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埔商务规字〔2023〕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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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

细则》起草说明

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针对规范性文件《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

根据《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穗埔商务规字〔 2023 〕 4 号,以下简称《措施》),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操作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法律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 2022 〕 9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 2020-2022 年)》。

三、起草过程,包括评估、论证情况

区商务局于 2023 年 9 月开始按照以下程序起草了《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

(一)调研起草 :自《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经区常务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区商务局起草《细则》,充分论证其合法性、必要性与可行性,详见《论证报告》。

(二)征求单位意见 : 2023 年 9 月 20 日,区商务局将《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 13 个单位意见; 7 个单位无意见, 6个单位回复共计 15 条意见。其中 14 条意见已采纳, 1 条意见部分采纳。详见《征求各单位意见反馈表》。

(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

2023 年 9 月 14 日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通过,区商务局于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9 月 25 日将《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稿 ) 通 过 官 网 ( 网 址 :https://www.hp.gov.cn/siteapp/webpage/page/web/solicitation/collect_view.jsp?opinion_seq=0558fdd94833445ebda0ddac2448f777 )公开征求意见,共计收到 3 条意见, 3 条意见均评价了政策,与文件内容无关,详见《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

(四)其他程序 : 2023 年 9 月 12 日至 2023 年 9 月 12 日 ,经起草单位业务机构评估,法制机构审查,负责人同意,《细则》无廉洁性风险,详见廉洁性评估表。个别条款违反公平竞争要求,但适用例外规定情形,详见公平竞争审查表。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 : 2023 年 10 月 12 日,法制机构对《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进行合法性审核,最终审查通过,详见《合法性审核意见》。

(六)起草单位集体审议 : 2023 年 10 月 13 日,区商务局召开区商务局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了《细则》,详见会议纪要。

(七)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 : 2023 年 11 月 2 日,起草单位将《实施细则》(送审稿)报送区司法局作合法性审查。 2023年 11 月 3 日,区司法局对出具《审查意见》,共计提出 6 条意见。区商务局均采纳。

(八)起草单位印发发布 : 2023 年 11 月 16 日,经区管委会、区政府批复,区商务局、区文旅局联合签发《实施细则》。经区商务局办公室校稿《实施细则》并上传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区司法局合法性复核,《实施细则》于 2023年 11 月 16 日纸质印发并网络发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主要内容说明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说明

《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主要解决以下问题:便于《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穗埔商务规字〔 2023 〕 4 号,以下简称《措施》)政策实施,明确《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

(二)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主要创新和涉及权利义务内容说明主要制度:

1. 创新内容 :如文件第四条对互联网批发、零售企业自建直播间给予扶持,文件第六条对经备案的园区(基地) MCN 机构运营管理经费资助,文件第七条对直播电商企业给予运营扶持等等。

2. 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 :如文件第十三条有关企业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第十七条有关违反承诺书的相关规定等等。

3. 主要条款:

第一条为本细则制定依据;

第二条是本细则企业适用范围;

第三条为认定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为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数字化建设的内容;明确了补贴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 5193 ”“ 5292 ”互联网批发、互联网零售企业,领取条件为当年销售额 2000 万元,补贴范围为包括装修设计、项目施工及装修材料(不含软装)的费用;

第五条为《措施》原条款,在此基础上明确新入驻的规模(限额)以上直播电商企业的范围;

第六条为《措施》原条款;

第七条明确网红主播劳务报酬所得等发放和缴纳个税的路径;

第八条为《措施》原条款;

第九条为细化直播电商企业优秀人才的内容。

第十条为明确奖励原则;

第十一条明确兑现奖励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明确政策审核流程;

第十三条明确相关资金划拨事项说明;

第十四条明确兑现资金货币及计算单位;

第十五条相关名词解释;

第十六条为责任部门的工作职责说明;

第十七条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八条明确资金来源和监管要求;

第十九条为细则有效期说明。

(三)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措施

进一步明确《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穗埔商务规字〔 2023 〕 4 号)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操作办法等。

(四)文件实施日期说明

《实施细则》自 2023 年 11 月 1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 9 月 7 日。

六、风险评估结果

结合征求各方意见反馈情况,对《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筹资合规风险性、财政经济风险性等方面风险作出评估,并进一步对其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论证。

(一)筹资合规风险性方面

资金来源为预算资金,细则中进一步明确资金拨付流程和相关要求,确保资金拨付有形式审核、实质审核、集体决策、拨款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确保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二)财政经济风险性方面

本细则共十九条,包括出台依据、适用企业范围、核心条款、附则相关说明。以下主要说明核心条款内容。

一是第二章支持打造直播电商孵化载体,鼓励通过改造、新建等方式,在本区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产业配套齐全、多功能、多业态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对经认定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优先支持其申请国家、省、市等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

二是第三章电子商务企业数字化建设,支持互联网批发、零售企业自建直播间,鼓励区内企业设立电子商务公司推进数字化建设,预计受益企业约 75 家,奖励金预计 1125 万元。

三是第四章推动直播电商产业集聚,旨在支持新入驻的规模(限额)以上直播电商企业,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100% 给予扶持,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0% 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80% 扶持。持 MCN 机构入驻经认定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邀请知名头部主播来我区开展直播带货,鼓励企业发展壮大,提高服务能力和运营能力,按签约主播当年带货销售额对 MCN 机构予以奖励。

四是强化人才服务保障,与区内注册纳统的直播电商企业签约的网红主播个人,在本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的,对其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 15% 给予奖励。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区内直播电商企业的人员及主播开展培训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区内人才培养相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应扶持政策。对贡献突出的直播电商企业优秀人才,包括纳入国家、省、市、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取得“优粤卡”、广州市人才绿卡、黄埔区“万能捷通卡”等人才,按区内现有有关规定享受落户、子女入学、优先购房、购(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政策。

此外,《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与本区签订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直接享受《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本《细则》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禁各类中介机构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申请扶持的企业,须签订信用承诺书。如违反信用承诺,申请企业须在区商务部门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如未按时退回扶持资金或提供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资金的,区商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依法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申请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区商务部门激励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黄埔区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 D 级的企业,不得享受本细则扶持资金。”

故从财政投入而言,资金上限明确,总体财政成本可控。

综上,从筹资合规风险性和财政经济风险性评估考虑,区商务局认为《细则》风险可控。

七、与相关部门协调情况

2023 年 9 月 20 日,区商务局将《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 13 个单位意见; 7 个单位无意见, 6 个单位回复共计 15 条意见。其中 14 条意见已采纳, 1 条意见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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