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医保发〔2023〕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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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拟定了部门规范性文件《云浮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送审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 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22 年9 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 号),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方式、强化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精心组织开展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实施口腔种植收费专项治理等四个方面,开展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工作。2023 年1 月,省医保局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4 号),规范整合我省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分别制定项目基准价,明确了全省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要求各地市在省划分的价区范围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总价标准以及 15 个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根据粤医保发〔2023〕4 号文件规定, 全省21 个地市分为3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为 4300 元,全流程总价不得超过 4128 元,并且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需在省基准价基础上至少下浮 5% 。

二、文件依据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 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 号)

3.《关于印发<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40 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 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 号)

5.《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4 号)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及结果

根据粤医保发〔2023〕4 号文要求, 结合市医保局前期调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服务全流程项目构成及价格 情况 ,按照我市定价原则,拟定了《云浮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随文制定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总价,以及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形成了《云浮市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表》。文稿征求了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以及医疗机构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市医保局按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通过局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形成了《云浮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送审稿)》,价格符合我市经济医疗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本次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以实施。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定价权限的说明

《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 年版)》(粤府办〔2022〕5 号)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价部门为省医疗保障局,授权市人民政府对省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实行省市两级定价。

按照我市人民政府五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同意通过的定价原则(详见定价依据附件6、7、8)规定“今后属省新增或部分调整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事项,由市政府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辖区内具体价格并发布实施。但如果是属于全面调整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事项,仍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本次调整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属于省新增或调整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事项,继续沿用上述规定,由我局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辖区内具体价格并发布实施。(二)关于定价原则的说明

我市医疗服务价格一直按照市人民政府五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同意通过的定价原则(详见定价依据附件6、7、8),即: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一、二、三级执行不同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三级医院按省统一参考价格的90%、二级医院(含市直、县直未评级医疗机构)按省统一参考价格的87%、一级医院(含普通医院、镇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按省统一参考价格的78%制定政府指导价。

(三)关于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的说明根据粤医保发〔2023〕4号要求,结合我市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为4300元,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全流程总价不得超过4128元、二级不得超过4004元、一级不得超过3591元。包含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单颗)费用、种植牙冠修复置入(单颗)费用、医学3D扫描设计建模和打印费、麻醉费、以及抑菌含漱液、抗生素、冲洗、消肿、镇痛药等相关药品费用。(详见附件2)

(四)关于 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说明

本次定价的项目,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将我市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口腔种植类项目整合修订为15 个主项目及相应的13 个子项目,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在省规定的基准价上下浮10%。但粤医保发〔2023〕4 号文规定:种植体植入(单颗)和种植牙冠修复置入(单颗)等两个项目按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总价进行调控,因此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在省规定的基准价上下浮19%,实现全流程总价不超过4128 元。三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按照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分级相应递减定价原则(即二级医疗机构价格比三级下浮3%,一级医疗机构价格比三级下浮13%)。上述所有项目的价格标准,是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允许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在不超过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我局审查科室对《云浮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送审稿)》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内容上未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

六、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向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具体部门单位意见如下:

是否

单位 意见反馈情况

采纳

市社保局 无回复。云安区社保局 无意见。

新兴县社保局 无意见。

郁南县社保局 无意见。

云城区社保局 无意见。

市人民医院 无意见。

市妇幼保健院 无回复。

市中医院 无意见。云城区医保局 无意见。

仅为汇总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意郁南县医保局

见,无提出意见。新兴县医保局 无意见。

云安区医保局 无回复。

根据既往我市定价原则,建议全

流程中包含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

务价格项目“种植体植入(单颗)、

采纳

种植牙冠修复置入(单)按省规定

的基准价上下浮19%,其余项目按

照省规定的基准价上下浮10%。七、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2023 年1 月30 日至2 月8 日期间,在云浮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收到公众意见。

附件:1.定价文件依据

2.云浮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构成情况r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粤发改规〔⒛ 19〕 2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 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 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 ( 委 )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 , 完 善政府制定价格管理机制 , 提 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 我 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 现 印发给你们 , 请 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 , 请 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 : 广 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

细贝刂- 2—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 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 , 提 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 保 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根 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 ( 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 二 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 和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 以 下简称定价机关 ) , 依 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 ( 以 下简称制定价格 ) 的 行为 , 适 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第 三 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 , 具 体以《广东省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 , 具 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 , 不 得越权定价。第四条制定价格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

