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湾区(开发区)
促进生物医药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措施〉
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产业第一”发展战略,进一步壮大生物医药产业规模,提升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2022 〕 12 号)、《关于建立重大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奖励机制的指导方案》(珠府办〔 2022 〕 16 号)、《珠海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珠府函〔 2020 〕 171 号)、《金湾区(开发区)关于落实“产业第一、项目为王”的实施意见》(珠金函〔 2022 〕 1 号)等精神,区经济发展局起草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湾区(开发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生物医药招商措施》),现将相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制定《生物医药招商措施》,其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需要
生物医药产业是我区的支柱产业。 2022 年,全区生物医药产业实现总产值 193 . 56 亿元,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 7 . 3% 。为积极落实“产业第一、项目为王”工作部署,制定生物医药产业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政策,以进一步增强我区对生物医药企业的吸引力,促进优质生物医药企业落户我区,推动生物医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填补区级生物医药专项产业招商政策空白的需要
《金湾区鼓励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21 年 12 月到期,目前我区生物医药产业项目招商政策基本处于空档期。生物医药产业具有投资周期长的特殊性,难以达到一般工业产业的经济指标从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了在相关招商引资过程中提高我区的竞争优势,亟需从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制定区级生物医药企业招商引资的扶持政策。
(三)吸引优质项目落户区级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的需要
《生物医药招商措施》对租赁 5.0 产业新空间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租金补贴,一方面能够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租赁 5.0 产业用房,另一方面降低了企业发展初期的运营成本,形成具有区域竞争优势产业生态。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 2022 〕 12 号);
(二)《关于建立重大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奖励机制的指导方案》(珠府办〔 2022 〕 16 号);
(三)《金湾区(开发区)关于落实“产业第一、项目为王”的实施意见》(珠金函〔 2022 〕 1 号);
(四)《珠海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珠府函〔 2020 〕 171 号);
(五)《金湾区(开发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珠金府〔 2022 〕 59 号);
(六)《珠海高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珠高〔 2021 〕 6 号);
(七)《关于推动东莞松山湖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办〔 2021 〕 43 号);
(八)《佛山市顺德区促进新发展理念超千亩主题产业园建设扶持办法》(顺府办发〔 2020 〕 25 号)。
三、文件的制定过程说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区经济发展局收集相关资料,听取各方意见,起草形成《生物医药招商措施》初稿。
2022 年 10 月 27 日、 11 月 22 日,区经济发展局书面征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意见两次,并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022 年 10 月 30 日,区经济发展局内部对《生物医药招商措施》进行内部法制审核,认为该措施无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与政策规定。
2023 年 2 月 24 日至 3 月 25 日,区经济发展局在金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收到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拓药业(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前列药业有限公司的反馈意见,对各单位的意见进行研究并部分采纳。
2023 年 4 月 12 日,区经济发展局对《生物医药招商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认为政策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023 年 7 月 28 日,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区经济发展局委托,对《生物医药招商措施》出具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9 月 1 日,区经济发展局、区招商局召开班子联席会议,会议原则通过《生物医药招商措施》,要求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23 年 9 月 27 日,区司法局针对《生物医药招商措施》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2023 年 12 月 7 日,经区政府第 58 次常务会议暨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生物医药招商措施》原则通过并于2023 年 12 月 25 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说明
《生物医药招商措施》设立了租金扶持和重点项目支持的奖励措施,引导和激励生物医药企业在我区租赁产业用房、落户项目,促进企业加快项目落地投产。
《生物医药招商措施》全文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主要说明该措施的起草原因;
第二条主要说明该措施的适用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主要说明产业化的具体含义;
第四条主要限制扶持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是对租赁产业用房且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第六条主要说明区内存量企业享受租金补贴的条件;
第七条主要说明“就高且不重复”原则和租金补贴期限;
第八条是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且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药品给予奖励;
第九条是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突破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条是对单品种产品在我区按出厂价开票年销售额或单个医疗器械品种在我区按出厂价开票年销售额实现突破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是对净化车间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是对符合其他条件的重点生物医药企业和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主要说明扶持资金的申报及兑现;
第十四条主要说明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企业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主要限制企业享受租金补贴的租赁面积的用途;
第十六条主要说明“就高且不重复”原则;
第十七条主要说明同一企业或项目不能重复享受本措施和珠海市级生物医药产业财政扶持政策的扶持奖励;
第十八条主要说明本措施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申报、实施和政策解释;
