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番市监规字〔20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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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PY0320220001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番市监规字〔2022〕1 号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

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番禺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

2022 年3 月31 日

(联系人:陈耀泉、李思雯,联系电话:84810155)广州市番禺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本区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知发服字 ﹝ 2020 ﹞ 1 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 (穗字 ﹝ 2015 ﹞ 4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 ﹝ 2017 ﹞ 4 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为更好科学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评审、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实现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版权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对口项目资助的年度预算,并将预算知会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每年根据区知识产权发展状况预算下一年度所需的专项资金额度。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报批和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指导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程序检查,防止重复、多头申报;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地理标志、政府质量奖、产品品牌荣誉和企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等。

第八条 对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0 万元、50 万元和30 万元。

第九条 对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 万元、30 万元和20 万元。

获得广东省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10 万元。

第十条 对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 万元。对获评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过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个数,资助2000 元/个,每件商标不超过2 万元。

第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0 万元。

对年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给予一次性资助80 万元。

对获得同级别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奖项的,给予一次性资助80 万元。

对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十三条 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0 万元/件。

对成功认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 万元/个。

对首次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组织,给予一次性资助10 万元;同一件商标标志成功注册其他类别集体商标的,资助3 万元/件,同一组织最高资助5 件。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0 万元、50 万元和30 万元。

第十五条 对首次获得“粤字号”农业品牌的单位,一次性资助30 万元/个;复评获得“粤字号”农业品牌的,资助5 万元。

对获得同类型省级和市级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30 万元/个和10 万元/个。

第十六条 对通过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评估费给予资助,按照不超过知识产权评估费50%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年。

第十七条 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在获得登记证书后资助300 元/件;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其他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资助150 元/件。

同一单位每年申请著作权登记资助不超过100 件。

第十八条 成功申请建立企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资助3 万元开办经费。

工作站每营运满12 个月,按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广州市番禺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年度核查合格的,资助10 万元。

第十九条 每年安排不高于20 万元的工作经费(实报实销),用于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其他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形:

(一)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施行的相关知识产权扶持政策所需经费。

(二)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知识产权项目支出事项。

第四章申请条件和限制

第二十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从事或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相关信息以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政府质量奖和产品品牌所载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

(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三)被列入市财政、区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的。

(四)发放资助时,申请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申请人在商标、专利、著作权、产品质量、税务、环保、安全生产、进出口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受理、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政府序列质量奖、企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的资助申请;区版权局负责受理著作权的资助申请;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受理“粤字号”农业品牌的资助申请。

第二十三条 每年集中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请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资助资金每年发放一次,每次发放上一年度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收到相应资助项目证书(证明或审定资料)按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申请材料。

申请人超过按资助项目证书(证明或审定资料)确认时间24个月内不申请资助的,视为放弃;职能部门不应受理视为放弃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版权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部门每年按财政预算时间整理已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并制作《番禺区知识产权资助项目汇总表》,区版权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将申请材料和《番禺区知识产权资助项目汇总表》汇总到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对资助项目和资助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相关部门在公示结束后组织调查,如查证属实,取消相关单位资助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查证后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用款单位拨付资金。

第六章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要求如实申报,做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对口职能部门追回已获得的资助,并向社会公告;该申请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每年根据本办法制定申报指南,申报指南依据本办法和配套程序制定;申报指南根据国家、省、市的动态政策进行调整和补充;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申报指南。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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