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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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沽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文件

深前海规 ( 2023) 3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 《 深圳市前海 深港 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 理 局 总 部项目和 重点 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办法 》 的 通 知各有关单位 :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办 法》已 经市政府同 意 , 现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总部 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 业 合作 区实施创新驱动 , 推 动前海合作 区 产 业 高质 量 发展 , 依 据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 区 条例 》 等有关规定 , 结 合 前海合作区实际 , 制 定本办法 。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 《 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 业 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前海合作区范围内总部项目和重点产 业项目的遴选及用地供应 。

第三条 总部用地是指用于建设总部大厦的商 业 用地 ( C1) 。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是指用于引进产业项目的 工 业用地 ( M) 、物流仓储用地 ( w) , 以 及引进社会投资 、 用于产 业 化 经 营 项目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 GI C) 等 。

第四条 总部项目和重点产 业 项目遴选及空间保障应 当 遵循以下原则 :

业项目用地面积合计占比不少于 1/3;

约集约用地 ;

第五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 以 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 ) 负 责前海合作区范围内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的遴选及用地供应。

市前海管理局成立前海合作区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 工 作领导小组 ( 以 下简称遴选小组 ) , 遴 选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

资格条件 ) 及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 ( 二 ) 审 议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履约核查情况 , 以 及审定对履约核查未通过项目的处置意见 ;

宝中片区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的遴选及产业监管由宝安区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 并 按程序报遴选小组审定。

第六条 独立申请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 , 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税额达到 4亿 元的 , 可 申请不超过 3万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上年度或近 三 年平均在前海 合 作 区纳税额超过 4亿 元的 , 每 增加 1750万元 , 可 增加 1000平 方米的建筑 面积。上述累计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20万 平方米 。

纳税额达到 2亿 元的 , 可 申请 不超过 3万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上年度或近 三 年平均在前海 合作区纳税额超过 2亿 元的 , 每 增加875万 元 , 可 增加1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上述累计总建筑 面积不超过 20万 平方米 。

略布局 , 对 深港合作 、经 济发 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

第七条 两个以 上 总部 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联合申请总部用地 , 联 合体及各成员应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

海合作区纳税额合计 达 到 4亿 元的 , 可 联合申请不超过 3万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上 年度 或近三年平均在前海合作区纳税额超过 4亿元的 , 每 增加 1750万 元 , 可 增 加1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家总部企业可申请建筑 面 积最 高不超过 20万 平方米。

前海合作 区 纳税额 合 计 达到 2亿 元的 , 可 联合申请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上 年度 或近三 年平 均在前海合作区纳税额超过2亿 元的 , 每 增加 875万 元 , 可 增加 1000平 方米的建筑面积 。每家总部企 业 可申请建筑 面积最高不超过 20万 平方米。

略布局 , 对 深港合作 、 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 用 的 总部企业。

第八条 在前海合作 区注 册的 企业独立 申请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 , 应 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 :

入不低于 5亿 元 , 且 上年度或近 三 年平均在深圳市 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

入不低于 5亿 元 , 且 近 三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在 10%以 上的企业。

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 “ 中 国500强” 和“ 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强” 的企 业或 其设 立的全资子公司。

所 、 香港 证 券交易所 、纽 约 证 券 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 上 市的 企业或 其设 立的全资子公司。

导基金或其子基金投资 , 且 估值 超过 50亿 元的企业。

家制造业创新中 心、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 企业、 制造 业 单 项冠军示范企业 、 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 “ 小 巨人” 企业。

的国际学校 , 其 毕业学生近 三 年升入世界大学排名前 100名 学校的比例不低于 30%。

( 八 ) 在 前海合作区办医的企业 , 该 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应拥有国内 三 级甲等医院或国际知名医院管理经验 , 并 与国内外知名医学院校或医疗机构合作办医。对于其合作办医的医学院校或医疗机构 , 至 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 ACHS) 等 权威认证的知名医疗机构 ;

或专科排行榜前 10名 的医疗机构。

有填补空白和强链补链带动作用 , 或 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或战略布局 , 对 深港合作 、 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九条 两个以上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联合申请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 联 合体及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5亿 元 、 在深圳市纳税额不低于 5000万 元 ,且联合体各成员均满足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在深圳市纳税额不低于 1000万 元。

