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FSBG2023060号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佛人防〔2023〕15 号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
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管理办法》已经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人防办反馈。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 年7 月27 日
佛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它地下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是指在临战时将人防工程从和平时期的使用状态转换成具备预定的战时功能所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三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零平战转换的理念,追求零平战转换的目标。
零平战转换是指人防工程平时建设要充分考虑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预留平战转换项目尽量少,非必要情况下不预留转换项目,追求零;确实需要预留的平战转换项目也应当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设备和构件。
第二章 平战转换职责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并制定本级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以及平战转换专业队伍的组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的资金、物资、设备、运输、供水、供电等保障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责任划分原则上以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直属单位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以主管单位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
公用的人防工程,由其所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平战转换。
专用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平战转换。
有关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设的医疗救护、专业队掩蔽、物资储备等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平战转换。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居民小区防空地下室,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平战转换;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小区居民开展平战转换;没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小区居民开展平战转换。
个人投资建设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由建设者或者使用者负责实施平战转换。
建设单位(建设者)和使用单位(使用者)对平战转换责任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建设者)负责实施平战转换。无法确定建设单位(建设者)或者建设单位(建设者)已经不存在的,由使用单位(使用者)负责实施平战转换。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建设者)和使用单位(使用者)的人防工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平战转换。
第三章 平战转换策略
第七条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采取分区、分类、分级、分项、分态、分工的策略:
(一)根据重要经济目标分布和人口密度等情况,将全市街道(镇)划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防护区域;
(二)根据战时使用功能将人防工程分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三)结合防护区域划分和人防工程分类,将人防工程划分平战转换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工程,一级工程零转换、二级和三级工程少转换、四级工程不转换;
(四)根据平战转换有关技术标准,划分单个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项目并确定平战转换项目实施时序;
(五)根据战备状态和突发战争两种情形,将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分为一般转换和紧急转换两种状态,一般转换按照规定的时序实施所有平战转换项目,紧急转换实施必要的平战转换项目;
(六)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平战转换责任分工,有序组织人防工程平战转换。
第八条 自国家发布动员令之日起,应当立即进行平战转换工作:
(一)一级工程在3 日内完成内部环境清理和孔口封堵;
(二)二级工程在7 日内完成内部环境清理、孔口封堵和相应的平战转换项目;
(三)三级工程在14 日内完成内部环境清理、孔口封堵和相应的平战转换项目;
(四)四级工程在1 日内完成孔口封堵。
第九条 突发战争情况下,应当立即对所有人防工程进行孔口封堵,并对平战转换二级、三级工程按照平战转换分级、分项次序尽快完成必要的平战转换项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完成其他平战转换项目。
第十条 当国家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后,负责实施平战转换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进行战平转换,恢复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功能。
第四章 平战转换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应当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编制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应当通过施工图审查并纳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已竣工的人防工程,按照不同行政区域、防护要求和分类、分级,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平战转换责任分工,由相关单位参照整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预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一并报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预案的编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预案编制所用的平战转换设计图纸应当与竣工图纸保持一致;
(二)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预案应当以防护单元为单位进行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平战转换设计、平战转换工程量、设备清单、转换时序和时限要求、转换部位、转换方法、技术措施、平战转换预算造价、实施计划等,并明确紧急转换时必须实施的平战转换项目。
第十三条 平战转换 项目应当按照设计以及有关规范要求预埋规定的构件,储备规定的设备,保证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以防护单元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安装工程使用标识牌,并在平战转换部位就近设置设备功能、转换项目、操作流程等标识牌。
第十五条 负责实施平战转换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制作并安装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责任单位(人)公示牌。
第十六条 负责实施平战转换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制定战平转换方案。
第十七条 平战转换设施设备的平时维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责任单位(个人)平时应当做好预留的构件、设施设备以及专用操作工具的保管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战时功能用房平时不得安排与战时功能不一致的用途。
第十九条 负责实施平战转换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对其负责的每一个人防工程建立一支专属平战转换专业队伍并负责管理。平战转换专业队伍由人防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建设单位、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街道(镇)、社区(村)等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志愿者组成,具体承担平战转换的操作任务。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定期组织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专业队伍开展平战转换的培训与现场演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区域内单个人防工程专属平战转换专业队开展培训。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纳入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内容,开展全方位、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创新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的理念、政策、机制、技术、材料、产品和工艺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任何担负人民防空职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战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战时政策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 年9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