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22〕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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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深交规 〔2022〕10 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

运输专项资金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2 年9 月6 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现代物流业领域

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向智慧化、绿色化、国际化、品质化转型升级,引导物流业融入更多设计理念,助力建设全球重要的物流枢纽城市,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 2018 〕 12 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 2021 〕 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子项,是专项用于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子项,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包含以下资助项目:

(一)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项目;

(二)智能快件箱资助项目;

(三)运输结构调整资助项目;

(四)冷链物流发展资助项目;

(五)物博会展位费资助项目;

(六)深圳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在市交通运输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3.275 亿元(不包括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补贴项目)。在不超出年资助总额的前提下,各资助项目间金额可调剂使用,对超出的单个项目内各资助对象按比例予以分配。

第二章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项目

(一)申请条件

1. 企业是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

2. 企业开展主营物流业务,即与物流有关的生产经营、设施建设与改造、设备购置,而向银行办理贷款、商业承兑汇票并支付利息,以及向银行办理保理、开信用证并支付手续费用。重点支持贷款资金用于发展智慧物流和绿色物流。

智慧物流指为实现物流业集约高效发展,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 5G )、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推动物流设施装备智能化改造、物流管理数字化升级;绿色物流指为实现环境保护、节约资源,通过使用绿色仓储技术和节能设备、开发应用绿色减量物流包装、循环使用标准化物流器具、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运输工具等手段,推动物流环节绿色化运营。

用于发展智慧物流和绿色物流的贷款资金,资金使用用途主要包括与智慧物流、绿色物流相关的购买软件、硬件仪器设备与技术的费用,自主研发及委托开发费用,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市场开拓费用等。用于其他用途的贷款资金,资金使用用途主要包括用于支付运费、货款、工资、日常经营资金周转、缴纳海关关税等,不包含与主营物流业务无关,如购置房地产、进行理财投资等。

3. 申请企业需按《认定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接受并通过复核。

(二)资助标准

对申请企业开展主营业务向银行办理贷款、商业承兑汇票并支付的利息,以及向银行办理保理、开信用证并支付的手续费用进行资助。对用于发展智慧物流和绿色物流的贷款资金,资助金额不超过考核期内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 50% 或者手续费用的

50% 。对用于其他用途的贷款资金,资助金额不超过考核期内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 30% 或者手续费用的 30% 。每家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1.23 亿元。

第七条 智能快件箱资助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考核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不低于 50 组。申请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考核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不低于 30 组。

智能快件箱是指包含独立控制柜,实现人机交互及箱体控制,设立在商业区、居住区、办公区、校区、厂区等场所,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和用户提取快件的自助服务设备。由同一控制柜控制的算作一组智能快件箱。

(二)资助标准

对考核期内新建设的智能快件箱按 3000 元 / 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同一申请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90 万元。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450 万元。

第八条 运输结构调整资助项目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企业是将货物通过深圳铁路货运场站以铁路运输方式开展集装箱重箱运输,最终将货物委托铁路运输企业承运并直接向铁路运输企业支付运费的法人企业;

2. 以深圳为起点或终点的集装箱重箱全程铁路运输距离不低于 500 公里;

3. 国家有明确规定资助上限的经铁路运输的集装箱,不再重复申请本资助项目。

(二)资助标准

对考核期内以铁路方式运输的集装箱重箱,按照集装箱重箱运输距离进行补贴。以深圳为起点或终点的运输距离,每 40 尺箱每公里补贴 3 元( 20 尺集装箱重箱补贴标准折半计算)。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1.5 亿元。

第九条 冷链物流发展资助项目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企业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改造的冷库面积需不低于 3000 平方米。申请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改造的冷库面积需在 2500 平方米以上。

2. 冷库须设置封闭式装卸平台并使用温控设备。

3. 冷库在申报之日上一年度完成在住建局竣工验收备案。冷库内相关特种设备已取得市场监管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资助标准

对项目用于光伏发电设施的投资额,按照 50% 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资助;对项目用于光伏发电设施以外的投资额,按照 20%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资助。对新建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于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4000 万元。

第十条 物博会展位费资助项目。

(一)申请条件

参加资助年度物博会的参展商。

(二)资助标准

单个参展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展位费的 50% 。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对外发布资金资助类别、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在线申报,或将申报材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申报项目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数据认定及复核工作。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审核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制定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涉及企业经营收入等相关经济数据,根据规定与市统计局进行涉企数据核对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审核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单位名称及资助金额等,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拨付相应资助资金。如有异议,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资助资格;异议不属实或与申请资助资金事项无关的,维持企业资助资格。

第十六条 在深圳市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助资金不予扶持:

(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考核年度内企业有较大及以上经营性道路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被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信用网等公共信用机构披露,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实行失信惩戒的。

(四)企业存在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

(五)企业拒绝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就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申报企业出现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可以撤销资助项目并终止资金拨付。

第四章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对专项资金资助企业的跟踪,对资助项目引导企业和行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和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交通运输局后续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如已发放相关资助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将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切实履职,并为申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相关人员涉嫌弄虚作假或泄露商业秘密的,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密等理由拒绝核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取消其资助申请资格,提供的相关资料务必真实有效,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可申请本细则列明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发生变化时,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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