- 1—原贝刂。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 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 并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商品和服务价格 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 , 可 以参考相 关价格。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 , 按 照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的原 贝刂芾刂蔗≡。第六条定价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 , 逐 步建立商品和服 务的定价机制 , 实 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定价机制是指与定价项目价格水平确定直接相关的定价办 法、公式等。

第 二 章制定价格的程序第七条定价机关可以围绕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需要 , 结 合深化价格改革部署 , 在 定价权限范围内制订制定价格的规划或者年 度计划。第八条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 , 适 时制定价格。

第九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 , 应 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已按规定制定定价机制的 , 定 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 具体价格水平。第十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 , 可 以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 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第十一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 , 应 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 , 分 析市场供求和价格 , 成 本的变化趋势以及对相关 行业、消费者的影响。第十 二 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 , 应 当开展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 , 并 逐步建立成本信 `息 公开制度。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 , 未 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 , 定价机关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 , 应 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 , 以 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 , 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 , 按 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 ; 未 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第十五条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 应 当开展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单独进行 , 也 可以结合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等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定价机关履行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程 序后 , 应 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一 ) 现 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 ; ( 二 ) 制 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 ( 三 ) 制 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 ( 四 ) 成 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 ; ( 五 ) 经 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 , 以 及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 及采纳情况 ;第十七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 , 应 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实行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机构和工作规则 , 由 定价机关规定。第十八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 , 应 当开展合法性审查。实行合法性审查的方式、机构和工作规则 , 由 定价机关规定。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

第十九条定价机关应当对制定价格的方案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审议采用价格审议委员会审议和办公会议审议的方式进行。丁般性的价格政策由价格审议委员会审议 , 规 范性文件和重- 4—

大价格政策经价格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办公会议审议。办公会 议审议具体按定价机关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审议过程中对制定价格的方案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 应 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议。第 二 十条价格审议委员会成员由定价机关主要负责人、制定 价格的业务承办部门和法规、成本、价格监测等有关部门构成 ,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价格审议委员会开展价格审议 , 应 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 二 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 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 二 十 二 条定价机关是政府其他部门的 , 作 出制定价格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 二 十三条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关程序后 , 认 为需要制定价格的 , 定 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第 二 十四条制定价格的决定原则上应当由定价机关制发。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 , 经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可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发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

- 5—第 二 十五条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价格 的卷宗并存档。卷宗应当实行 “ 一价一卷宗 ” , 内 容包括 : 制 定价格的方案、 制定价格的决定及相关材料。第 二 十六条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 , 定 价机关应当对决定的 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 , 并 对经价格听证制定的价格适时 进行后评估。后评估的内容包括 :第 二 十七条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 , 如 果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 , 定 价机关应当适时调整价格。

第三章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第 二 十八条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 ( 以下简称建议人 ) 可 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 , 并 以书面形式提交依据和理由等。

由经营者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提出制定价格建议的 , 其 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 6—

第 二 十九条定价机关收到经营者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后 , 应 当进行资料审查 , 对 报送资料不全的 , 应 当一次性告知建议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全。

定价机关经资料审查或者调查研究后 , 应 当以适当方式将建议办理情况告知建议人。

第 三 十条定价机关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 , 以 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时 , 可 以选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组织听证、实地走访等方式。

第 三 十一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 , 可 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作用 , 包 括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 承 办或参与价格 ( 成 本 ) 调 查、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制定价格决定的后评估等工作。

具体由双方签订协议 , 明 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 二 十 二 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 , 定 价机关应当按政务信 `息 公

- 7—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价格的决定。

第四章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第 三 十三条定价机关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 制。

上级定价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定价机关制定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 三 十四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 , 应 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制定价格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 三 十五条定价机关有违法行为的 , 由 上级机关依据《价格 法》查处 , 责 令改正 , 并 可以通报批评。第 三 十六条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 , 构 成犯罪的 ,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 不构成犯罪的 , 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 三 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第 三 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 6月 1日 实施 , 有 效期 5年。⒛ 10年 5月 31日 印发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 8—

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 2022 〕 27 号),从严从实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工作,制定本操作要点。

