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动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检发办字(2022)3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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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晋检发办字〔2022〕36 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动公益

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动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2022 年 9 月 13 日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动

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 年 7 月,公益诉讼检察全面推开。五年来,在各级院党组领导下,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和省委决策部署,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全面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各项工作稳步向前,取得突出成绩。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党和人民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任务更重、标准更高,在理念塑造、工作谋划、机制建设、队伍保障等方面需要与时俱进,不断予以加强、改进、健全和完善。为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实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夯实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发展根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聚焦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协同联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以办案为中心,充分运用大数据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持续做优四大传统领域,全面做深法定新领域,积极稳妥探索其他新领域,实现公益诉讼检察发展战略更具前瞻、办案理念更为先进、人员素能更加过硬、发展基础更加坚实、办案管理更为科学。

二、强化理念变革

1. 坚持政治引领。 始终把推动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放在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政治站位上考量,坚持办案效果从政治上看,办案思路从政治上谋,办案方法运用政治智慧,全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办理重大公益诉讼案件。

2. 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 紧跟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积极服务省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部署。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找准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保障结合点。对标人民群众在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环境、安全上的新需求,找准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发力点。坚持通过办案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 深刻理解 “ 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 ” 内涵,摒弃 “ 零和 ” 博弈思维,秉持 “ 诉前实现公益保护目标是最佳司法状态 ” 理念,围绕公益保护,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积极促进检察权与行政权同向发力、同频共振。

4. 坚持跟进监督。 把握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特点,对整改成效常态化开展 “ 回头看 ” 。对虚假整改的,依法提起诉讼。对反弹回潮的,可以重新立案办理。

5. 深化溯源治理。 深入分析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剖析机制、制度和履职管理的问题和原因,运用制发检察建议等法律手段、法治方式,助力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

三、全面、依法、能动履职办好案件

6. 突出办案重点。 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受损问题,重点办理最高检交办的中央环保督察案件线索及其他案件线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教育片反映的公益问题线索以及最高检、省院部署的专项行动有关案件。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重点关注行政机关多头管理、质效不高从而造成公共利益长期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问题。重点关注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级别所限、对下指导不足而能够通过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解决的问题。重点关注因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导致的社会治理漏洞和短板问题。对于行政机关已经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整改补救措施的公益受损问题,可适当关注、跟进,但一般不宜作为案件办理。

7. 全面抓好 “4+8+N” 领域办案。 深耕 4 个传统办案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4 个领域是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根基,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各级院要始终把办案重心放在这 4 个领域上,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争取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持续抓实单行法律、专门立法设定的办案领域。单行法律、专门立法设定的公益诉讼办案领域,是公益诉讼检察拓展案件范围的重要增长极。各级院要深入结合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特殊群体)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办案实际,认真研究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找准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发力点。积极稳妥探索办好其他新领域案件。新领域是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资源的丰厚储藏地。各级院要把握好 “ 积极、稳妥 ” 的新领域办案总要求,扎扎实实办理相关案件,不得 “ 蹭热点 ”“ 博眼球 ” 、轻率跟风办案。

8. 突出地域特色。 结合山西能源大省、文物大省等特点,省院重点办好跨市级行政区划的大案、难啃的硬骨头案。各市院要重点办好本地区特色案件、辖区跨县级行政区划案件。太忻一体化经济区检察机关,要重点关注影响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公益保护问题;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检察机关,要紧贴示范区战略定位,重点在助力提升治理能力、治理水平上下功夫。沿黄沿汾以及其他沿河地区检察机关,要重点关注河流污染、河道行洪、出口断面水质等问题;太行、吕梁以及其他依山地区检察机关,要重点关注矿产资源、水土保持等问题;人口密集的主城区检察机关,要重点关注食品药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施工)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受损问题;工业集中地区检察机关,要重点关注工业废料、废水、废气等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县域检察机关要重点关注乱占农用地以及农药使用、畜禽养殖等易致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新业态集中地区检察机关,要重点关注新业态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城乡结合部检察机关,要重点关注由于管理衔接不畅等原因造成的公益受损问题;文物资源、人文资源、红色资源、传统村落富集地区检察机关,要重点关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资源、传统村落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太原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要立足铁路、放眼全省,依据省院确定的管辖范围,重点关注铁路运行安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等跨区域案件。

9. 牢牢把握案件质量这个 “ 生命线 ” 。 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确保公益诉讼办案立结严格、证据扎实、程序规范、效果明显,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严把立案关,严格按照《规则》明确的立案标准,对线索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得立案。坚决杜绝虚假立案、办凑数案,发现此类情况的,严肃追究决定立案人员的司法责任。严把证据关,用好调查核实权,严格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事实确认书》《检察建议书》中叙明的事实,须有合法证据支撑。严把结案关,严格结案条件,结案前,必须对公益保护情况进行详尽调查,不得简单以行政机关的回复作为结案依据。对于整改难度大、需时长的案件,可视情依规中止审查。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要查清公益受损情况,厘清行政机关职责,确保监督对象适格。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要把握好受损公益评估鉴定,合理确定诉求,确保诉请合法、有理、有据。

