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分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东人社发〔2022〕2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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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分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关于持续推进 “ 三项工程 ” 深化 “ 技能人才之都 ” 建设的工作方案 >的通知》(东府办〔 2022 〕 25 号)文件精神,深化我市 “ 技能人才之都 ” 建设 ,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生保障、经济响应、社会共治和发展支撑职能,为塑造品质人社、共建成长之城赋能,以东莞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 “ 市高训中心 ” )为依托,认定一批高技能公共实训分基地(以下简称 “ 分基地 ” ),逐步形成以市高训中心为龙头,以特色专业分基地为基础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 “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 ”为原则,配合我市产业布局,服务经济发展,通过申报评审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本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培训机构、在莞高校等单位认定分基地。分基地以合作共建、资源共享的方式建设。

第三条 分基地的建设以公共性、公益性、示范性为导向。公共性突出资源共享,承担企业需求量大且能为企业解决现实问题的培训项目;公益性突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公益性质的服务;示范性突出示范、辐射与带动作用。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全市分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市高训中心负责做好全市分基地建设、指导、管理及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五条 分基地的基本职能。

(一)公共实训。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非在编人员)、培训机构学员等个人开放,提供公共技能实训服务。

(二)技能评价。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开展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模式研究。

(三)技能竞赛。提供各类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服务,可承担国家、省、市、镇级技能竞赛选拔、集训工作。

(四)师资培训。提供本片区、全市或全省师资培训,培养“ 双师型 ” 和 “ 一体化 ” 教师,促进区域内师资交流和师资资源共享。

(五)实训项目开发。适应技能人才发展的需要,开发技术含量高且市场紧缺的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标准、课程标准、实训教材、实训装备等;开发运用 “ 职业培训包 ” ,推行 “ 互联网 + 公共实训 ” ;开发公共实训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不断拓宽分基地服务功能。

(六)技能交流。参与或组织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技能交流研讨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交流推广提供服务。

(七)其他职能。可根据各园区、镇街技能人才需求拓展相关服务功能。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分基地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 800 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

第七条 实训项目设置需结合东莞打造全国先进制造之都的目标任务和产业发展实际,优先选择分基地服务区域内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紧缺行业,适当向人工智能、先进装备制造等相关领域倾斜。实训项目涵盖专业岗位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实训工位数不少于100 个,能满足年实训 8000 人次以上技能人才的需要。

第八条 分基地实训室建设需考虑采光、除尘净化、视频监控、健康环保因素,兼顾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求。

第九条 分基地实训设备配置需贴近生产实际,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能承担国家、省、市、镇级技能竞赛选拔、集训工作。

第十条 分基地需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人员配备要求。

(一)师资队伍。分基地需配备不少于 10 人的师资队伍,其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教师不少于 80% 。

(二)专家团队。分基地需配备一支不少于 3 人,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专家团队,能为分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运作、训练模式、课程开发、技术改造、技术交流等提供服务。

(三)服务团队。分基地需配备不少于 3 人的管理服务队伍,保证分基地正常管理与运作,维护实训设备。

第十二条 分基地要制定财务、师资、学员、实训、设施设备、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本市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或在莞高校等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设立分基地:

(一)依法成立并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资质、其他政府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培训资质。

(三)能满足开展实训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以及师资条件。其中场地属于租赁的,申报时剩余租赁使用期限应不少于3 年(含 3 年)。

(四)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场地符合安全生产规范要求。

(五)能开展符合东莞产业发展需求的训练项目(工种),有规范的教学文件。

第十四条 分基地申报时间以市高训中心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为准,申报时需向市高训中心提交《东莞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分基地申报表》(附件)及以下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本市培训资质证明:如未曾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申报单位根据单位性质,提供以下材料之一: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其他政府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培训资质。