第一节 价格调控的主要流程

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的操作流程:首先,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立项指南统一规范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次,由省、市两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新的项目拟定政府指导价草案。再次,全流程项目总价与调控目标进行比对,低于调控目标的进入下一环节;高于调控目标的,申请放宽调控目标或下调价格直至符合调控目标。最后,履行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正式发布实施。

以地方常见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为例(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属公立医院政府指导价,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辖区内公立医院政府指导价),绘制了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调整流程示意图,供参考。

图1: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调整流程示意图

(一)步骤 1 “ 整合价格项目 ” 。 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函〔 2022 〕 127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编码的口腔种植价格项目与指南项目的映射关系表(另件已发),合并全部的现行口腔种植价格项目,不得自行额外增设项目。被合并的价格项目作为新价格项目的成本要素、内含事项,综合体现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中。

(二)步骤 2“ 制定项目价格 ” 。 省、市两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项目价格,需要将种植项目和其他口腔项目的政府指导价作为整体推进。制定政府指导价应注意以下方面:

1. 逐一比对整合前后项目价格。整合前种植项目与整合后的种植项目,属于 “ 一对一 ” 映射的,新项目价格原则上均应有所下降;属于 “ 多对一 ” 映射的,新项目价格应低于整合前各收费事项的总价。

2. 分类体现调控力度。按医保发〔 2022 〕 27 号文件规定,群众反映强烈、费用负担重的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植骨手术费以降为主,突出降价力度;全牙弓修复种植、颅颌面种植、复杂植骨等项目在体现降价的基础上,允许与常规种植牙手术价格拉开适当差距;固定义齿、可摘义齿等其他缺牙修复方式的医疗服务价格可保持相对稳定。

3. 做好院际间平衡。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显著高于本地区民营医疗机构平均价格的,要专题论证、重点降价;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变更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向下拉近价格离散度,使价格明显低于原自主定价的平均水平。

4. 项目价格与调控目标的关系。因医疗行为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各项目价格总和与调控目标间应留有一定空间,以体现全流程调控,不是严格相等的关系。调整前相关项目价格的总和低于调控目标的,不能以 “ 尚有富余空间 ” 为由涨价。

5. 通科项目和专科项目的关系。构成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的项目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通科项目,例如门诊诊查、影像学检测、化验等,此类项目一般不专门针对口腔种植单独制定一个有别于其他学科的价格;另一类是专科项目,如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等。此次重新制定价格主要涉及专科项目。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差异,有的省份通科项目价格较低,特别是门诊诊查类收费,未来上调的可能性较大,在重新制定种植体植入手术、牙冠置入手术等专科项目价格时,要考虑上述因素,留有余地,不能简单将调控目标扣除通科项目价格后的富余空间全部分解到专科项目价格上。

6. 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口腔种植服务,过去实行自主定价的,鼓励地方将定价方式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管理。继续维持自主定价的地区,当地医疗保障部门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将项目价格降至符合调控目标要求的水平,国家医保局对各地落实调控目标的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并予以通报。

7. 口腔种植作为特需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按特需医疗提供口腔种植服务并自主定价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范围局限在目前已按特需医疗执行的口腔种植服务,不再进一步扩大;二是与普通口腔种植政府指导价同步下调,力度不小于政府指导价降幅;三是满足“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市场调节价项目数量和金额不超过 10% ”的政策要求。

(三)步骤 3“ 比对调控目标 ” 。 省、市两级医疗保障部门形成新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草案后,将单颗常规种植的项目总价与调控目标

进行后续流程:

1. 总价 ≦ “ 调控目标

n ∈ 〔 95 , 98 〕。考虑实际提供服务时会有一定的弹性,为尽量避免实际收费超过调控目标,在将拟定总价和调控目标作比对时,宜留出 2-5% 的余量。

2. 总价 >“ 调控目标种选择

( 1 )选择重新进入步骤 2“ 制定项目价格 ” ,进一步削减偏高的专科项目价格,直至总价 ≦ “ 调控目标

( 2 )选择进入步骤 3.1 向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申请 “ 放宽调控目标 ”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设定的条件进行评估,不符合放宽条件的,要求地市医保局按本款第( 1 )项进行;符合放宽条件的,省级医保局履行步骤 3.2 ,按照一定的放宽比例, “ 生成调控目标

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以调控目标比较基准,重新进入步骤 3“ 比对调控目标 ” 及后续流程。

