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荷 办〔2023〕8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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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文件

荷办〔2023〕85 号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关于修订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政府性基本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街道直属各部门、各村(居)委会,区直单位驻街道各办事机构:

现将修订的《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荷城街道财政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8988279。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

2023 年10 月15 日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荷城街道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 号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 号修订)《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3〕4 号)和《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区级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22〕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荷城街道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

(一)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街道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依法举债的建设资金、利用社会资金等政府有权使用或者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建设单位使用街道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及造价(含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下同)评审活动。

街道公有资产涉及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造价评审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

第四条 街道财政部门是荷城街道办事处主管政府性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涉及荷城街道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须经街道财政部门评审,并由街道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街道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造价审核和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造价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六条 拟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达400 万元及以上,应按照《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前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府办〔2022〕3 号)的规定,在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完成后,报区级前置审核小组审批,并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送审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规模超出区级前置审核小组审批的投资规模或街道已批复的项目投资总规模的,街道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应由建设单位修改设计、调整工程造价后再行报送。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的,应当报请街道办批准同意,涉及前置审核的应同步报请区级前置审核小组审批同意。

第八条 街道基本建设项目造价审核规定:

(一)项目投资规模5 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按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投资规模5 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将基本建设项目的造价资料报送到街道财政部门审定。街道财政部门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各方对工程造价审核均无异议后,由中介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街道财政部门出具项目造价意见书;

(三)项目合同金额1000 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结算,由街道财政部门委托两家中介公司实施工程双审制度(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进行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变更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

(二)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现行相关计价依据计算后乘以中标下浮率确定变更价格;

(四)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而且没有现行相关定额参照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咨询类似工程市场参考价格,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街道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签证项目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一)签证资料应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严禁事后补办,签证资料应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二)签证资料应明确实施的具体部位、发生时间、原因、完成的工程量(或工日)、使用材料数量、规格等具体内容;

(三)签证人员应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承发包双方的现场代表、现场监理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责任主体,签证人员应阐明自己的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规模5 万元以上,应当报审工程结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其验收合格后,由承包单位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送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单位对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并报送街道财政部门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出具审核报告及财政意见。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咨询、主要设备采购等子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聘请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时应认真公正,避免出现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不规范,存在缺项、漏项等问题。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评审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造价评审,由街道财政部门委托中介公司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评审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配合开展评审工作。审核过程中,根据投资评审要求对送审资料进行补正、解释,对评审中涉及需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

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资料均应由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送街道财政部门审核的资料中,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应由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中介公司编制。凡送审的资料均应当经过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同意。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经审核后,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施工且停工超过一年而引起投资规模变动的,应当重新按照程序报街道办审批,涉及前置审核的应同步报请区级前置审核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程序及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由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送审资料,街道财政部门委托中介公司审核,审核完成后出具审核报告及财政意见。

第十八条 街道财政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必要时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第十九条 街道财政部门应定期监督、抽查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建设项目评审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评审活动,应及时制止和修正,并对相应的中介公司进行严格处理,涉及违法的评审活动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时限(详见附件3)。其中,第一阶段完成时限是指建设单位提供了齐全的送审资料之次日开始计算,至中介公司提交完整的评审初稿时间;第二阶段完成时限是指街道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对数之次日开始计算,至中介公司提交正式完整的评审定稿时间。如遇特种工程、特大工程等特殊情况的,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四章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 号)执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项成本开支。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核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后,若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街道财政部门委托中介公司审定,经街道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要加强资产的管理,通过建设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在办理移交手续后,接收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清点,并按确定的价值及时登记入账。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 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规〔2017〕2 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制,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行政追究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送审义务,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评审。按照要求应报送街道财政部门实施评审的基本建设项目,未取得投资评审结论的,街道财政部门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建设单位不能按时送审的,应当向街道财政部门提交延期送审报告,明确整改时限,延期后仍然不能送审的,责令限期报送,并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荷办〔2020〕213 号)《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关于明确荷城街道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流程的通知》(荷办〔2021〕13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时尚未完成的项目,其后续环节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我办制定的有关荷城街道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央、省、市、区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荷城街道财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结算双审制度

2.荷城街道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程序及资

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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