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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送审依据稿条文内容 法律依据 参考依据
第一章总则《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 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 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 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 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 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的粮食和食用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前款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原粮(稻谷、小麦、
玉米、大豆等)和成品粮(大米、面粉),食 用植物油包含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 油等。
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 其成品粮。
《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 五条市本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市政
府,未经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市本级储 备粮油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 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条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 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 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 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职责分工《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 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 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 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 督检查。
《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 八条市粮管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储 备粮油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 储备粮油工作:拟订粮油储备方案; 编制和组织实施粮油储备计划;提出 储备粮油企业的承储条件;会同市财 政局组织实施储备粮油承储招标、竞第七条 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区级储
备粮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的承 储方案,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提出储备粮油企 业的承储条件;监督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 轮换计划执行和储存安全情况;实施区级储备 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核定区级储备粮
价销售等工作;组织储备粮油检查和 轮换工作;监督储备粮油的计划执行 和储存安全情况;负责储备粮油各项 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和轮换品 质价差补贴标准;负责年度储备粮油 费用清算工作;按规定实施储备粮油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国库 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储备费、储备 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 贴等;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开展 储备粮油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 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 督检查。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 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 况实施监督管理。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储 备粮承储费用、储备粮应急动用费用 等粮食风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 行审计监督。第九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粮食储备政策措施
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 况实施审计监督。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 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 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八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 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 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中央储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依照国家、省、市、
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 术规范,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 理制度,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创造条件,逐步 实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统借统还。《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中央储备粮代 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中央储备 粮。
第三章收储、销售和轮换
《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市本级储备粮品种以大米、 稻谷、小麦等口粮为主,比例不低于 总规模70%;储备食用油品种以花生 油、大豆油、棕榈油为主。市本级成 品粮油储备规模应达到常住人口15 天以上市场供应量要求。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储存规 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国务 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共同下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 厅省农发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 保障能力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粮食 储备中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各 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规模的70%。各市、县 (市、区)成品粮油(含必要小包装)储备 要达到10 天以上(含10 天)市场供应量。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 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下达给 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并抄送区财政局、农发 行珠海市斗门支行。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在区人民政府
批准的区级储备粮规模之外,区发展改革局可 提出区级储备粮的临时收储计划,经区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抄送 区财政局、农发行珠海市斗门支行。
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口粮品种(稻谷
和小麦及其成品粮)储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区 级储备粮规模的70%,根据市统一部署和区的 实际需要,做好成品粮油的储备工作。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中国储第十四条 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会同区粮食储
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 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收购、备有限公司根据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计划,
销售。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收储完毕,区粮食储备 有限公司应当会同农发行珠海市斗门支行、有 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对收储的区 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 并经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报区发 展改革局备案。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建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 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 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 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 储备粮食。
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中储粮集团公司统一组织中央储备的验收检 验,验收检验结果应及时抄送监管地垂管局 以及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地方储备的 验收检验要求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定。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依职责对验收检验结果进行抽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 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 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指导意见 的通知》(十)严格实行均衡轮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 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 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指导意见 的通知》(十一)为保障调控和应急需要, 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地方储备各月末 实物库存不低于总量计划的70%。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常规储存 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 年, 稻谷和玉米3 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 年。区级储备粮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储存年
限为主要依据。在常规储存条件和储存品质保 持“宜存”前提下,各储备品种的储存年限(以 生产时间计算),一般稻谷和玉米不超过3 年, 小麦不超过5 年,大豆及食用油脂不超过2 年, 成品粮油不超过1 年并应当在保质期到期之前 进行轮换。特殊情况下需延长储存年限的,按 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局批准。
第十七条 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会同区粮食储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 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中央储备粮年度 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国家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批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 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 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轮换。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求,区发展改革局
可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或提出区级储备粮的 临时轮换计划。
《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可采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或自主轮 换等方式。
取静态轮换或动态轮换。
《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一般以(按
当年生产的粮食计算)储存年限为依 据安排轮换计划:大米、食用植物油 不超过1 年,玉米不超过2 年,稻谷、 小麦不超过3 年。储备粮油储存期 间,若库存粮油出现质量不符合宜存 标准的,应立即组织轮换;若达到轮 换期限后,其质量经法定粮油检测机 构判定仍符合宜存标准的,并经市发 展改革局核定,储备粮油可适当延迟 轮换,但延期不能超过1 年。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应当应当对轮换完
成情况进行说明,并经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审 核确认后,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
《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自主轮换储备粮原粮轮换期限 原则上由承储企业在确保粮食储存品质的前 提下自行决定,各个品种储存年限不得超过 国家规定的常规条件下正常储存年限。成品 粮每年至少轮换一次。自主轮换储备粮轮换 实行进出备案制度,承储企业应在报送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时,同时将上月轮换情况 报省储备粮总公司备案。 《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最低实物 库存量管理,原则上承储企业应确保每个品 种的自主轮换储备粮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 点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75%(国家和省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等级、质量在任何时点 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 厅省农发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 保障能力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承储企业 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计划的 90%”。动用外,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库存任何时点不低 于承储计划的90%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中国储第二十二条 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应当将区
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中央储备粮收购、销 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 情况,及时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管 理中心,并抄送农发行珠海市斗门支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 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 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指导意见 的通知》(十二)严格轮换具体操作。按照 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 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 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 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资料、凭证至少保留6 年。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央 储备粮的轮换。 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中央 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 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 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章储存《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 备粮的企业。 中央储备粮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具备 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 厅省农发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 保障能力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省级储备、 市县级储备在省外异地储备的比例原则上不 超过本级规模的20%、15%。《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选 择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 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中央储备粮 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储备粮 成本、费用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选择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 全区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区级储 备粮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区级 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中央 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总 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 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第二十八条 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根据区级储
