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发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
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东莞工程建设领域标后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据资料显示, 2018 年以来我市住建部门共调查涉嫌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违法行为线索 28 宗。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使得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幅减少,容易产生偷工减料、农民工欠薪纠纷等问题,且转包后项目可能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实施,容易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甚至可能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022 年 3 月 31 日,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刘鹤主持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安全生产“ 十五条 ” 硬措施,其中包括 “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 ,对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滋生蔓延,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制订一套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和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二、起草目的
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参建方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工作部署,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整改一批,查处一批,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 “ 大招商 ” 格局做出贡献。
三、起草过程
2022 年 8 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我局牵头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发承包行为管理。
2022 年 10 月 17 日,我局牵头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发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截至 10 月 30 日,共收到 20 个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均为无不同意见。
10 月 28 日,我局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12 月 6 日,我局根据局领导和局内科室部门意见对文件再次修订,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发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有关企业意见,并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至 12 月 20日,共收到 6 个部门及企业反馈意见。其中市财政局、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无不同意见,市发改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提出意见建议共 5 条,采纳或部分采纳的意见建议 5 条,不采纳的意见建议 0 条。结合征求意见建议情况,最终形成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发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送审稿)。
四、制定依据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发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起草,并参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参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 以上 1% 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 以上 1%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47 号)
(五)《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 2019 〕 1 号)
(六)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的通知(粤建市〔 2009 〕 8 号)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部分。
(一)明确各方责任
一是明确建设单位责任,明确依法发包、加强合同订立阶段发承包管理、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强化施工阶段发承包管理、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强化限额以下工程管理。二是明确承包单位责任,明确依法分包工程、组建项目管理机构、规范管理人员管理、规范分包单位管理、规范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建立资金管理台账;三是明确承包单位责任,明确依法承接工程、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加强施工班组管理;四是明确监理单位责任,明确依法承接监理工程、建立项目监理机构、加强现场巡视、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二)加大违法违规处理力度
从人员管理、信用惩戒、查处、限制承揽新工程、核查企业资质、移送纪检监察处理、强化联合惩戒等方面加大违法违规处理力度。
(三)强化监管措施
从落实属地责任、强化限额以下工程监管、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加强发承包行为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强化监管措施。
(四)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从信息采集、曝光违法典型案例、畅通举报热线等方面加强信息公示公开。
(五)强化执法能力建设
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执法培训、强化参建方法律培训等方面强化执法能力建设。
专此说明。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