四、完善工作机制

10. 完善办案组织机制。 持续落实公益诉讼检察 “ 一把手 ” 工程要求,各级院检察长要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公益诉讼案件,市级院检察长每年至少办理 1 件,县级院检察长每年至少办理 3件。各级院分管院领导要带头办理一定数量的公益诉讼案件。完善办案一体化机制。省院在全省范围内抽调骨干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重点办理重大环境保护领域、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以及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新领域案件。鼓励各市级院组建跨行政区划的专业办案团队,重点办理在本地区有影响的专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11. 加强办案督导指导。 完善最高检、省院交办线索办理机制。对最高检和省院交办线索实行省院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制,由一个办案组全流程负责线索移交、督办、结案审查。加强省院检察官办案组包片指导。包片办案组对所包联地区的办案质效负指导责任,每年实地指导办案不少于 3 次。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定期通报机制。省院逐月通报各地工作亮点和办理的重点案件情况,分析工作短板,推动问题解决。市级院定期对辖区内基层院办案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总结基层院办案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12. 强化协同共治。 积极推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村农业、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审计、税务、市场监管、文物、林草等行政机关协作,加强线索移送、信息通报、业务交流、互派人员锻炼等,在各自职责内有效联动,适时联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在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协作配合的方式和尺度,坚持检察监督本位,不得参与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不得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履行监管职责。要充分用好特邀检察官助理等 “ 外脑 ” ,协助解决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不断深化军地检察机关协作,用心用情办好涉军公益诉讼案件。积极联合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共同开展办案行动。增强拥军意识,妥善办理危害军队国防利益案件。不断加强区域办案协作,自觉融入国家区域经济发展大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协作,加强晋冀蒙辽四省协作平台运行,全面加强与内蒙古、陕西、河南、河北等相邻省市区的工作配合。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之间的联系,及时与人民法院就案件办理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完善与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的线索移送机制,破除内部协作壁垒,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13. 完善办案质效评价机制。 坚持 “ 四看 ” 标准,在高质量发展标志性指标的基础上,构建并不断完善符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具有公益诉讼特点的办案工作质效评价机制。突出对办大案、办有影响力案件、办典型案件的正向评价;突出对以办案促进社会治理效果的正向评价;突出对市级院办案引领带头作用发挥的正向评价等。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对办案质效不良、办案不规范的,给予一定减分。省院定期对各地办案工作质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用于省院年终对各地的综合点评。

14. 完善以案例为中心的宣传工作机制。 全面落实 “ 谁执法谁普法 ” 工作责任,坚持以案例为中心,认真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公益诉讼办案宣传,突出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的双赢效果,讲好检察故事,严防产生负面舆情。加强典型案例培育、发布。省院定期发布相关案例,每年发布参考性案例不少于 1 次、典型案例不少于 2 次,发布案例总数不少于 20 件。各市级院每年发布典型案例不少于 1 次。

15. 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听证工作指引》,积极组织开展检察听证,多方听取意见,助力明确管理职责,推动形成全面有效的整改方案。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活动,特别是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送达、整改成效验收等办案环节,要主动邀请相关专业领域人员参与,发挥好专业力量优势。积极推动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执法检查,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落实好重要检察建议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抄送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涉公益诉讼提案等。全面用好 “ 益心为公 ” 平台,高度重视相关人员反映的公益诉讼问题线索,及时反馈相关问题线索处理情况。

五、强化工作保障

16. 加强数字检察建设。 全面落实《山西省检察机关深化检察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检察建设实施意见》,积极构建并推广应用大数据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模型。按照重点突破、依次构建的原则,由点及面,成熟一个、应用一个、推广一个。建成、用好公益诉讼指挥中心,努力推动实现 “ 办案 + 管理 ” 全面数字化、信息化。

17. 加强技术支持。 发挥好技术在办案中的作用,充分用好无人机、快检实验室等技术设备、设施,在调查取证、样品分析、证据筛选中,用好技术检查结果。市级院统筹本辖区有条件的基层院建设并共享快检实验室,服务周边 2 小时车程范围内的检察机关。加强与鉴定机构合作,发挥好鉴定意见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作用。

18. 加强人才培养、队伍建设。 始终把人才培养作为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的筑基之本,有计划、有目标地组织开展公益诉讼人才队伍建设。各级院要积极选配政治能力强、业务基础好、工作作风扎实的检察人员充实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一线,给任务、压担子。要注重在办案实践中培养锻炼人才、发现人才、推荐人才。省院每年对优秀办案团队和优秀办案检察官进行通报表扬。要全面了解掌握培训需求,定期开展以检察官教办案为主的针对性业务培训。通过业务竞赛等形式,实战化训练提升公益诉讼干警调查取证、证据分析、事实归纳、文书撰写、对抗答辩等业务素能。积极鼓励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办精品案,对于办出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或市级以上典型案例的,在检察官入额、等级晋升、干部任用等方面予以重点考虑。

19. 加强理论研究。 要立足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初创新立、司法办案实践迫切需要更多理论支持、制度发展迫切需要理论总结的实际,进一步强化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办案方式、办案规律以及促进社会治理效果的方法途径。省院要发挥带头作用,每年选取若干研究方向,组织申报最高检和省院公益诉讼检察基础理论、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各市级院每年至少要向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指导》投稿 1 篇。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搭建平台开展理论研讨交流。各级院要大力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开展理论研究、专题调研和办案经验提炼总结,努力形成一批有质量、有影响、见实效的理论研究成果。

20.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进一步规范公益诉讼检察权行使,全面落实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公益诉讼检察七条禁令》和省院《公益诉讼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各级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全体公益诉讼检察干警要始终紧绷公平正义之弦,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严格防止行政相对人利用公益诉讼办案干扰行政管理正常秩序和市场良性竞争秩序,坚决抵制行政相对人通过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切实做到秉公用权、廉洁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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