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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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为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
(二)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三)在本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人员。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申请时企业法人及职工应为正常缴费状态,下同),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二)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元补贴。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审核。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三)拨付。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于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四、有关事宜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进行统筹安排。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不能重复享受。
(三)市就业服务中心承担全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经办指导、统计分析、督导监管等工作。各区人社局负责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宣传、具体经办、跟踪检查等工作。
(四)对创业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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