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人政府文件
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矢〗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
平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_条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县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梅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县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
县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县级储备粮权属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恳翼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县人民政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
第六条平远县平粮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平粮
县平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并将管理数据接入省政务大数据中心以及省粮食和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平台。
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
第∧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 由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
县平粮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组织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县平粮公司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部
第+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县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条县平粮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当年静态轮换的轮换计划’报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问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县粮食和储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县平粮公司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
县平粮公司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部门、市农发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县平粮公司、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求。
县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
第十四条县平粮公司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并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
第三章储存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由县平粮公司粮库储存’也可以委托
第+七条选择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并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招标确定代储企业后’县平粮公司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抄送县粮食和
代储企业因代储期满或者其他原因退出县级储备粮代储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的处理’由县平粮公司提出方案’报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同意后执行。
县级储备粮代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
第+∧条县平粮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县平粮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县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的技术水平。
第+九条县平粮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质量安全档案’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并在储存期间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县级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
县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县平粮公司\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区分不同的年份`品种、等级、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康间专仓储存。
县级储备粮中的成品粮、食用油’应当区分不同的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廉问专仓储存。
第二+-条县平粮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在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标识’
信息卡应当标明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
第二十二条县平粮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县平粮公司、代储
第二十三条代储企业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平粮公司。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第四章动用
第二十五条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预警。
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平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县级储备粮高效动用。
第二+六条动用县级储备粮’ 由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包括需要动用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 由县平粮公司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向县平粮公司下达动用命令。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财务与统计
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委托的县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由县财政部门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县级粮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补贴。管理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补贴方式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由县财政部门征求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
第二+九条县平粮公司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当年的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的预拨资金资料后’上报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
县平粮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规定将上一年度的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的结算资料’上报县财政部门、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齐资料后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结算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县平粮公司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
县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专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县级储备粮相关资金管理’并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按照交易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未经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更改。
县级储备粮被动用并完成补库后’应当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三十二条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
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县粮食和储备行
第三十三条县平粮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的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平粮公司、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的’应当责成县平粮公司解除代储协议’取消相应的县级储备粮代储任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六条县平粮公司`代储企业对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千涉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
第三十七条县平粮公司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规定对其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县平粮公司、代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由相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附则
第四十_条代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储
代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其代储的县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
第四+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平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府发〔2016〕13公开方式:丰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