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发改投资〔2022〕368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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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GGF 2022003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汕发改投资〔 2022 〕 368 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

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作为《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请贯彻执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 年 12 月 20 日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咨询评估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9 号令)、《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批、核准投资项目时,应当坚持 “ 先评估、后决策 ” 的原则,经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1. 原则上仅对投资总额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2. 项目涉及大规模征地拆迁、生态环保、资源开发、垃圾处理等方面内容,或项目建设对当地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需对项目建设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3. 其他市发展和改革局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项目,也可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三)政策评估、规划中期评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四)市委、市政府授权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第四条咨询评估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咨询评估费用从年度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咨询评估质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管理。

第二章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通过招标方式明确咨询评估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承担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备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具有近 3 年所申请专业的投资项目评估评审业绩;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三章委托工作程序

第七条承担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排序和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并按排队顺序委托咨询评估工作;

(二)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即排至队尾 ; 咨询评估机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该任务的,应当与市发展和改革局沟通一致并提交书面说明,然后排至队尾;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局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通过指定方式选择本办法第五条明确的咨询评估机构;

第八条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

第九条除保密项目或特别重要项目外,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材料、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后,经核符合委托咨询评估条件、需要开展委托评估的,应当按排队顺序委托咨询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章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条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参加评估小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

评估工作计划包括:专家评审会、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询、出具评估报告等主要工作节点安排。

第十一条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取得联系。经评估单位初步审核,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相应说明材料的,应在收到委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组织专家评审后,评估单位可根据专家意见要求,在专家评审会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说明材料。项目单位补充提交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

第十二条项目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受托的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听取项目单位意见。如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提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协调。协调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如评估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 3 个工作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延时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时限。受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无故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的,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更换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受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评估报告一式五份(需要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需提交一式七份)。

第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如在评估中有补正材料的,补正材料应当一并送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在工作委托期间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收取项目单位给付的任何钱、财、物、有价证券等;

(二)接受项目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与项目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咨询评估机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五章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项目评估费用以项目送审总投资金额为基数,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与被委托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评估费用原则上每半年支付一次。咨询评估机构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凭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签订咨询委托合同及其他相关凭证,并填写经费请款单后送市财政局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于每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并非因客观因素导致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取消其资格。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累计三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四)咨询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被国家、省和市认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确认,确因其他客观因素造成项目投资偏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可免于责任处理。

第二十条咨询评估机构在从事相关工作中,出现被举报、投诉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视情况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 “ 信用汕尾 ” 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局随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工作过程进行检查,每个合同周期结束时对咨询评估机构名录库中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做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次招标评分中加分或减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在咨询评估管理工作中,发现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员涉嫌违反纪律或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移送派驻纪检监察组依纪依法处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汕尾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同步。

附件: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费附件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

评估费用标准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估费用标准详见表 1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按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类别计费。

部分工程复杂度高、技术专业性强、工艺要求高的项目评估收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与评估机构参照市场调节价,经协商一致后确定,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可参考表 2 。

二、规划中期评估、政策评估等其他评估工作收费根据项目工作时间、机构团队中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按工程咨询服务人工综合成本加其他成本、加管理费用计取,详见表 3 。

表 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收费计算标准

表 2

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取费的调整系数

表 3

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政策评估等

收费计算标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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