(四)步骤 4“ 重要事项报告 ” 。 各地制定调整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政府指导价,以及指导公立医院下调自主定价,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函〔 2021 〕 18 号)要求做好事前报告。

地市医疗保障部门向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报告;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向国家医保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省份和省内各地市(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拟允许放宽调控目标的医疗机构名录、口腔种植医疗医疗服务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口腔种植项目价格调整前后对照情况、其他口腔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的情况。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的,要同时报告平均和最高的定价情况,确保按定价最高的公立医疗机构统计也符合调控目标要求。(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1-3 )

各省医疗保障部门单独就规范整合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发文,文件内容符合《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立项指南》的,可按简易程序进行重要事项报告,事前提供文件样稿,价格招采司口头反馈意见。

第二节价格调控目标的本地化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单颗常规种植牙的医疗服务价格为重点,按照 “ 诊查检查 + 种植体植入 + 牙冠置入 ” 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

(一)调控目标的构成。 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麻醉费、药品费用的总和,不包括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具体操作注意以下方面:

1. 诊查费以当地三级公立医院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为基准,按种植全过程平均发生 6-8 次统计。

2. 必要的,以及有一定可能发生的生化检验和影像检查,以当地三级公立医院价格为基准,参考本省份调查登记的种植全过程平均发生次数统计。

3. 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按单颗常规种植的项目价格,按种植全过程各发生 1 次统计。

4. 口腔种植的手术方案规划设计,作为成本要素包含在手术项目的政府指导价中,不单独立项收费,不重复统计。

5. 扫描建模等数字化服务按医学 3D 建模(口腔)、医学3D 模型打印(口腔)、医学 3D 导板打印(口腔)项目价格,按种植全过程各发生 1 次统计。其中, 3D 模型打印(口腔)、医学 3D 导板打印(口腔)通常只用全牙弓等复杂种植,定价暂不实行 “ 技耗分离 ” ,无除外内容,价格水平按复杂种植情况测算。对于单颗常规种植应用 3D 模型打印(口腔)、医学 3D 导板打印(口腔)的情况,按照上述项目价格的较低比例收费。

6. 局部麻醉费用。

7. 口腔种植所需要使用的药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抑菌含漱液、抗生素、冲洗液、消肿药、镇痛药等。

8. 牙冠制作的翻模精修、扫描设计、打印切削、烧结上釉、上色调改等具体操作作为成本要素计入种植牙牙冠价格,不将具体操作步骤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额外向患者收费,此类事项不重复统计。

各地对于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的内涵,按照 “ 应含尽含 ” 的原则从严从实掌握,防止医疗机构另立名目收费,抵消调控效果。

(二)调控目标的本地化。 医保发〔 2022 〕 27 号综合各方意见和地区间差异,提出三级公立单颗常规种植调控目标每次不超过 4500 元,作为本次专项治理的基本要求。各地确定本地调控目标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本立场,实事求是的增强调控力度,有条件按更低水平确定本地调控目标的,要避免对医保发〔 2022 〕 27 号文基本要求照搬照抄、盲目上靠。具体操作注意以下方面:

—— 本省份调控目标(即图 1 步骤 3 所称的 “ 调控目标

1. 将国家基本要求( 4500 元)作为本省份调控目标的省份,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021 年人均 GDP 排名、 2020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排名以及 2021 年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手术例数排名均处于全国前 10 位。

2. 不符合条件的省份,应结合前期调查登记的结果,按低于 4500 元的水平确定调控目标

名处于全国后 15 位的省份,在 4500 元以下制定更低调控目标。

各省份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手术例数、调查登记的平均费用、 2021 年人均 GDP 及 2020 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详见附件 4 。

—— 地市申请按照医保发〔 2022 〕 27 号文附件规定的情形 1“ 经济发达、人力成本高、口腔种植技术领先的地区 ” 放宽调控目标(即图 1 步骤 3.2 所称的 “ 调控目标

1. 应符合的条件。首先,按放宽幅度分为两档,符合更严格条件的,允许放宽 5%-20% ;符合一般条件的,允许放宽 5%-10% 。其次,所列条件应同时符合,才属于可放宽的情形。再次,所列条件是允许放宽调控目标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允许放宽,不能理解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必须放宽。具体条件如下表所示:

