技局。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通过网上管理系统申报、推荐,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三)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四)项目公示。由市科技局对拟资助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资助项目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按规定重新确定,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五)项目下达。市科技局根据公示异议处理意见,按有关程序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科技攻关类项目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通知后 1 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半年未提交合同书及任何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市科技局可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终止程序。

稳定性支持、奖励、后补助等类别资金项目原则上不签订合同书。

第十八条 合同书签订要求:

(一)合同书所列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若有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申请。当实际立项经费少于申报经费时,不对缺口资金的补足做硬性规定。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终止日之前提出合同书变更申请,需提交申请变更的范围主要包括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总预算调整、合作单位间预算调剂、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参与单位变更及其他变更等。

1. 项目主要研究目标、考核指标等不予变更。

2. 项目总预算调整幅度一般不得大于原合同书规定总投入经费的 20% 。

3 .原则上,项目延期不得超过 2 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4.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项目组成员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5. 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只允许变更其中的一项。

(三)合同的调整和变更申请经各级项目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直至市科技局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第十九条 稳定性支持、奖励和后补助等类别资金项目的申报、使用及管理由市科技局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县(区)属单位的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直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技攻关类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三大类。

2.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提高科研管理、服务能力等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 30% 核定,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 60% 。

3.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项目自筹经费各科目间调剂由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自主决定。

(二)稳定性支持、奖励和后补助等类别资金:相关财政科研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统筹管理使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项目管理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前期工作经费,以及验收结题、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事中事后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要坚持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按规定安排及使用,具体由市县科技行政部门编制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考核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报告同级科技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市科技局组织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财政局结合市科技局绩效自评报告和当年工作安排,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

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落实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市财政局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要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题。项目按照合同书规定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结题。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验收结题及结论公示工作,具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应对项目结余资金进行处置:

验收结论为“通过”的,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项目结余资金原则上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收回市财政;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收回市财政。

终止结题项目和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作出经费决算,报市科技局审核,项目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收回市财政。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由市科技局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信用记录登记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验收结题意见,按规定及时将应收回市财政的科技专项资金上缴到市科技局或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市级财政资金的收回工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相关部门、县区、项目承担单位或用款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县科技行政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协管部门,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二)对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三)参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承担单位或用款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的,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签订合同、落实整改等程序的,或不按规定上缴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的,依法依规做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

违规行为未涉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 2 年以内(含 2 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 3 年以内(含3 年)相关资格;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 2 至 5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取消 3 至 5 年相关资格。

(四)县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委托下放县区的“大专项+任务清单”资金,由县级科技、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