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DLJFG2023004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文件
顺良街处发〔2023〕25 号
大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大良街道政府投资
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街道各办(所)、各行政服务站,有关单位:
现将《大良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良街道办事处
2023 年10 月26 日
大良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 号)等法律法规,参照《顺德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良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范畴】本办法所称大良街道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街道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大良街道行政区域内使用街道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由街道实施的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财政补贴(奖励)建设的项目,完成上级政府决策程序后按照本办法执行,补贴或奖励政策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政府租赁物业装修改造确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就拟选址物业的功能、结构、安全、消防等是否满足使用需求进行技术评估,并在通过评估后连同技术评估结果书面征求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意见,落实相关经费后再签订租赁合同。完成以上程序后,方可纳入街道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城市日常管养类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园林绿化、市政管网等市政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土地开发相关的零星基建项目(包括场地围蔽、填土、平整、附着物清拆等),信息化项目,以及单个工程总投资400 万元(不含)以下的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另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项目类型】街道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类型按照《大良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和建设单位划定》(附件1)执行,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方向和范围进行定期评估调整。
第四条 【实施主体】街道政府投资100 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100 万元(含)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大良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和建设单位划定》(附件1)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上级政策对建设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符合前款要求需要另行确定建设单位的项目,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后,经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批准后可按议定的要求实施项目。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责任分工】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是街道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履行统筹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阶段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街道政府投资需求库、储备库的建立、管理及审核,项目建议书的审核,年度计划的编制等工作;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是街道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统筹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的审核(审批)工作,会同街道有关部门开展对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的督办考核。
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财政办公室、城建和水利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大良管理所、各行业(水利、交通、市政、绿化、电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的主管部门等按照《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各部门职能表》 (附件2)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实施原则】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三)资金安排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工期、标准,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坚持概算控制总投资的原则;
(六)通过建立项目库的方式,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管理;
(七)建立文明、安全、环保的施工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同步进行;
(八)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及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 【需求库制度】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谋划、征集项目,通过每年年初、年中两次定期向各部门征集400 万元(含)以上项目,丰富并完善街道政府投资项目需求库信息。入库项目包括:
(一)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街道工作部署、人大政协提案议案,高起点、高标准谋划对全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起支撑作用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谋划事关长远、影响重大的综合性重大建设项目。
(二)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照各自权责清单,根据各专项发展规划目标以及主管行业的短板和历史欠账,谋划近、中、远期需求项目,并对项目需求进行分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同类项目或同区域可产生相互影响的项目进行整合,谋划形成主管行业的重大项目。
(三)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对接所驻社区(村),通过公开征集群众、“两代表一委员”及辖区企事业单位意见,搜集需求并进行初步遴选与整合,形成民生项目。
(四)涉及重点区域、重要产业、重大民生等方向的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直接纳入街道政府投资项目需求库的项目。
第八条 【需求库生成】入库申请时应提出具体明确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规划依据、初步选址意向、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建设必要性描述、建设起止时间等基本信息,其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初步选址意向与规划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入库项目基本信息要求按照附件3 填写,并提供相关必要性材料。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接收,生成项目需求库。
第九条 【需求库管理】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项目需求库里的街道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必要性审核,综合考虑区域整体需求,将纳入需求库的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尽量打包整合,推进项目一体化设计建设,并对项目需求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储备库制度】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储备库的建立、维护和滚动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储备库生成】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年度财政资金供给情况、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等综合指标及项目进度,将街道政府投资项目需求库中经过筛选并整合后的项目交由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评估,按附件4 填写相关信息,经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确认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充分征求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交通、住建、水利、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就有关规划、用地、资金等重大问题充分研究。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出具评价意见。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按程序报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审批,经会议确定后纳入储备库进行管理。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设地点、拟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项目拟采用的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建设模式。
第十二条 【储备库管理】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储备库项目分为A、B、C 三类,各类项目实施由C 类向A 类逐级升等制度:
A 类: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获批准的或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项目,纳入A 类管理;
B 类: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但仍须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项目,纳入B 类管理;
C 类: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的项目,纳入C 类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统筹编制街道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十四条 【计划生成】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执行相关审批流程后纳入街道年度计划实施;100 万元(含)以上、40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纳入街道年度计划;400 万元(含)以上项目纳入储备库,根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经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审批后纳入街道年度计划实施。
