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LCZFG2022001乐从镇人民政府文件
乐府发〔 2022 〕 25 号
乐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从镇促进佛山 新城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乐从镇促进佛山新城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 28331509 、 28332075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2022 年 7 月 1 日
乐从镇促进佛山新城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佛山新城产业集聚,提升楼宇品质,做活做旺佛山新城楼宇经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乐从镇促进佛山新城楼宇经济发展扶持资金,每年投入 2500 万元,三年合共投入 7500 万元,围绕做活做旺佛山新城内商务商业楼宇,打造佛山新城金融集聚区等方面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纳入“乐从镇加快佛山新城产业集聚专项资金”专项预算管理,实行年度内预算总额控制,在本办法实施期内,以企业备案的时间顺序给予补助,超出总额部分不予补助。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是促进佛山新城楼宇经济发展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统筹安排;乐从镇财政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楼宇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且签订《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关于做活做旺佛山新城“一楼一策”扶持协议》的佛山新城范围内的商业商务办公楼宇。
(二)楼宇运营管理主体在乐从镇注册纳税,有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支持总部经济聚集发展。鼓励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上市企业(含上市后备企业),独角兽企业,市级或以上 100 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的总部,区域片区总部或全资子公司等进驻。
(二)促进金融集聚区发展。鼓励设立引进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投资控股平台等金融机构(包括内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具体扶持对象包括:
1 .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佛山新城范围内注册成立且持有相关金融牌照具有法人资质的经营性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2 .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是指在佛山新城范围内注册、运营并直属于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有地级市以上级别分支机构管理权限,并具有对下一级分支机构的业务统计、纳税统缴等功能。
3 .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佛山新城范围内注册成立并为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
4 .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省级以上分支机构的银行卡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算力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培训中心、运营中心、金融科技研发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
5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含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佛山新城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或合伙企业,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资金,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为主营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完成后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6 .金融投资控股平台,是指本地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牵头发起成立、注册资本(实缴)超过一亿元的投资控股公司,其控制两个或以上受监管的金融或类金融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实行严格分业管理,金融资产超过公司总资产一半以上。
7 .经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认定的金融新业态。
(三)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设计产业、现代商业服务业发展。
(四)支持“四上”企业聚集发展。符合国家相关统计规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四上”企业。
(五)符合辖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经镇级以上(含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镇级以上(含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
第六条 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纳税和统计关系在佛山新城范围内的商业商务办公楼宇内的企业(或机构),要求企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第五条第(五)款要求的企业(或机构)不受此款限制。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七条 办公用房购置补助。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关条件,在政策实施期内于佛山新城备案楼宇以购置物业方式落户的扶持对象,可享受办公用房购置补助。购置补助据实核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最高 500元,按企业投入装修费标准超过 1000 元 / 平方米的用房且未申领过本办法第八条所述租金补助的面积计算。按补助标准对已装修物业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面积不得重复申请。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八条 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一)对本办法实施期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条件,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新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在佛山新城备案楼宇以租赁形式落户的重点扶持对象,办公用房租赁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的,单个企业可享受最多连续 36 个月最高 50 元 / 平方米 · 月的租金补助。
(二)对本办法实施期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款条件并在佛山新城备案楼宇以租赁的形式落户的扶持对象,办公用房租赁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的,按企业所在楼宇当年度实现的招商面积划档确定,可享受连续 12个月最高 15 元 / 平方米 · 月的租金补助。具体租金补助标准:
楼宇当年度实现的招商面积 (平方米) 企业租金补助标准 (元 / 平方米 · 月) 5000 (含)— 10000 5 10000 (含) —15000 10 15000 (含)及以上 15
(三)享受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的,企业申报年度需同时满足企业注册地在佛山新城范围且实际进驻办公。补贴时间以企业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计算。补助面积按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面积据实核算,单个企业原则上补助面积不高于 2000 平方米。属镇重点招商项目的,经批准后可按经审定的租赁合同面积进行补助。若企业实际租赁租金低于补助标准或享受市、区级办公场地租金补助后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进行补助。
第九条 高管团队奖励。
在佛山新城范围内的企业,单个纳税主体申报年度在佛山新城纳税超过 1 亿元且同比增幅超过 10% 的企业,给予最高 200万的高管团队奖励,资金分配办法由企业制定,奖励金直接划拨至企业人才本人账户。具体奖励方案由镇经济发展办与企业进行签订。如企业已获得市、区级同类政策奖励的,镇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对楼宇引进的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可报镇委镇政府研究,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
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和受理,具体时间及申报事项以当年官方正式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提交。
根据当年的申报指引,在指定的申报期限内按指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审核。
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受理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公示。
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将在政府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对拟审核通过的申报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收到异议信息的,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被提出异议的对象进行二次审核,如确认为未达到申报条件的,则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
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报对象按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须对申报资料真实性作出承诺,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企业 3 年内申请乐从镇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
第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离佛山新城,否则应全额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扶持对象须在达到扶持条件的 12 个月内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书面备案,逾期不提出的视同自动放弃享受本办法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享受第七条购置补助的办公用房 5 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转)租、出让或改变使用用途,享受第八条租金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分租、转租或改变使用用途,否则应全额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最高”“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 年 12 月 31 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办法正式实施期间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评定执行。本办法由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