2. 符合放宽条件后,具体的放宽幅度除对应的两档区间要求外,同时仍要强调对偏高价格的约束,不能超过溢价部分的 60% ,最终放宽幅度取值小于 5% 的,按不放宽处理。 (溢价是指超出省调控目标基准部分)

3. 直辖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符合条件 1.1-1.4或 2.1-2.4 的,允许放宽调控目标限中心城区。

第三节允许医疗机构放宽调控目标的情况

医保发〔 2022 〕 27 号文鼓励地方对于口腔种植成功率高等特定情形的医疗机构,探索定向宽松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调控政策,放宽部分主要在种植体植入和牙冠置入两个项目的价格水平上体现。

(一)情形 2“ 国家口腔医学中心 / 口腔种植专业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 ” 放宽 10%

1. 国家口腔医学中心目前包括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2. 口腔种植专业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指口腔种植专业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参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 “ 十二五 ”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总结评估有关情况的通报》(国卫办医函〔 2018 〕 292 号),涉及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同济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等。

3. 同时属于国家口腔医学中心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只适用 1 次放宽 10% 的政策,不能叠加放宽比例至20% 。

4. 适用情形 2 放宽政策的,包括上述医疗机构直属的分支机构,如同城的门诊部、分院;不包括以联名、挂靠、品牌共享等方式松散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各省份不得自行扩大政策适用范围。

(二)情形 3“ 口腔种植成功率高,公开服务质量信息、承诺接受监督和检查的医疗机构 ” 放宽 10%

1. 申报流程。医疗机构先行在网站公开符合要求的种植信息,包括累计的种植数量、术间成功存留数量、种植后成功持续存留的数量(存留 1 年、 5 年、 10 年的数量分别公开)、常规种植和复杂种植的例数,并在当期按照上述口径公开不少于最近 3 年的连续数据等,参见附件 5 。

医疗机构公开信息后,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递交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书面承诺。

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申请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初验,合格后集中上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复验合格后,按照属地原则,由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发布允许放宽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的医疗机构名录。

2. 资料模版。参见附件 6 。

3. 审核要点。医疗机构口腔种植成功率同时符合规定的3 个判断指标的,可放宽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放宽比例为 10% 。具体判断指标如下:

( 1 )审核原则。一是坚持集中原则,定期集中受理,对未按时报送的申报资料视为无效资料,不予审核。二是坚持完备性原则,对于资料要件不齐、不能提供佐证材料的,不予通过。三是坚持公平性原则,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同样的审核标准。

( 2 )审核方法。医疗保障保障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资料逐一进行审核。

① 通过医疗机构收费系统、患者病历管理系统,核查常规种植手术例数、复杂种植手术例数;

② 结合医疗机构耗材出入库与记账信息,比对种植体耗材进销存情况,核查年度累计使用的种植体数量;

③ 查阅医疗机构提供的申报资料,对照种植体植入及牙冠置入后种植体松动、脱落等相关信息,审核术间存留率、种植后 1 年内成功持续存留率;

④ 查阅医疗机构备案信息,核对种植牙牙椅数量;

⑤ 查阅医疗机构人事(劳动)合同等能证明现有全部在职医师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资料,确有必要时可查阅社保缴费记录等,审核医务人员的稳定持续性(率);

⑥ 通过患者病例管理系统,抽查患者复诊情况资料,审核种植后成功持续存留 1 年、 5 年、 10 年的数量;

⑦ 核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口腔种植专职医师获得的省级以上与种植相关的科研项目获奖证明等资料,审核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奖项数量;

⑧ 比照前期口腔种植调查登记结果,审核《 医疗机构 / 口腔诊所)种植牙服务基本情况确认书》。

( 3 )口腔种植服务能力相关性指标的得分阈值 x ,以及具体的判断指标、各指标分值由各省医疗保障部门把握,原则上按照指标与口腔种植质量关联的紧密程度分配。

口腔种植服务能力相关性指标

附件: 1. 《 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情况》

2. 《 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构成情况》

3. 《 省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前后映射关系表》

4. 《全国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收费调查登记结果(部分)》

5. 《 医疗机构/口腔诊所)口腔种植基本情况表》

6. 《 医疗机构/口腔诊所)种植牙服务基本情况确认书》

( 医疗机构/口腔诊所)口腔种植基本情况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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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定价目录 ( 2022 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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