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水规字〔202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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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

权规定》的说明

我局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印发实施,并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修订后施行。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我局依据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自原《规定》实施以来,对控制水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规范行使许可自由裁量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使行政许可的实施更加有序,提高了水务部门行政效能和应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复杂局面的能力,促进了水务行政程序建设,对建立 “ 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的水务行政管理体制和 “ 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 ” 的水务行政执法体制起了重要推动作用。

但随着优化营收环境和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以及其他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原《规定》的许多内容需要依据上位法,综合实施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为:依据原《规定》实施后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原《规定》实施情况,对许可事项及程序规定进行调整,重点把握许可受理的条件、许可申请材料、许可作出的条件等内容,达到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自由裁量权空间,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目的。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取水许可审批。

2018 年 11 月 29 日修正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2017年 3 月 1 日修订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 年 12 月 22 日修正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017 年12 月 22 日修正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对取水许可审批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调整,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取水许可审批范围、申请取水许可以及延续取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许可条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相关要求等。《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据此对取水许可审批的相关内容一一作出了修改。

(二)调整用水计划审批。

2018 年 12 月 14 日,我局印发《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水规字 [ 2018]6 号),对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相关程序、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按照新的规定要求对原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水量平衡测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同时,《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穗府〔 2010 〕 32 号)已经修订变更为《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已废止,最新版本的标准为《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T 7119 - 2018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已经修订变更为《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我局根据近五年的实施情况,对部分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内容也相应作出调整。

(三)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2016 年 7 月 2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时间节点,由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修改为开工建设前; 2018 年 3 月 19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018 年12 月 21 日修正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亦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时间节点修改为开工建设之前,因此,《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原第三章第一节根据上述相关修改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州市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目录( 2017 年版)的通知》(穗编办〔 2017 〕 645 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为单独审批事项,广东省水利厅权责清单中“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为单独审批事项,因此将《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原第三章第一节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内容拆分分别作为单独一节。另外,还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规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还增加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条款内容。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州市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目录( 2017 年版)的通知》(穗编办〔 2017 〕645 号)及广州市水务局最新权责清单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作为一项单独审批事项,因此,《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据此新增了这项审批相关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办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该单独规定许可事项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应报审批的活动范围、市水务局与区水务局的审批权限、许可条件、临时占用期间等内容。

(五)河道采砂许可。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 2016 〕 180 号)明确免征河道采砂管理费。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于 2019年进行了修订并颁布实施,新修订的《条例》新增了“因不可抗力中止采砂情形下采砂期限变更的程序”内容;将“依法办理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的有关手续”由原来的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前置程序,变为开始采砂前需要办理的手续;变更了关于地级以上市办理采砂许可的主干河道的范围;对于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总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新增了采砂范围和采砂工具的限制,明确了不得用于销售;新增了采砂出让合同和招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新增明确了采砂出让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本节依据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了修改。

(六)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州市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目录( 2017 年版)的通知》(穗编办〔 2017 〕645 号)及广州市水务局最新权责清单规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将“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从原第一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方案审批”中拆分单列一节。

(七)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2018 年 3 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排污口设置管理职权”划定为生态环境部门职权,《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 2018 〕 17 号》第一条规定“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根据上述变更删除“排水口设置审批”内容。

另外, 2019 年修正的《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删除了“兴建旅游项目,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据此相应修改。

(八)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州市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目录( 2017 年版)的通知》(穗编办〔 2017 〕645 号)和广州市水务局最新权责清单中“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均为单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因此分别以单独一节内容规范。

(九)滩涂开发利用方案初审。

滩涂开发利用方案审批分两大类,其中在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河口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滩涂的活动和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据此,我局在分级管辖权限范围内,负责组织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的专家论证及报批,同时负责河口其他开发利用滩涂活动和建设的审批。根据广东省水利厅权责清单,“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初审”事项为单独审批事项,因此该事项从原第三章第一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中拆分出来,单列一节。

2016 年 3 月 29 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在粤财综〔 2014 〕 89 号文规定免征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级收入基础上,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广州市市县级收入免征。2018 年 6 月 22 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 2018 〕525 号)规定,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免征广州市 10 项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区两级收入,其中包括水利部门的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与之对应的内容据此修改。

(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017 年修正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时间节点由“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前,修改为“开工建设”前,该事项据此修改。

(十一)停止供水审批。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已于 2019 年修订变更为《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修改了停止供水审批的申请条件、无需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停止供水审批的审批主体、申请材料、准予许可的条件等内容,该事项据此修改。

(十二)供水、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 试行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修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被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决定所废止,该事项内容相应修改。

(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指供水、排水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州市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目录( 2017 年版)〉的通知》(穗编办函〔 2017 〕 645 号)规定保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同时备注指“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广州市建筑条例》已于 2018 年 8 月 8 日被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条例》、《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所废止。项目开工审批不再需要提交“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资料,该事项据此修改。

(十四)删除的内容。

第一,广州市政府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布实施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57 号)第 110 项,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下放至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实施。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州市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目录( 2017年版)的通知》(穗编办〔 2017 〕 645 号)及广州市水务局最新权责清单中关于广州市水务局的审批事项不包含“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审批。因此删除“排水许可证核发”全部内容。

第二,《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调整“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及“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发”三个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规定取消该审批事项,凡涉及“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的工程只需征得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同意方可实施。据此,删除“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全部内容。

第三,《广州市排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不再由当事人报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而是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排水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内部征求意见,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已非行政许可事项,因此删除“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全部内容。

第四, 2019 年《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删除了“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根据该规定删除“水利设施迁移、报废、维修审批”全部内容。

三、起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一)调研评估

我局自 2018 年 3 月份起,组织局内相关处室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代表等进行座谈沟通,了解原《规定》实施情况,并对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调研,于 2020 年中下旬形成调研论证报告。

(二)征求意见

1 .征求系统内部意见。 2020 年 8 月 14 日前后,我局先后多次在系统内部征求各有关处室和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2 .征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意见。 2021 年 1 月 11 日,我局就《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发函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水务部门共 25 个单位的意见。收到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水务局等单位反馈意见共 12 条,采纳 6 条,部分采纳 2 条,解释说明 3 条,不采纳 1 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番禺区水务局等 12 个单位回复无修改意见。

3 .挂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2021 年 1 月 14 日,我局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 2021 月 1 月 29 日,共收到公众反映意见和建议 2 条,经研究,我局全部采纳。

(三)制度廉洁性评估

根据《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州市监察局、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 广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 > 的通知》(穗纪字〔 2014 〕 14 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4 年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 2014 〕 865 号)要求,我局对《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组织廉洁性评估,并制作制度廉洁性评估表。

(四)合法性审查

《行政 许可 自由裁量权规定》已通过我局内设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向市司法局报送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审议

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穗水局长会纪〔 2021 〕 12号),《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已于 2021 年 9 月通过局内集体审议。

(六)编号印发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于 2022 年 07 月 22 日编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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