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Gs- 2022- 018梅州市发展禾 梅州市财
梅市发改〔 ⒛ 22〕 387号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 局 梅 州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梅州市市级储备 冻猪肉 管理办法》的通知j 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 各 县 ( 市 、区 ) 发 展改革局、财政局 , 有 关 企业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 级 储 各冻猪肉管理 , 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 , 现 将《梅州市市 级 储 各冻猪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 请 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 程 中 遇到的问题 , 请 径向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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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 理 办法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 , 确 保数量真实、
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 根 据《 国 家发 展和改 革 委
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市 场监 督管 理总局
关于印发〈完善政府猪肉储各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 场 保供 稳
价 工 作预案〉的通知》 ( 发 改价格〔 ⒛ 21〕 770号 ) 要 求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 定本办 法 。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冻猪肉 , 是 指市政府为应
对各类突发事件引起市场异常波动 和 市 场调控而储备的冻
猪肉。
第 三 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是市政府的专项储备 物 资 , 动
用权属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 门。
第四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坚持常年储各、动 态轮换、规
模适度、保障重点的原则 , 实 行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
运作、费用包干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市级储备冻猪 肉收储、管理、
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 级 储 备冻猪肉的行 玖 管
理工作 ; 会 同市财政局拟 订 市级储 各冻猪肉总量计划 , 报 请
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按 政府 采购管理规定 , 选 择具各条件的企业作为承储企业 , 与 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 , 对 市级储各冻猪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会 同市财政局向承储企业下达市级储各冻猪肉的收储任务 ; 负 责监测猪肉市场价格 , 完 善监测预警机制 , 加 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情况的监测分析 , 会 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 , 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 根 据动用方案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指令。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各冻猪肉财政补贴预算 ; 配 合市发展改革局拟订市级储备冻猪肉总量计划 , 下达收储任务 ; 配 合市发展改革局研究提出动用方案。
第 ^条 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局根据各自职能 ,做好市级储各冻猪肉相关 工 作。
第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 , 对 市级储各冻猪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 及 时处理并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发现的问题 ,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 承 储期一般为 3年 ; 紧 急情况下 , 经 市政府同意 , 可 采取邀标竞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各以下条件 :求的自有或租赁冷库 , 租 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
任务相匹配的经营投放能力 ;
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 资 产负债率 不 得高 于 70%;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十 二 条 市发展改革局应当与承储 企业签订承储合
同 , 明 确双方权利义务 , 约 定储备时 间、存储库点、储备数
量、储各质量、轮换和动用要求 、 费 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收储轮换管 理
第十 三 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 照 承储 合同约定 , 按
时完成市级储备冻猪肉收储 工作 , 及 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
收储落实情况。特殊情 况不能 按 时收储、轮入的 , 应 当在约
定完成时限前 10个 工 作 日 报市发 展改革局。
第十四条 市级储各冻猪肉质 量 应 当 符 合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入库前应 当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 检 验合格的
才能作为市级储备冻猪 肉 储 存。
第十五条 市级储各冻猪肉轮换实 行市场化运作 , 承 储
企业应当按照出陈储新、保 证质量的原则对市级储各冻猪
肉适时进行轮换。
第十六条 承储期内 , 市 级储 备冻猪肉任何时点的库存
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承储 数量的㈨ %, 一 个承储年度每月的
月末库存量不得低于合 同约定的承储数量( 发生动用的除外 ) 。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实行专仓 ( 堆 ) 储 存 、 专 人管理、专账 记 载和挂牌明示 , 确 保账 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 ^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月初 5个 工 作 日 前向市发 ·展改革局报送上月度的储各统计报表 , 在 每季度初 8个 工 作 ˇ日前报送上季度的储备统计报表 , 报 送的报表应当真实、准确、规范。储各档案和原始凭 证 应当自形成之 日 起保存 6年以上。
第五章动用管理
第十九条 未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
第 二 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 可 以动用市级储各冻猪肉 :
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各冻猪肉的 ;
( 二 ) 全 市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
第 二 十 一 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包括免费调拨、限价销售、降价销售、随行就市投放等方式。
第 二 十 二 条 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 , 以 随行就市方式投放的 , 由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 , 市 发 展
改革局根据动用方案向承储企 业 下达动用指令 , 并 组织督促
承储企业落实动用方案 ; 依 据承储合 同 约 定 , 以 免费 调拨、
限价或降价销售等方式投放的, 报市政府批准 。 紧 急情况下 ,
市政府可直接下达市级储备冻猪肉动 用 指令 。
第 二 十 三 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市发 展 改革 局的
动用要求 , 保 质保量提供市级储备冻 猪肉 , 全 力配合做好有
关 工 作。在动用结束后 5个 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应当将有关执
行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局 , 并 抄 送市财政局。
第 二 十四条 市级储各冻猪肉动用完成后 , 承 储 企业
应当在 2个 月内或在动用方案 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补库 ,
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补 库 情 况。
第六章 费用管 理
第 二 十五条 储备费用补贴标准由市 财政局会同市发
展改革局提出 , 报 市政府核定。
第 二 十六条 市级储各冻猪肉 的 费 用补贴列入年度财
政预算。费用补贴采 取 先 预 拨 后结算方式。原则上承储企业
于每年 2月 底前向市发 展 改革 局提出上年费用结算与当年费
用预拨申请 , 市 发展改革 局 审 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 二 十七条 为平抑市场物 价或应对突发事件 , 指 令承
储企业限价销售 、降价销售或免费调拨市级储备冻猪肉 , 造
成销售价低于同时期 、同地区、同等级冻猪肉市场平均价的
差价或免费调拨产生的 成 本 价 , 由 政府负责补偿。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 二 十八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 , 依 法对市级储备冻猪肉实施 日 常管 理 和 监 督检 查 ; 必 要时可联合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商务等部门进行检查 。
第 二 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 积 极配合有关部 门 的 监 督检 查 , 不 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 工 作人员在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 公 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 一 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 , 出 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 由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 违 反财经纪律的 , 责 成相关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 构 成犯罪的 , 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的 ;
或客观上无法处置又不及时报告的 ;
储合同不相符的 ;
( 八 ) 未 按时收储、轮入 , 且 未按要求报市发展改革局
的 ;。 ( 九 ) 未 履行本办法和承储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
第八章附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如需开展临时储备收储或建 立 其他市级肉类储各 , 可 参 照 本
办法执行。
第 三 十 三 条 本办法自⒛ 23年 1月1日 起施行 , 有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