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沽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文件
深前海规〔 2023〕 12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 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租赁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前海合作区党 工 委会议审议通过 , 现 予印发 , 请 遵照执行 。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土地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 以 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 规 范国有土地租赁活动 , 加快要素集聚 , 根 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 以 下简称《条例》 ) 等 规定 , 结 合前海合作区实际 , 制 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宝中片区约 7平 方公里内用地以及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项目用地 、公 用设施项目用地 , 实 行国有土地租赁的 , 按 照深圳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 , 是 指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 以 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 ) 将 国有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 由 承租人与市前海管理局签订一定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并 支付租金的行为 。 国有 土 地租赁包括租赁期限在五年以内的短期租赁和租赁期限在 五 年以 上二 十年以下的长期租赁 。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严格控制国有土地租赁的规模 , 以 短期租赁为主 , 审 慎进行长期租赁。
土地在租赁期间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
第四条 前海合作区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坚持发展引领 、 深港合作 、 公共利益优先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国有土地租赁的受理、审批、供地和批后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以按照短期租赁方式供应 :
等交通设施, 混凝土搅拌站 、 环卫车洒水车停车场 、 瓶装燃气站 、
收分拣场所 、 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 ;
施 , 包 括交通场站 、 环境卫生 、 电力 、 燃气 、 气象 、 通讯 、 水利 、教育 、 医疗 、 文化 、· 体育 、 公安等需短期使用土地的设施 ;
第七条 短期租赁用地应当未纳入国上空间保护与发展规划 , 不 影响国土空间规划 、 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各层次规划与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短期租赁用地以协议方式确定承租人 , 租 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且不得续期。
第九条 市前海管理局按年度组织开展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 并 根据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 , 形 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明确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 必要性 、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项目经论证具备实施可行性的 , 由 市前海管理局筛选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市政府或者市前海管理局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 , 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立项及项目实施主体筛选确定 工 作。其中 , 市 前海管理局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 , 项 目实施主体为市前海管理局依据《条例》设立的全资企业 ( 以 下简称局属全资企业 ) 。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市前海管理局提出短期租赁用地申请时 , 应 当提供以下材料 :
内容 、 建筑面积 、 建筑高度、使用期限等 ;
围的 , 应 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 五 ) 按 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壤环境以及噪声敏感集中区的调查、评估、治理或者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
第十一条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受理短期租赁用地申请 材 料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有错误 、 可以当场更 正 的 , 应 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申 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 , 应 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 正 的全部内容 ; 申 请材料齐 全 并符合形式要求的 , 应 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 证。
用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 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 审 核不予通过 , 市 前海管理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 用 地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由市前海管理局组织开展规划研究论证 , 研 究确定用地范围后拟订短期租赁用地方案并按程序报审 , 短 期租赁用地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地转用实施方案一并报批 ;
( 八 ) 涉 及占用林地的 , 应 当同步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需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或者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 , 应 当依法同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经审定的短期租赁用地方案需在市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 , 公 示期不得少于五日。市前海管理局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 , 如 有用地主体调整、地块另选址等重大变更应当按程序重新组织供地。
公示期满无意见或者意见经妥善处理后 , 市 前海管理局批准短期租赁用地申请 , 并 向项目实施主体核发租金缴纳通知书 , 项目实施主体须在租金缴纳通知书核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一次性缴清租金。项目实施主体持缴款凭证与市前海管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短 期租赁 ) 。
逾期未缴清租金的 , 短 期租赁用地方案作废 , 项 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程序重新申请短期租赁用地。
第十三条 短期租赁租金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计收。
第十四条 短期租赁用地需要临时建设的 , 设 施应当符合临时建筑相关管理要求 , 承 租人应当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并经市前海管理局审查后 , 按 规定办理报建和验收手续 , 设 施使用期限与用地期限一致。
第十五条 短期租赁用地及地上建 ( 构 ) 筑 物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短 期租赁 ) 应 当约定短期租赁用地及其地上建 ( 构 ) 筑 物不得转让、转租或者抵押。
第十六条 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 、公 用设施 、 交通设施 、工 业 ( 含 新型产业 ) 设 施 、 物流仓储设施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等项目用地 , 可 以通过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具体情形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确定。
住宅 、 商务公寓等居住性质项目 , 以 及法律 、 法规禁止长期租赁的其他情形 , 不 得实行长期租赁。
第十七条 长期租赁实行弹性年期供应 , 租 赁期限根据前海合作区城市规划建设的时序安排 , 结 合项目特点 、 设施规模 、 用地性质等情况确定 , 最 短不少于五年 , 最 长不得超过 二 十年 。
第十八条 长期租赁应当开展规划研究并编制用地建设 方案 , 明 确用地范围 、 开发用途 、 使用期限 、 建设要求 、生态环 境保护及噪声防治要求等规划设计条件 , 并 按程序在市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 , 公 示期不少于 三 十 日。
第十九条 长期租赁用地纳入前海合作区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市前海管理局根据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及用地建设方案, 制定具体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方案 ( 以 下简称国有土地租赁方案 ) 并 按照程序报批。国有土地租赁方案包括用地范围 、 用途 、 租赁期限 、 规划设计条件 、 确定承租人的方式 、租金及缴纳方式 、 土地权利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
第 二 十条 市前海管理局根据国有土地租赁方案 , 参 照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的操作程序组织办理用地手续 , 与 承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 二 十一条 长期租赁租金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进行测算 , 适 用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 租 金可以一次性缴纳或者逐年缴纳 , 缴 纳方式和时间在国有土地租赁方案及国有土地租赁公告中明确。逐年缴纳的 , 应 当按年度一次性缴清年租金。
第 二 十 二 条 长期租赁项目建设参照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 工 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 二 十三条 长期租赁用地及地上建 ( 构 ) 筑 物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 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长期租赁用地及地上建 ( 构 ) 筑物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或者抵押 , 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 二 十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市 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提前收 土地 :
依照前款第一项 、 第三项的规定提前收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提前收 土地应当退还承租人剩余土地租金筑物补偿根据合同约定的用地性质和剩余使用期限 , 由 市前海管理局委托评估后确定。
第 二 十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 , 由 市前海管理局无偿
, 纳 入土地储备管理。租赁期间建设的建 ( 构 ) 筑 物期满后原则上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 拆 除的建 ( 构 )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前 , 承 租人主动退出的 , 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清场 工 作 , 向 市前海管理局交 土地。市前海管理局应当退还承租人剩余土地租金 ( 不 计利息 ) , 地 上建 ( 构 ) 筑 物不予补偿。
第 二 十七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及设施使用情况的巡查 , 及 时发现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 , 并 将有关材料移送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间不得造成新增土壤污染 , 存 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约定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涉及土壤污染风险的用地 ,承租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收回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 并 负责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间发生用地违法行为 , 要 求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前海公共信用平台 , 并 按程序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依 法依规实施惩戒。
承租人用地违法行为已改正、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 , 可 以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开发 、 利用、经营土地 , 或 者存在其他违反约定情形的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市 前海管理局有权按照约定解除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提 前收
地 , 并 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 ; 涉 及违法的 , 由 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长期租赁未及时缴纳分期租金的 , 按 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测算的土地剩余年期地价。
第三十 二 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 , 从 其约定;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 按 照本办 法 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