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宝府备字[2022]1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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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规〔2022〕8 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22 年8 月26 日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老有颐养”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增加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能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文化娱乐、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场所,主要有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长者服务点三种形态。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多元参与、放管并重、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对象为60 周岁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优先保障宝安区户籍的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模式一:政府提供场地并装修建设、配备设备,将达到开业运营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的建设运营模式。

模式二:政府提供场地将需要新建或改造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建设运营模式。

模式三:社会力量自备场地,自主投资建设,自主管理运营,政府给予资助扶持的建设运营模式。

第六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对全区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抽查,组织专家对运营机构的运营状况进行评估考核,负责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的备案,复核审批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的资助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是辖区社区养老服务的主管单位,负责本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场地选择、立项申报、组织建设、运营监管、扶持资助申请的审核、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在辖区范围内的具体事宜协调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按《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社区养老服务扶持资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将医疗资源引入社区养老服务,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标准,对社区养老服务涉医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提供符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政府物业,指导、协助各街道办事处购置、租赁社区养老服务场地。

区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公共文体服务,推动公共文体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区审计局、区住房建设局、宝安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

(二)综合考虑老年人口分布、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已有的养老服务设施等。

(三)符合建筑、消防、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通过下列方式满足场地供给:

(一)利用政府物业新建或在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

(二)利用现有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建设融合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三)政府通过购置、租赁等方式配置场地。

(四)社会力量配置场地。

第九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为:

(一)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 平方米,托养床位原则上不少于30 张。

(二)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专门要求等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第十条 社区长者服务站建设标准为:

(一)新建社区长者服务站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750 平方米,日间托养床位原则上不少于5 张。

(二)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设计样图〉的通知》(民函〔2015〕116 号)等要求。

第十一条 小区长者服务点分为一类长者服务点和二类长者服务点。

(一)一类长者服务点:原则上应独立设置,拥有独立的场地条件,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 平方米,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等标准建设。

(二)二类长者服务点: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小区物业管理中心等场所内融合设置。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 平方米,需设置基本的老年人活动功能区域。

第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同时需要符合无障碍设计、标识设置、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

(一)无障碍建设标准: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用房应满足轮椅进出的要求,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规定。

(二)标识设置标准:名称与标识设置应统一规范,符合深圳市养老服务标识要求及《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131-2019)的规定。

(三)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有关规定。

第三章 运营规范

第十三条 以模式一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公开招标遴选运营机构;以模式二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公开招标遴选建设运营机构;以模式三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由出资兴办的社会力量建设运营。

第十四条 鼓励街道办事处将 15 分钟服务半径覆盖范围内以模式一、模式二建设的社区长者服务站和小区长者服务点按有关招标遴选程序集中委托就近的养老机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统筹运营,构建立体融合的“ 15 分钟养老服务圈”。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为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收住老年人的应按相关规定到区民政局办理养老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信息。公示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更新,便于老年人了解、获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运营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鼓励购买相关综合责任保险,并与服务对象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励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运营风险。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机构可通过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设立医疗机构或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提供日托照料服务的长者服务站(点)因故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终止服务 60日前通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并提交安置方案。享受过政府资助扶持资金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需经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运营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民政局。

第四章 资助扶持

第二十三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资助扶持措施依照《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对以模式一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给予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

(二)对以模式二、模式三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给予新增床位资助、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

第二十四条 社区长者服务站资助扶持措施:

(一)建设资助:对以模式二、模式三新建且投入运营满1年的社区长者服务站,按实际建设投入金额的50%一次给予建设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 元/ ㎡ ,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建设投入含基础工程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对以模式二、模式三建设且投入使用满10 年的社区长者服务站重新建设后可再次给予建设资助。

(二)年度运营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实行项目清单制,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长者服务站服务项目清单》(附件1-3)与运营机构确定服务项目、约定年度运营服务指标量并纳入年度运营服务合同,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年度运营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三)租金资助:对以模式三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社区长者服务站,根据场地建筑面积按政府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标准的50%给予租金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 万元/年。

第二十五条 小区长者服务点资助扶持措施:

(一)一类长者服务点:

1. 建设资助:对以模式二、模式三新建且投入运营满1 年的一类长者服务点,按实际建设投入金额的50%一次给予建设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 元/ ㎡ ,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建设投入含基础工程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以模式二、模式三建设且投入使用满10 年的一类长者服务点重新建设后可再次给予建设资助。

2. 年度运营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实行项目清单制,由街道办事处根据《一类长者服务点服务项目清单》(附件1-4)与运营机构确定服务项目、约定年度运营服务指标量并纳入年度运营服务合同,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年度运营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3. 租金资助:对以模式三建设且已投入运营的一类长者服务点,根据场地建筑面积按政府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标准的50%给予租金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 万元/年。