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亿 元、近三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在 40%以 上 , 且 年均研发费用投入占年收入 10%以 上。

近三年平均在深圳市外贸进出 口 总额不低于150亿元、在深圳市纳税额不低于 5000万 元 , 且 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在深圳市外贸进出口总额不低于 50亿 元、在深圳市纳税额不低于 1000万 元。

产业发展方向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或独角兽企业。

第十条 企业可以独立申请总部用地或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建设一批高品质 、 低成本 、 符合现代企业需求的优质产业用房作为总部基地或产业基地 ( 以 下统称基地 ) , 面 向纳入前海合作区遴选企业库的企业进行销售或租赁 , 促 进产业高质量集聚发展。

前海合作区基地建设企业遴选条件 、 基地产业用房供应 、 遴选企业库出入库规则等内容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 一 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申请用地的企业 , 原则上应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无自有总部用地或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已有总部用地或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 但是符合前海合作区产 业 发展方 向或战略布局 , 对 深港合作、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 企业 , 因 增 资扩产或经营快速增长确需扩展产业空间的 , 优 先供应基 地 产 业用房 ; 经 市前海管理局同意的 ,可以参照本办 法 第六条 至 第九 条条 件 申请用地。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 二 条 申报总部项目 或重 点产 业项目遴选的企业 ( 以 下统称项目单位 ) , 应 提供 以下材料 :

申请理由 、 拟申请建筑 面积、用地意向区位、用地功能、企业涉诉情况等内容 ;

情况 、 项目用地用房需求情 况、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安排、项目投资概算 、经 济效 益 分 析、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

告 、 财务报表 、 纳税材料等 ;

高新项目 证 书 、 创新载体 、 发 明专利等企业资质和荣誉等 ;

请用地协议 , 协 议应 当 约 定 联 合体牵头单位 ( 仅 限 1家 ) 、 各成员的产业项目全面履约承诺 、 除 公 共 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持有面积 、 类型 、 各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

用地的 , 应 提供项目单位及其关联 公 司 已 有用地利用情况 、 产 业发展及履约情况 。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启动总部项 目或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市前海管理局受理资料后 , 进 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未通过的 , 市 前海管理局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初 步审查通过的 , 启 动总部项目 或重 点产 业 项 目 遴选 程序。

第十四条 启动遴选程序后 , 市 前海管理局综合产 业 发展导向 、 产业布局 、 企业经济数据 、 发展前景及用地需求等情况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 , 拟 定总部项目或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草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 , 根 据需要征求南 山区 政府 或宝安区政府意见 , 并 报遴选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各成员签署的联合意向合作协议 , 协 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的产业项目全面履约承诺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除 公 共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 、 持有面积 、 类型 、 各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

证材料 , 建 设规模应当与企业贡献相适应 , 在 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已有用地再次供地的 , 项 目必要性还应当就意向用地单位已有用地开发 、 利用情况进行分析 论证 , 说 明再次供地的理由 ;

位是否满足需求进行分析 论证 , 引 进社会投资教育设施项目的 ,应对片区规划学校学位 是否满足需求进行分析论证 ;

限 、 权利限制及竞 买 资格 条件等 ;

三年平均的产值规模 ( 营 业收入 ) 及 纳税额 、次 年 或 者 特定年期内产值规模 ( 营 业 收 入 ) 及 纳税额、增加值等要求 ;

求 , 包 含产 业 类型 、生 产 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 , 以 及投产时间 、 投资 强 度 、产出效率、增加值、节能环保等要求 ;

经审定的遴选方案未经遴选小 组 批准 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市前海管 理局应当将审定的总部项目或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 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产 业主 管 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各案的 总部项目或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 需 在深圳特区报、深圳政府在线、市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等媒体 公 示 , 公 示期不得少于 5个 工作日。

市前海管理局对 公示 期间 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 , 处 理意见及结果报遴选小 组 审 定 , 如 有重大变更应按程序重新组织遴选。公示期满无意见或按规定处理意见后 , 由 市前海管理局组织用地供应◇