第十九条主要说明本措施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主要说明本措施的有效期限。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一)制定主体和权限合法。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参照《珠海市司法局、中共珠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并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珠司〔 2022 〕 28 号)文件精神,《生物医药招商措施》由区经济发展局牵头起草,以区政府(管委会)名义印发,未超越权限,未与上位法冲突,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求。
(二)制定程序合法。 《生物医药招商措施》已履行起草、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三)内容合法适当。 《生物医药招商措施》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借鉴相关地区较为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金湾区(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公平竞争审查。 《生物医药招商措施》涉及制定产业发展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存在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形。
六、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对区各相关部门意见大部分均采纳。未采纳主要有 6 条:
(一)第三条第(一)项第 3 点、第(二)项第 6 点:采用承诺方式进行事前奖励,存在资金安全风险。建议将事前奖补改为事后奖补,增加相关事后审核把关内容。
未采纳的原因:生物医药产业具有研发期较长、资金投入较大、获得相关注册证书周期长的特点, 50% 的租金补贴力度对于已取得第二类(两个及以上)或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而言吸引力不大。为引进具备发展潜力的生物医药企业,对于承诺 1年或 3 年以内取得相关证书的企业,可通过要求企业签署承诺书并约定罚则的方式降低财政资金安全风险。
(二)第三条:建议明确符合租金扶持的产业园区涵盖健康港一、二、三期。
未采纳的原因:已明确租金扶持的适用范围,为避免扶持政策的指向性过强,不在政策中提及具体园区。
(三)第三条:只对租赁面积 1000 平方米以内、 2000 平方米以内和 3000 平方米以内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建议对租赁 3000平方米以上面积生物医药企业制定相应的扶持标准。
未采纳的原因:无论企业实际租赁面积多少,按企业符合的条件最高可享受 1000 平方米、 2000 平方米和 3000 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对租赁 3000 平方米以上的面积,可根据项目情况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四)第五条:对已申报租金补贴获批的企业,后期企业符合更高租金补贴条件的,对租金补贴标准能否调整以及调整方式,建议进一步明确。
未采纳的原因:措施第五条末段提到“同时符合本条多款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按照‘就高且不重复’的原则予以租金扶持”,措施第七条提到“单个企业累计享受本措施第三条和其他产业政策约定的租金补贴时间不超过 5 年( 60 个月)”。由于相关租金补贴按照“先交后补,次年申报”的方式实施,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后期符合更高租金补贴条件的可于次年申请相应档次的租金补贴标准,但累计享受租金补贴时间不超过 5 年( 60 个月)。
(五)第五条第(二)项:建议增加“清科中国股权投资年度论坛发布的医疗健康领域上榜投资机构( 100 强以内)或省、市、区属股权投资机构投资 3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
未采纳的原因:相关项目已纳入第十二条范围。
(六)鉴于生物医药产业属于我区重点发展产业,为促进我区存量生物医药企业发展,建议明确我区生物医药存量企业纳入扶持范围。
未采纳的原因:本措施为招商引资措施,第二章租金扶持可适用于区内存量生物医药企业,第三章重点项目支持仅适用于本措施实施后新引进或新增投资的生物医药企业。
七、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2023 年 2 月 24 日至 3 月 25 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收到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拓药业(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前列药业有限公司反馈意见,采纳部分意见。未采纳主要有 8条:
(一)重点项目支持方面,建议增加对国家级立项项目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支持;建议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予以配套奖励政策。
不采纳原因:本措施主要针对招商引资工作,重点项目支持及创新载体支持属于工信及科创类产业政策范畴。
(二)有关供地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的条款,对于生物医药研发企业的投入成本而言,参与条件较高、补贴比例较低、补贴总额较低,建议提高补贴比例及补贴总额。
未采纳的原因:对于不同阶段的企业,本措施会给予不同档位的支持方式,相关条款主要针对重点扶持的生物医药类项目,此外还可通过申请市级先进制造业政策获得相应的设备投资补助。
(三)第二条:建议在我区取得生物医药大健康产品生产类许可,对取得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A 、 B 、 C 、 D 类)的,奖励 100 万元;对取得新核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二、三类)的,奖励 50 万元;对取得新核发特医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奖励 30 万元;对取得新核发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奖励 30 万元;对取得新核发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奖励 20 万元。
未采纳的原因:对于新核发生产许可证的生物医药企业,本措施以租金扶持的方式予以奖励。
(四)第五条:建议对注册资金超过 1000 万(实缴),或项目价值估计超过 5000 万的企业等情况,租金给予三到五年的减免。
未采纳的原因:租金补贴原则上需与企业经济效益匹配。
(五)第八条:建议为了鼓励产品研发,鼓励产品和批文落户金湾,应加大激励力度和进行一定区分:如全国第一家获批或第一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给予 200 万,第二家 150 万,第三家 100万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
未采纳的原因:前三家获批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之间对地方的预计贡献区别不显著。
(六)第十三条:建议对国内外有影响力的院士(包括人在国内工作,在国外评为外籍院士的),在我区投资兴办的研发机构或 B 证公司,应给予租金免租和相关政策优惠。
未采纳的原因:对已入选院士或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为核心成员,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企业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七)建议应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上一版政策到期后( 2018年 12 月 27 日发布,三年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从 2021年 12 月 28 日至新政策出台前引进的企业应该享受新政策的支持。
未采纳的原因:意见所述“上一版政策”为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存在连续性问题。
(八)建议鼓励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获得全球专利,或者是全球首创的产品、化合物、方法等专利,应给予 20 - 100 万每个的奖励。鼓励企业从源头创新,提高珠海的研发水平,不断聚集优秀的项目,优秀的企业落户金湾。
未采纳的原因:知识产权管理科创支持政策范畴内已有。
八、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的意见采纳情况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