(二)二类长者服务点:

无建设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和租金资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年度运营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监测,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对运营机构进行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每年组织专业力量对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一年度的运营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考核方法及指标详见附件1-5)。对年度评估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及以上的按年度运营资助额的100%予以资助;“不合格”等级的不给予年度运营资助。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区、街道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管辖范围,依法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十九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和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拆除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

(三)暂停或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四)向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推销保健产品、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的;

(五)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 年9 月6 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

第三十一条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实施指引》作为本办法的配套文件,与本办法同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宝安区民政局所有。

附件: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实施指引附件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办法实施指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性质可分为全日照料设施、日间照料设施、康乐服务设施三种类型,按服务供给体系可分为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长者服务点三种形态。

(一)全日照料设施:指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照料护理服务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本办法中主要指街道长者服务中心。

(二)日间照料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本办法中主要指社区长者服务站。

(三)康乐服务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教育咨询、健康促进、文化娱乐、就餐助餐或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类型。本办法中主要指小区长者服务点。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的“不少于”“不低于”“最高”“之内”“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应履行下列申报程序:

(一)模式一:

1. 街道办事处将符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的拟建场地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核。

2. 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街道办事处原则上应在6 个月内完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3. 街道办事处原则上应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3 个月内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营机构。

(二)模式二:

政府提供场地交由社会力量建设的,按以下流程申报:

1. 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发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和要求,按公共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公开招标遴选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作为建设单位。

2. 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投资明细、投资承诺书报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审核。

3.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6 个月内完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任务并开业运营。

(三)模式三:

1. 社会力量自主寻找物业建设的,应确保取得5 年以上的房屋使用权,并于项目开工建设3 个月前提交以下材料给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局备案。

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1);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服务场所的平面规划图;

(5)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6)5 年内不改变场地用途的保证书;

(7)其他。

2. 社会力量按照经核准的建设申报材料自主装修和购置设备,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条 申请资助扶持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 申请年度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行政处罚记录。

3. 申请新增床位资助、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的,应符合《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规定的条件。

4. 申请建设资助的,床位面积、设施设备、场地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建设标准;租赁场地建设运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应在5 年及以上。

5. 申请年度运营资助的,社区长者服务站应至少配备2 名专业技术或养老护理员岗位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日托照料服务的,专职养老护理员与床位设置数的比例还应达到1:5;一类长者服务点应至少配备1 名专职工作人员。

6. 申请租金补贴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有租金缴纳银行流水凭证及租赁发票,利用自有产权场地建设运营的,需有场地自有产权证明。

第四条 申请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助扶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新增床位资助、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的,应提交《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规定的材料。

(二)建设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验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表格一式二份):

1.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助申请表》(附件1-2);

2. 运营机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3. 表明场地面积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经房租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应提供有相应消防安全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5. 具有造价咨询或工程专项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建设投入审核报告。

(三)年度运营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验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表格一式二份):

1.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助申请表》(附件1-2);

2. 运营机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3. 表明场地面积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经房租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应提供有相应消防安全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原件;

5. 年度评估考核报告。

(四)租金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验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表格一式二份):

1.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助申请表》(附件1-2);

2. 运营机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3. 表明场地面积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应提供有相应消防安全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5. 租金支付凭证、租金发票,利用自有产权场地建设运营的,此项可不提供。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运营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材料申请上一年度的资助,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 日内组织力量开展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完成初审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六条 经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应由街道办事处与接受资助的运营机构签订资助协议,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街道办事处应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运营机构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对资助款项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运营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应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拨付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向街道办事处提供上一年度资助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同一机构运营多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以每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单位进行公示和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属于限定性资产,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更新维护、日常运营、提供服务所需开支,以及资助协议约定的其他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与设施建设、运营和服务无关的营利性活动、非法活动、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用途。

第九条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记录、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第十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提供日托照料服务的长者服务站(点)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应当实行24 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应当建立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确定或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机构应按年度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将项目服务清单、监督管理要求纳入合同,明确年度运营服务指标量、质量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途停业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应附当年应完成的项目服务清单任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且在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长者家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长者服务点条件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首个运营年度和终止退出年度,实际运营时间超过6 个月的,按年度运营资助规则据实计算资助金额,但年度运营资助金额社区长者服务站最高不超过15 万元、一类长者服务点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实际运营时间不满的6个月的不予运营资助。

附件:1-1.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1-2.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助申请表

1-3. 社区长者服务站服务项目清单

1-4. 一类长者服务点服务项目清单

1-5.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考核表

附件1-1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附件1-2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助申请表

附件1-3

社区长者服务站服务项目清单附件1-4

一类长者服务点服务项目清单附件1-5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考核表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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