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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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的通知
为积极推进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有效实施,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入账工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结合《通知》要求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各市政基础设施记账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落实到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通知》规定将存量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
各区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2024年3月30日前将本区相关类别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送对口市级主管部门;市内六区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当于2024年3月30日前将本单位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其他各区公安局应当于2024年3月30日前将本区相关类别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当于2024年4月15日前将本行业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送市公安局;各市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本行业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明确记账主体,做好初始计量
我市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对纳入市政基础设施的范围、类别进行界定,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资产清查,按照《通知》“四、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的一般原则和有关具体规定确定记账主体。
各记账主体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原则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以重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由市、区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所属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或明确其重置成本标准制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市政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由其所在的区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区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重置成本标准后,应当报对口市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强化宣传培训,提升会计核算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工作,使各相关单位及时、全面地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为推动我市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附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
      运输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
      计核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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