备粮的收储计划,依法依规择优选定区级储备 粮代储企业,经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后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收储,并报区发展改革
局备案 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与中央储备粮代 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二十九条 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应当与区级
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得将中央储备粮轮换 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中国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当严 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区粮食储备有限公 司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应当按照政策性 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的原则,完善区级储备 粮运营管理制度,对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 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 严格分开。
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中央储备粮代 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中央储备 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 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行政法 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各项 业务管理制度。
《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 全管理制度,按照粮油质量标准和食 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定期对在库 储备粮油有关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 验,如实填写质量安全档案。质量安 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油销售出库之 日起,不得少于5 年。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 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 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 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 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 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 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区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用作食
品生产的,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
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 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
库之日起不少于6 年 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 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 售出库。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 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粮油 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 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三)粮食收储入库数量达到最低 库存量要求后,代储企业应及时向省储备粮 总公司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申请材料包 括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具 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 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 等。《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 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 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 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 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 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 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 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 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 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承储企业应当在储存区级储备粮的专仓
外显著位置悬挂或喷涂区级储备粮粮权标识, 并在仓内配备信息卡标明区级储备粮的品种、 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入 库日期(年月份)等内容。信息卡应当随库存 变化情况同步更新,并能随时接受检查。
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 期内不得变动。《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承储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 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 理,并及时报告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区发展 改革局,抄送农发行珠海市斗门支行。
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 经常性检查;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 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 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 报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或者其分支机 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不 得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 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 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 不善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的防火、防 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 全防护设施。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中 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央 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 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 予以制止、查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本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 好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破坏区级储 备粮仓储物流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 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大力应用绿色储粮 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安全保粮和节粮减 损水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区级储备 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 水平。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 应用投入机制,提升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效能 和科学储粮水平。《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 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 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 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承储期限届满前,承储企业 应当提前按承储合同规定的品种、数 量、质量要求,落实储备粮油库存。 市粮管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 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对库存进行检验, 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价销售,并在 结清相关费用后终止承储任务。第三十八条 代储企业代储合同期满不再续
约,或其他原因退出区级储备粮代储的,其储 存的区级储备粮由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按代 储合同和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报区粮 食储备管理中心、区发展改革局批准后处理, 并抄送农发行珠海市斗门支行。
《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进口储备粮的储备和安全
风险防控管理等应严格遵守《进口储 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和《进 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第 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 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 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 作,定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 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章动用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粮: (一)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 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其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部分区域市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 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其他情况。 他情形。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完 善本市政府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 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适时提出动 用政府储备粮的建议。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完善中央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 对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 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应急
动用预案,配合粮食管理部门与粮食应急加 工、运输、供应等环节紧密衔接,并加强演练, 确保区级储备粮高效动用。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完 善本市政府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 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适时提出动 用政府储备粮的建议。中央储备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 动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 括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 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 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 用命令,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组织 实施。 紧急情况下,国务院直接决定动用中央储备 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 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 合。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
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 储备粮动用命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 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 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指导意见则上应当在6 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的通知》(九)地方储备动用后原则上在 12 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六章财务与统计
《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储备粮油费用包括储备费、 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轮换品 质价差补贴。费用、轮换差价补贴、贷款利息等组成,在区 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 分由区财政局统筹解决。
《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储备费标准由市财政局会 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管中心,根据 储备费用实际开支审计结果,综合考 虑物价水平分品种制定,报市政府同 意后执行。储备费标准原则上每3 年调整一次。
《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储备粮油费用实行平时预 拨、年度清算制度。储备费和储备粮 油贷款利息补贴按季度预拨,轮换品 质价差补贴按轮换完成进度预拨,由 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粮管中心和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管理规定拨付至承储企业账户。未达 轮换期限但纳入年度轮换计划的储 备粮油,轮换当年不给予轮换品质价 差补贴。年度清算由市粮管中心组 织。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每季度次月提出上
季度财政补贴申请,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根据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加具审核意见后转 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办法 的规定,按照财政补贴标准和承储数量,向区 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拨付管理费用补贴资金。区 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统筹将管理费用补贴拨付 给代储企业。 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财政补贴采取先预拨后结 算方式,季度拨付时按80%预拨,其余部分在 次年结算时拨付。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 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 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应当在农发行珠海
