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津规资源发〔2023〕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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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
各有农业的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2022年印发的《自然资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完善采矿用地保障渠道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为进一步落实《通知》要求,统筹推进重大采矿项目用地要素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采矿用地
各区要将统筹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按照《通知》精神,在区、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作出空间安排,列出采矿项目清单。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将采矿项目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依据。
二、分类保障采矿用地计划指标需求
对纳入国家和我市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国家和我市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此外,还可以按照《通知》的要求,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三、规范复垦修复验收和腾退指标管理
市、区两级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6号)做好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工作。复垦修复后腾退的指标由市规划资源局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统筹管理和使用。
采矿企业将本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或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要求,做好复垦新增耕地的选址论证、实施验收、项目报备、后期管护等工作,确保新增耕地符合国家要求,顺利通过国家备案后,可用于本企业在本区采矿项目落实占补平衡。
各区规划资源部门要对复垦修复验收后的土地做好跟踪管理,督促土地权利人履行好相关职责。采矿用地复垦为新增耕地的,应当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耕种,不得撂荒。
本通知实施后,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年12月26日
(联系人:资源处冯万馨;联系电话:2330581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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