第十八条 遴选方案有效期 1年 , 自 公示结束之日起算。市前海管理局应在有效期内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方案 ( 以 下统称土地供应方案 ) 审 定。

第四章 用地供应

第十九条 总部用地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标 、 拍卖 、挂牌等方式出让或租赁供应。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投标 、 竞 立年确定 , 租 赁年限不少于 5年 且不超过 20年 。

第二十 一 条 总部用地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地价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 进行测算 , 并 在此基础上按如下系数以连乘方式进行地价调整 :

者除公共配套设施外建筑物产权分配港资企业比例超过 60%的 联合体供应的 , 修 正系数为 0. 9; 其 他用地 , 修 正系数为 1。

型修正系数按如下方式确定 : 总 部基地的产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为 0. 3; 产 业基地的产业项目类型修 正 系数为 0. 15。

上述调整系数的含义 、 条件与 《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 修 正系数的含义 、 条件如不 一 致 , 按 照 本办法确定的系数计收。基地地价不得低于全国 工 业用地出 让 最低价标准 。

第 二 十 二 条 总部用地和 重 点产 业项目用地须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创新型产 业 用房 , 建 成后无 偿移 交给市前海管理局 , 在 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无偿移交条款 , 免 收 地价 , 纳 入前海合作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进行统一管 理。 其中 , 总 部用地配建比例为 10%,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配建比例为 15%, 公 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不作配建要求 。

第 二 十 三 条 前海合作 区总部用地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供应 , 按 照前海合作 区土地 供应 相关规定实施。

第 二 十四条 市前海管 理 局根据确 定的总部项目或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 , 拟 定土地供应方案 。宝 安 区 相 关部门负责编制宝中片区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的 土 地供应 方 案 , 按 程序报遴选小组审定 , 并 负责后续实 施工 作 。

土地供应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土地利用要求 ;

式 ;

( 八 ) 总 部项目或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情况 ;

第 二 十五条 市前海管理局根据审定的土地供应方案 , 委 托市土地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列入建设用地供应公告。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就竞买资格条件和监管协议有关内容接受公众咨询。

第 二 十六条 土地竞买资格审查应以建设用地供应公告为依据。

竞买申请人应当在建设用地供应公告规定的公告期内 , 向 市前海管理局提出竞买资格条件审查申请。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在 5个 工 作日内出具审查文件。竞买申请人凭审查文件到市土地交易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联合投标或竞买的 , 竞 买人还须提交联合投标或竞买协议书。

第 二 十七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于土地使用权成交后 , 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供应合同 , 并 应当自土地供应合同生效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一次性付清地价款。

联合中标或竞得土地的 , 联 合体各成员应当分别与市前海管理局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 土地 供 应合同 , 并 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 除公共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 、 类型等内容 。

第 二 十八条 出 让 期限 届满前 6个 月 , 建 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续期 。 市前海管 理局 按 届时土地到期续期政策进行审批。

租赁期限届满前 6个 月 , 承 租人可以向市前海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 。 按照本办 法 第 三十五条规定通过履约考核的 , 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外 , 土 地续租申请 应当予以批准 , 并 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批准 续期的 , 累 计租赁年限不得超过 20年 , 自 原租赁合同 签订之日起算。续期租金以同意续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时点 重新评估。

第 二 十九条 出 让 期限 或 租赁 期限届满 , 用 地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 获批准的 , 建 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

地上建 ( 构 ) 筑 物采取残值 方式补偿 , 并 在土地供应合同中予以约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 , 依 照法律程序提前收 的 , 应 当给予合理补偿 。 逾期拒 不 办 理土地移交手续的, 由规划和自然资源监察机构依 法 处理 。

第三十条 以出 让 方式供应 的总部用地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进行转让 、 出租或抵押的 , 按 照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相关规定执行 , 并 符合以下要求 :

让 ;

自持期满可转让不超过 40%的 建筑面积 , 且 限整层或整栋转让 ;共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 、 类型等办理分证 , 并 分别限制处分权利 ; 总 部用地的可转让部分建筑面积按照联合体各成员除公共配套设施外的建筑物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总部用地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 土 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 转 租和抵押按前海合作区土地租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一 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 、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 ( 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限自持的 , 应 当在土地供应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 , 不 得以导致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 , 次 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土地供应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 , 原 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 , 其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 ( 构 ) 筑物可由市前海管理局 购 , 购价格不高于土地剩余