续建项目和已取得概算批复拟新开工的项目可以直接纳入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计划要求】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和投资结构;
(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计划类别、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年度建设内容;
(三)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四)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和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计划审批】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按程序报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街道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审查批准后印发实施。
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相关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已纳入年度计划中新开工的项目,应当在年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动工。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开工,确需当年开工的,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统筹上报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审批同意后纳入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预算衔接】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与街道财政年度预算编制同步进行。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财政办公室确定年度街道政府投资总额,做好与本级预算的衔接工作。年中可以根据财政预算调整及项目实施条件,对年度计划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八条 【预算安排】街道财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资金。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及年初预算下达后,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资金安排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新增纳入项目储备库的,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安排项目建议书经费;
(二)年度计划内的项目,因项目实施进度导致的前期费用或建设资金调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
(三)年度计划外新增开工项目,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审批。
因上述调整需要调剂财政预算项目的,完成相关审批后报街道财政办公室实施调剂。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投资规模分级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等。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项目概算应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施工图设计应当做好现场实地考察调查,比选不同的施工技术措施和建筑材料对投资成本的影响,对工程建设内容、规模、方案等进行可实施化设计,确定最优施工方案,深度满足指导施工需要。项目概算核定后,项目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预算额度。
第二十条 【简易审批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投资项目,可直接按照简易审批程序执行相关前期工作的报批工作。
经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应急工程可免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及概算,但需在初步设计及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
对总投资40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对总投资400 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一条 【方案设计】涉及桥梁、人行天桥、隧道出入口、大型互通立交、公共建筑、公共景观等影响城市功能、城市整体形象的工程项目应当开展方案设计(或方案竞赛)。需要开展方案设计(或方案竞赛)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获批复后,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开展编制、报批工作。方案设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需报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分管领导审定。涉及街道重大建设项目的,需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再报街道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工作。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进行评估审核,并由部门负责人及街道分管领导签批。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评审会,经专家评审后由建设单位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立项。
第二十三条 【专项报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完成用地规划许可、社会稳定性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消防设计防火审核、人防审查、森林保护专项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报批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提前介入,按照部门有关职能审批。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编制及概算审批】经批准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期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进度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并提出拟定的建设工期及其测算依据。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需报上级政府审批的项目除外。街道财政办公室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核定。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核应当同步办理、并联开展,审核后由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上报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审核,一般项目预算编制时间应当控制在20 个工作日内,投资总额5000 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预算编制时间应当控制在30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一般项目延长后总编制时间不得超过30 日,重大项目不得超过40 日,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街道财政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六条 【工程招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应采取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拟采取下浮率报价方式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论证必要性,并就投资、质量和工期控制提出具体措施,形成方案征求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大良管理所、财政办公室、区司法局大良司法所、审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街道办事处批准。批准通过的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项目。
第二十七条 【招标原则】街道投资的建设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工作按照以下原则组织实施:
(一)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指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招投标情况备案等手续及订立合同;
(二)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按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备案、订立合同及合同备案、合同公开等手续;
(三)除勘察、设计、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可按有关规定自主采购;
(四)采购的建设工程、货物、服务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可按有关规定自主采购。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严格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
第三十条 【变更审批】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作如下技术方案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原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二)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道路长度、桥梁跨度、项目产能等建设规模以及建设范围的指标调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正负10%(含)的;
(三)单项工程数量增减、建设功能实质性调整、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十一条 【概算调整】街道投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增加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街道财政办公室审核后,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总投资额超过批准概算400 万元(含)以上且达到原批准概算10%(含)以上的,按程序报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审批;
(二)其他概算调整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分管城建和水利办公室的街道领导、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变更管理】不涉及项目概算调整的工程变更,在各建设单位相应的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
(一)若单项或累计增加金额30 万元(含)以上的,须上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一室备案。
(二)若增加工程造价400 万元(含)以上的,在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一室备案后,报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审批后,按规定上报区主管部门审定。
(三)建设单位办理设计变更事项,应提交如下资料并附电子版:
1.设计变更收文回执表;
2.设计变更建议表;
3.设计变更承诺书;
4.设计变更备案表;
5.设计变更说明(含设计变更部位范围、变更产生原因、变更主要内容、变更主要工程量、预算造价及责任主体单位等);
6.设计变更造价预算书;
7.设计变更审批单、设计变更单、设计图纸及原设计图(与设计变更相关部分);
