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津财行政〔2023〕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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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召开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包括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
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二、会议会期,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天半,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半,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三、各单位召开会议,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线上会议形式。线上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相应会议类别参会人数上限,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线上会议优先选择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有应用系统。单位现有应用系统无法保障的,应当结合工作性质、保密要求等,选择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
四、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线下费用:《办法》规定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二)线上费用: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
五、会议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算列支:
(一)线下费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结合线下实际参会人数、会议时间进行核算。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
(二)线上费用不纳入《办法》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凭合法票据原则上在单位年度会议费预算内据实列支。
各单位应当按照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市场调研、充分议价,合理选择线上会议应用系统,细化完善本单位线上会议支出标准。
六、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会议费报销手续。线下费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销。线上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和使用相关应用系统所开具的合法票据,签署服务合同的,需一并提供相关合同。
七、各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会议安全和保密管理,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选择安全可靠的应用系统,督促系统服务供应商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加强对运维人员、技术服务人员日常保密教育和监督,定期开展终端设备和涉密场所保密检查,妥善保管会议音视频等材料,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八、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议内容相近、参会人员范围相同会议的统筹,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简化办会形式,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参会人员数量,减少陪会。
九、各单位应在《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从严从紧核定会议费预算,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十、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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