第三十 二 条 以出 让 方式供应 、 限 定 自 持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 建 成后应按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约 定 使 用 , 原 则上不得出租 ;确有出租需要的 , 建 筑 面 积 出 租 比例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20%,且应当在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租赁面积 比 例 、 租 金 标准 、 租赁对象及违约处 置 措 施。

总部用地建成后应按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约 定 使 用 , 建 筑 面积出租比例不超过总建筑 面 积的 40%, 且 应当在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租赁面积 比 例 、 租 金 标准 、 租赁 对象及违约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前海管 理 局作为产 业发展监管责任主体 , 负责与中标人或竞得 人 签 订 产 业 发 展监管协议 , 并 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 核 查, 实行“全方位、全年限”监管机制。

第三十四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 当 制 定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标准文本 , 包 括产业准入条件、履约时间 、 投资强度 、 物 业出 租 、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相关条款 , 并 可 以 根据 项目实际情况在具体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 , 明 确约 定 产 业项目的产值规模 ( 营业收入 ) 、 纳税额 、 增加值 、 生产技术 、 产品品质等考核指标 ;用地面向港资企业供应的 , 还 应明确约定保障香港居民就业人数指标。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规定需要全部或部分收 土地、建 ( 构 )筑物情形及处置措施的相关条款 , 应 当一并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五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建立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履约核查机制 , 对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履约考核未通过的 , 由 市前海管理局依法依约处置 , 并形成履约核查处理报告 ; 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违约的 , 经 遴选小组批准 , 可 以给予最长不超过 2年 的观察期限 ,观察期限届满后由市前海管理局重新组织履约核查。

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的履约核查应在产业监管年期内分阶段进行 , 核 查时间按照深圳市总部项目 、 重点产业项目的履约核查时间规定执行。市前海管理局认为确有必要的 , 可 在前述规定核查时间外的年份组织核查 , 也 可依项目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

联合竞得土地的 , 市 前海管理局对联合体各成员分别进行核查。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联合申请用地的项目单位有退出的 , 按 以下方式处理 :

面积 50%的 , 可 重新遴选符合条件的 企业 进行替补 ; 若 退出企业对应建筑面积合计 超 过 总 建筑 面积的 50%, 则 遴选方案作废。退出的 , 则 该项目用地供应终 止。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因自身原因 终止项目投资建设 , 提 出终止履行土地供应合同并申请退 还土地的 , 应 报 市前海管理局批准 。 按下列情形处 理 :

剩余年期地价 ( 不 计利 息 ) 退 还项目单位 , 地 上建 ( 构 ) 筑 物按

购价格扣除折 旧 后对项目单位进 行 补照创新型产业用房政府

地上建 ( 构 ) 筑 物及其附属设 施 按照约 定无偿收

置。

第三十八条 重点产 业 项 目单 位 在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达产之后 , 因 自身原因 无法 运营 , 可 以申请解除土地供应合同。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按照约 定终止土地供应合同 , 收 建设用地使用权 , 返 还剩余年期地价 ( 不 计 利息 ) ; 对 地上建 ( 构 ) 筑 物按照创新型产业用房政府 购价格扣除折 旧 后对项目单位进行补 偿。

第三十九条 履约核查未通过的项 目 单位 , 应 当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额的 , 按 照以下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

查期内约定累计纳税额 一 核查期内企业实际累计纳税额 ) 。 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 , 违 约金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LPR) 计 息 ,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违约金及利息可以通过向市前海管理局移交用房的方式进行支付 , 房 屋价格按照相应建筑面积的剩余年期地价 ( 不 计利息) 及创新型产业用房政府

购价格扣除折旧后确定 ;

