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既有住宅物业小区地下汽车库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湛建物〔2022〕75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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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既有住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引(送审稿)》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工作举措》(粤建办〔2022〕123 号)、《湛江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事实方案》(湛府办〔2021〕19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建设管理流程,夯实建设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既有住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我局在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既有住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引》,形成了《关于既有住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引(送审稿)》(以下简称“指引”)。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 号)第四点要求,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能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和国务院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行动基础。

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指出要“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 号)指出“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 号)指出应“加快出台既有住宅小区业主在固定车位自建充电桩的申报流程,支持私人乘用车车主建设自用充电桩”。

二、评估论证

(一)制定的必要性

虽然国务院、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由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属于新鲜事物,其建设、管理等仍存在很多不明确、有待完善的地方,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法律问题。需要考虑如何保障《民法典》规定的充电设施相邻的业主权益,对充电设施建设时可能占用小区共有部位,改变共有部位原规划用途,破坏或改变公共部分,使用时增加变压器等小区共有设施负荷建等涉及全体业主权益需要业主共同决策的问题;二是安全管理问题。充电设施存在漏电、新能源汽车存在自燃的安全隐患。在实践中,没有专业资质的业主私自安装充电设施、飞线充电等情况时有发生,业主对于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不重视,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权责不清、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治等问题,一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生事故,不能有效开展应急处置,易引发安全事故扩大,严重危害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目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立项与建设手续办理流程不明确,企业备案服务不规范,由此导致的全市各区、甚至不同项目有不同操作标准,容易造成脱离管理的乱象、物企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管与不管,如何管理成为必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我市物业管理区域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相关办事程序、办事材料、管理制度等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制定的可行性

修订《关于既有住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引》,能够不断完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体系,确保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得到有效执行。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我市城市建设规划衔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与国家标准挂钩,促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压实建设主体责任,开展综合监管,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监管体系,增强公平公正性,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运行。本次起草主要在建设主体、建设流程、建设责任、建设标准、运营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三)预期效果和影响

一是降低了污染。纯电动汽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零排放汽车,一般无直接排放污染物,间接的污染物主要产生于发电和电池废弃物,就电池废弃物来讲,回收技术也逐渐成熟,且目前新型蓄电池也朝着污染低、安全性好的方向发展。因此无论从直接还是间接污染来说,纯电动汽车均是理想的“清洁车辆”。

二是降低电网负荷。利用夜间对电动汽车充电,现有电网容量已经能适应电动汽车发展电能需求,不但有利于电动汽车的能量补充,也有利于电网的峰谷平衡,有效地降低电网高峰负荷,提高电网负荷率,提高发输配电设备利用率。

三是树立湛江市绿色环保新形象。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发展推广新能源汽车产业,能够践行发展国家“低碳”经济的要求,树立和提升绿色湛江、生态湛江新形象。

三、制定依据

(一)主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物业管理条例》;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 号);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1611 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工作举措》(粤建办〔2022〕123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 号);

《湛江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事实方案》(湛府办〔2021〕19 号);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二)参考规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3 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佛建〔2021〕38 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发改〔2018〕540 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20〕64 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52 号)。

四、《关于既有住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引》主要内容

(一)明确制定本《指引》的目的。

为解决市民充电难、既有住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度不完善、责权错位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推动我市既有住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夯实建设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

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改造设计单位、施工建设单位 以及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等。

(二)建设流程及标准的规定。

1.充电设施建设流程为:意向申报、现场勘验、改造研判、交付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安装申请、维护运营等八个阶段。

2.对既有住宅物业小区和地下充电设施区域充电设施建设适用的标准分别作了相应要求。

(三)消防用电安全的规定。

1.明确住宅物业小区和地下充电设施区域充电设施建设消防和用电标准。

2.规定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与定期维护。

(五)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向和法律责任。

1.如发生纠纷,充电设施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明确住建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供电部门等有关部门具体监管职责。

五、《关于既有住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引》的形成过程

本《指引》结合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工作举措》(粤建办〔2022〕12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 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的通用和规范性要求,并参照了深圳、佛山、东莞、合肥、浙江等地的做法,结合相关评标定标流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事前事后监管和我市实际。经多次研究,我局形成了修订《关于既有住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引》(送审稿)。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用电和消防安全问题是本《指引》的核心问题,特别是消防安全问题,《指引》 进一步在 既有住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监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地理环境和专业力量等方面各小区有差异,《指引》相应的配套制度细节还需在实施中动态调整,逐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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