市斗门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珠海 市斗门支行的信贷监管。如所需资金未使用贷 款,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银行账户用于区级储 备粮相关资金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核 定。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中国 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承储企业 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 库成本。食储备管理中心会同农发行珠海市斗门支行 共同核定。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 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
粮入库成本。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 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 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 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 四十五条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 划和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储备粮油轮 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承储任务和标 准给予储备粮油费用。不符合相关规 定组织轮换或未完成轮换任务的,相 应扣减储备粮油费用。第五十三条 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根据年度轮 换计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完成区级储备粮 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承储任务和标准给予 财政补贴。不符合相关规定组织轮换或未完成 轮换任务的,相应扣减财政补贴。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储备 库单次单项20 万元以上的大额维修 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由使用企业提出 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粮食
风险资金管理办法或者政府投资项 目计划管理制度处理。小额维修费用 由使用企业在正常储备费用中列支。《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省财政厅拨付给承储企业的自主 轮换储备粮费用,包含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 日常保管、轮换、损耗等方面的支出。
《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市储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中央 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 况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
和省粮食流通统计相关规定建立健 全储备粮油台账制度,同时要定期统 计、分析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情况, 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按管理要求报送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佛山市分行,同时抄送市国资 委。
第七章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 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粮食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 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 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 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 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食储备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 业执行储备粮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 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 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 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 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监督 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 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中国储备粮 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立即予 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 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 总公司直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 的情况,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中 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有关直属企业限期整 改。《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监督 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 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 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食储备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 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 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 记录在案。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 中央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 对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 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国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 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扰监
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十二条 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对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 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中央储备 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 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 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 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 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中国第六十三条 农发行珠海市斗门支行应当按照 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 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珠海市斗门支行 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 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 定,加强对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中 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 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 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 情况。
《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 五十一条市粮管中心负责市本级储 备粮油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制定 绩效评价意见及评价指标体系,对储 备粮油管理情况进行评价。《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 为,均有权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 部门举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 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 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 送其他部门处理。储备粮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区发展改革 等有关部门举报。区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接到 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 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 不及时纠正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及 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中央 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 不再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 的; (三)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 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不责成中 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的。
《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 五十六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责令 其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 以没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市本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 (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市本级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的; (二)发现市本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重大问题不及 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三)擅自动用、挪用市本级储备粮 油,或未经同意,改变市本级储备粮 油的品种、质量等级,或变更储存库 点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市本级储备第六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 公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 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未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 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 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中央储备粮储 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 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粮食储 备管理中心责成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组织限 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按照合同约定需取 消其承储计划的,按约定执行。 (一)入库的区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 标准要求的; (二)对区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 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 符的; (三)发现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 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重大问题不及时 报告的; (四)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的; (五)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 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七)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
粮油库存数量和质量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本级 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 用命令的; (六)利用市本级储备粮油或者其贷 款资金从事与市本级储备粮油无关 的经营活动,或者以市本级储备粮油 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 务的; (七)违反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 挤占挪用市本级储备粮油采购资金、 套取利息和财政补贴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 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中 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还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 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 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 实不符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 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 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 查人员或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检查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承储
(八)拒绝、阻挠、干涉市本级储备 粮油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 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 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 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储备粮代储 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的;(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的; (三)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 央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 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的; (七)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 债务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 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或者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国 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 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 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 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区财政局、农发行 珠海市斗门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 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区级储备
本条例规定,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 盗、哄抢、损毁中央储备粮,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级储备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 责解释。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 ×× 年 ×× 月 ×× 日起正 式施行,有效期 5 年,至 ×× 年 ×× 月 ××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