8.相关会议纪要或街道领导签批意见;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涉及设计变更部分);
10.其他相关资料(含设计变更前后相关影像资料等)。申请变更或首次备案还需提供:(1)项目概算批复或投资计划文件;(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中标通知书;(5)施工合同。
第三十三条 【变更监管】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设计变更可能造成的成本、质量安全等进行审查评估,系统分析设计变更的原因和责任划分后予以共同确认,街道相关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财政办公室、审计部门应依法进行有效监督。街道投资项目实行设计变更问责制。对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要分析原因、区分责任,对查明属于设计缺陷的,建立追究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责任的问责制度。
第三十四条 【签证管理】街道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实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街道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签证资料应明确实施的具体部位、发生时间、完成的工程量(工日)、使用材料数量、规格等具体内容,隐蔽工程应做好影像资料的取证存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工期调整】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异常恶劣的天气条件、不可抗力影响、征地拆迁、管线迁移或上级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确需调整已批复建设工期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提出建设工期和测算依据,由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分管城建和水利办公室的街道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取消管理】街道投资项目在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的,建设单位提出取消申请和取消原因,由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审核(审批),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按原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批准取消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完成费用处置:
(一)若已下达前期计划或新开工计划且已发生费用的,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决算审核;
(二)若已下达前期计划或新开工计划但未发生任何费用的,由街道财政办公室按制度处理项目资金。
第三十七条 【投资管理】街道投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并纳入部门预算。建设单位应当细化项目的预算资金,分解项目各年度财政资金实际需求,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街道财政办公室应当根据街道投资项目概算、年度计划,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进度分期下达项目资金用款指标并对街道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街道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街道财政办公室应加强街道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十八条 【支付管理】工程结算审核前,工程款支付额一般控制在合同价80%以内;工程结算审核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出现超额支付由建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追回超付款项。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尾款申请支付期限要求和逾期处置方式。工程变更,暂定工程量或暂估价调整,索赔,材料调差,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偏差等根据合同、招投标文件、相关规范办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管理】建设单位应按月向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街道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0 日内移交给使用、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必须按竣工图纸内容接收,做好日常管理、保洁等并尽快投入使用。涉及养护期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做好日常养护。未经交、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一条 【工程结算、决算】通过交、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在3 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报街道财政办公室审批;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意见出具后3 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报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完成批复后报街道财政办公室备案。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其他特殊情况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结算、决算的编制质量,街道财政办公室对结算审核金额超中标价20%(含),以及预算送审金额超预算审核金额、结算送审金额超结算审核金额、决算送审金额超决算审核金额10%(含)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定期在街道范围进行通报,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档案管理】街道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设单位应将档案管理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及总承包合同中列项明确,确保经费来源,明确责任到人。建设单位应建立街道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 个月内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出具后30 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申请项目验收。有特殊情况的,经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对街道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竣工验收和整改、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档案管理及项目试运营(行)等程序履行和批复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完成项目验收。
第四十四条 【资产移交】街道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资产的,接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将资产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没有明确接收单位的,由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接收单位。街道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资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准后30 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后评价】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街道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由街道财政办公室给予经费支持。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后评价成果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绩效考核】对于纳入街道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实施责任制管理并纳入部门绩效考核,由街道相关部门进行跟进督办。
第四十七条 【依法监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管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计划执行监督】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会相关部门对街道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自主监督】街道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方面应当主动接受包括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在内的各方面监督。
第五十条 【审计监督】街道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察。审计部门应当与街道投资项目其他监督部门建立检查成果共享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法建设】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档案移交等工作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依法履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资金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四条 【终身负责】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设计、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由建设单位在相关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第三方协审机构等在编制、评估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时,以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经查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依法归档】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街道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其他规定】建设单位以及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除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外,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统一要求】本办法实施前大良街道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省、市、区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 年,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十九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大良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和建设单位划定
2.大良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各部门职能表
3.×××项目需求阶段情况表
4.×××项目储备阶段情况表
5.大良街道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收文回执表
6.设计变更建议表
7.设计变更承诺书
8.大良街道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