(三)场地证明文件(场地权属、面积等)。

(四)管理人员、师资队伍、专家团队、服务团队的材料:聘用合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管理制度:财务、师资、学员、实训、设施设备、安全操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市高训中心组建专家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由相关技术领域、财务、管理等专家组成,组长由专家评审组成员推选担任。所需费用列入分基地专项经费,按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评审流程。

(一)资格初审。根据申报公告上的评审时间安排,市高训中心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期限结束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可在取得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逾期视为放弃此次申报。

(二)专家评审。组建不少于 5 人单数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

(三)专家推荐。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形成推荐名单。

(四)征求意见。市高训中心根据专家评审组推荐名单整理形成拟认定分基地名单,并征求推荐名单上的申报单位所在园区、镇街或主管部门意见。

(五)结果公示。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拟认定分基地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收到异议,由市高训中心负责调查处理。若经调查异议成立,确认不符合分基地认定条件的,告知申报单位及说明理由,从拟认定分基地名单中将其剔除,重新公示。

(六)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拟认定分基地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其门户网站公告认定分基地名单。审核不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结果及理由。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分基地实训项目要以岗位职业能力为依据,以真实任务为引领,以用人单位满意为目标,以行业标准实施评价,实训流程要体现职业岗位完整工作过程。

第十八条 分基地要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建设综合门户网站或相关服务系统,实现公共实训服务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分基地严格按照公共实训服务相关流程和规范开展工作,保证场地、设备、师资及时配备到位。各阶段台账资料要及时报送审核并做好存档,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分基地应积极建立与行业、企业、培训机构、院校、人力资源市场的紧密联系机制与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合作单位的场地设备、师资实施教学培训工作,扩大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的分基地,因特殊情况需迁移分基地地址的,分基地所在单位应当提前 30 日向市高训中心提交书面报告,经市高训中心实地考察后符合分基地认定标准的,方可迁移。

第七章 技能提升课程成果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高训中心根据全市高技能公共实训的实际需要,结合东莞课程标准目录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技能提升课程目录并于每年一月向社会公布。实训课程目录及费用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各分基地可根据所在区域实际需求和自身服务能力向市高训中心申报技能提升课程计划,经市高训中心核准后,纳入政府技能提升课程计划,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 3 个月的全日制劳动者,可报读目录内的课程。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可直接报读目录内的课程。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批量报读的可优先安排。实训课程不能重复报读,每人每年仅限报读一项实训课程。

第二十四条 分基地完成课程并通过验收的,市财政根据课程情况分类支付课程费用。课程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高新技术与现代服务类课程,每人每课程费用标准为 1500 元;第二类为智能制造类课程,每人每课程费用标准为 2000 元。每课程不少于 40 学时( 45 分钟为 1 学时)。课程费用直接拨付给分基地所在单位,分基地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向学员另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分基地在课程完成一个月内,按要求向市高训中心提交课程验收材料及提出课程费用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市高训中心组织专家对每批次实训课程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实行 “ 一课程一审核 ” ,所需费用列入分基地专项经费,按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执行。申请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课程,由市高训中心拨付课程费用;验收不合格的,向分基地所在单位说明理由,不支付课程费用。课程费用可用于分基地成本开支,包括实训耗材、设备更新、水电费、人员经费、课酬、课程开发等。其中,课酬可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 2018 〕 334 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园区、镇街可根据自身对技能人才需求,参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由分基地开展实训项目开发、技能人才培训、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评价等工作。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由市高训中心负责分基地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实训、技能评价、技能竞赛、师资培训、实训项目开发、技能交流、学员满意度、实训设施投入、其他社会效应等。

第三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的分基地,可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第三十一条 分基地及其所在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分基地认定。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二)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 10 万元以上行政罚款或一年内有三次以上且每次 1000 元以上行政处罚等违法记录的 。

(三)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

(四)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为差的 。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迁移分基地地址的 。

(六)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对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等,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对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止。

附件:东莞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分基地申报表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HSHBZJ-2022-010 )

附件

东莞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分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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