局有权优先 购不少于 50%的 企业自持部分建筑 , 购价格按照相应建筑面积的剩余年期地价 ( 不 计利息 ) 及 创新型产业用房政府回购价格扣除折旧后确定。

地上建 ( 构 ) 筑物按照创新型产业用房政府

购价格扣除折旧后补偿。

企业政策规定扶持条件的 , 由 市前海管理局收 其自持建设用地使用权 , 退 还剩余年期地价 ( 不 计利息 ) , 地 上建 ( 构 ) 筑 物按照创新型产业用房政府 购价格扣除折旧后补偿。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违约责任 , 按 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或土地供应合同的约定执行 。

联合竞得用地的 , 联 合体各 成 员按 照本条要求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及其负责 人等责任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 市 前海管 理 局应 当 将 相关信息依法列入前海公共信用平台 , 并 按程序报送 至 市 公 共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依 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 一 条 投标 或 者竞 买 申 请人采取欺骗、贿赂、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投标 或 者竞 买 资 格的 , 按 照建设用地供应公告要求取消投标或者竞 买 资格 并予以公告 ; 已 被确定为中标人或竞得人的 , 按 照建设用 地 供应 公告要求取消中标或者竞得资格并予以公告 , 确 认中标或者竞得结果 无效 , 已 缴纳的投标 ( 竞 买 ) 保证金不予退还 ; 已 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 , 依 法 解 除合同 , 收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并 追究 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 , 依 法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或者监察机关处 理。

第四十 二 条 中标 人或 竞 得人不按照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以及 土地 供 应合同的 , 按 照建设用地供应公告要求取消中标或者竞得资格并 予以公告 , 投 标 ( 竞 买) 保证金不予退还。

的 , 依 法解除合同 , 收 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中 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土地供应过程中 , 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 , 泄 露底价 ( 保 留价 ) 、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情况等应予保密内容的 , 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涉 嫌犯罪的 , 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 、 管理机构 、 市前海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 依 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涉 嫌犯罪的 , 依法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设总部大厦或申请总部办公用房的项目 ; 总 部企业是指满足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政策规定扶持条件的企业。

海合作区 , 经 过遴选认定符合前海合作区综合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 , 对 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重点产业项目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重大国际影响力的 ;

作用或者核 心 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 地 位 的 ;

款总计 ( 不 含关税 、 代扣代缴个 人 所得 税 ) , 以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材料为认定依据 。 金融类 企业税收征管地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 三 税务分 局 的 , 可 计入在前海合作区纳税额。

产值 、 营业收入和纳税额 以 申报 企业独立法人 ( 含 分支机构 )及其控股 50%( 含 ) 以 上 在前海 合 作 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 口 径 , 各 年度股权关系 以当年 12月 31日 股权登记状况为准。申报企 业 的下属 公 司 已取得总部用地或者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 或 者独立提出用地申请的 , 该 下属 公司 的 产 值 、营业收入和纳税额不再重复计入作为 上 级 公 司的申报 企业。

10年 , 结 合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 , 经 第 三 方机构 评 审 , 估 值 超过 10亿 美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

以上 、 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企业 ; 香 港投资者是指在中 国 香 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 记 设 立 并从事实质性商 业经营的法人机构 、 香港居民 。 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 永久性居民 、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 ( 已 注销内地户籍 ) 。

实质性商业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得有效商业登记证。香港法例如有其他规定的 , 应 取得开展该商业登记证所载经营业务的相应牌照或许可 ;

的内地人士。

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本项规定香港 法 人机构 50%以 上股权满一年以上的 , 该 被收购或兼并的机构属于符合本项规定的香港投资者。

名 、 泰晤士高等教育 世 界大学排名 、U. s, News世 界 大 学排名 或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 。

准。

他均为人民币 。

均含本数 , “ 不足 ” “ 超过 ” 不 含本数 。

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 剩 余年期地价测算方式测算的已供应土地剩余年期地价 。

指按照 《 深圳市创新 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 ( 修 订版 ) ) 》 第二十七

购价格 。条第一款确定的

本办法实施前 , 参 照 《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

第四十六条用地供应管理办 法》《 深圳市 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等规定 , 已 经过遴选 并公示的总部项目或重点产业项目 , 不 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由市前海管 理局 负责 解释 , 前 海合作区内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 按 本办 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 法 自 2023年 5月 1日 起施行 , 有 效期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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