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起草说明
我局起草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下称《守则》),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一)制定合法性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 年第8 号)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 号)第三十九条均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我局作为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守则》正是贯彻落实上位法政策要求,以及履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体现。另外,根据《佛山市司法局中共佛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佛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佛司办〔2021〕55 号),我局可以以本单位名义对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局具备制定《守则》的主体资格。
(二)制定必要性
我市目前已开通广佛地铁线、佛山地铁2 号线、南海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铁线路的日均客流量早已超过60 万人次。2016 年,广佛两地共同制定了《城际轨道广佛线乘客守则》,并在2019 年对其作出修订,但《城际轨道广佛线乘客守则》仅适用于广佛地铁线,针对已投入运营的佛山地铁2 号线以及有轨电车的乘客管理,目前是“无规可依”。为了弥补相关管理漏洞,加强乘客行为的规范管理,加快制定统一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守则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
(三)制定可行性
广佛地铁线开通运营已有多年,我市在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另外,交通运输部在2018 年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2019 年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对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指引,北京、广州、南宁、上海等多地也出台了地方性的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为我市制定《守则》提供了充分的经验和借鉴,政策出台后顺利落地实施得到有效保障。
(四)政策效果评估
《守则》实施后,我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管理不再“无规可依”,有助于维护我市轨道交通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 号)
(二)地方性法规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 号)
(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 年第8 号)
2.《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6 号)
(四)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 号)
(五)参考文件
1.《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2.《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3.《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4.《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5.《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6.《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第二次修订)》
7.《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编制过程
(一)工作前期,我局搜集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新政,以及北京、上海、广州、南宁、厦门等其他城市已经出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多次内部讨论以摸清我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管理过程中亟需明确、完善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政策方向。为确保政策合法合规,全面提升发文质量,我局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开展政策制定工作,由专业律师对《守则》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全面把关。
(二)形成《守则》初稿后,我局将《守则》发给了各相关部门以及企业征求意见两次,结合各部门以及企业反馈意见对《守则》进行完善。部门及企业征求意见结束后,我局在佛山市政府网和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官网同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反馈。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我局对《守则》开展了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三)我局将完善后的《守则》按照规定送交我局内部法制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查。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我局按照规定将《守则》呈交局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守则》通过领导集体讨论,一致同意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说明
《守则》共23 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乘车凭证范围、票务管理、特殊人群乘车规定、可携带和禁止携带物品、乘客禁止行为、乘客责任与义务等。
(一)关于《守则》的适用范围
《守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凡进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当遵守《守则》等相关管理规定,并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定义和范围予以明确。
(二)关于乘车凭证范围
《守则》第五条对车票类型进行了适当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除了实体车票外,目前出现了二维码等新型乘车凭证,同时还存在纪念车票等特殊车票,故本条对车票的定义及范围作了比较宽泛的规定。
(三)关于乘客应当遵守的票务管理规定
《守则》第七条阐述了乘客应当遵守的六项票务管理规定,主要对乘客持票上车、车票使用、票价优惠享受、超时和超程补票、逃票处理等进行规范。
(四)关于特殊乘车人群的规定
根据国家最新的优化生育政策,《守则》第八条规定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 米或未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乘车,确立儿童乘车优惠政策。
《守则》第九条规定高龄老人、学龄前儿童、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突发疾病人员、残障人士、行动不便者等特殊人群搭乘城市轨道交通时由至少一名健康成年人陪同,并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以获得相应帮助。
(五)关于可携带和禁止携带物品的规定
《守则》第十一条规定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 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 米的行李乘车,无需另付车费;另外,第十二条明确了乘客禁止携带的物品范围,包括超出总重量超过30 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 米的行李,危险品,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枪械弹药、管制刀器具、爆炸物品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活禽、宠物,运货平板推车、自行车、电动类车辆等,同时针对部分禁止携带物品作出了例外规定。
(六)关于乘客禁止行为的规定
《守则》第十三条对 14 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其中较为典型的行为包括: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插座,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擅自进入驾驶室、轨行区等禁入区域,损害或毁坏轨道、隧道、车站等设备,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点燃明火,非法拦截列车,阻挡车门、站台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强行上下车等。
《守则》第十四条对 9 种影响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其中较为典型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设点经营、乱摆卖,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等,乱涂、乱写、乱画或未经许可悬挂、张贴物品,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或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
(七)关于乘客在乘车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守则》第十五条对乘客安全有序乘车提出了10 项要求,主要包括:患有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人员以及身体裸露者不得进站乘车,列车停稳后应当先下后上、依次上车,禁止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搡等。另外,第十五条明确鼓励乘客主动给有需要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以及针对乘客边走边看电子设备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守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乘客应当遵守应急管理和疫情防控要求,具体包括:遇到突发紧急情况时应当正确使用逃生门、灭火器、电扶梯急停键、紧急停车按钮、紧急通话装置等安全设施,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突发情况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积极配合运营单位依法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等。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我局内部法制部门对《规范》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规范》的制定依据和制定主体合法,政策内容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进一步增设义务和减损权利的情况,没有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制定程序合法合规,建议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司法局开展下一步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六、行政系统及企业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我局就《守则》向各相关部门及企业征求意见两次,两次均发给了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民政局,市铁投集团、中交佛投公司、广东广佛公司等13 个单位。第一次征求意见中5 个单位回复无修改意见,6 个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合计9 条,我局采纳8 条,不采纳1 条;第二次征求意见中9 个单位回复无修改意见,4 个单位合计提出了10 条意见,我局采纳了8 条,不采纳2 条。各单位主要围绕超时车费收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范围、跨市轨道交通管理、安全检查等提出建议和意见,我局酌情采纳并对《守则》进行了完善和优化,对不予采纳的已做好解释和说明。
七、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2022 年3 月26 日至2022 年4 月7 日,我局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网和我局部门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守则》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了14 条反馈意见,没有引起社会舆情事件,我局已按照规定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公开反馈和说明。
八、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我局对《守则》开展了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守则》没有违反相关标准,不存在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