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津规资矿发〔2022〕15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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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并报自然资源部批复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做好《规划》实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发挥地质工作的基础性和先行性作用,服务“双碳”战略目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实现“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提供保障。
二、认真抓好重点任务落实。要加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投入,调整优化工作结构,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城市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提供基础支撑和服务;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开采,切实按照“以灌定采,采灌平衡”的方针开发地热资源,优化地热资源布局和利用结构,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切实发挥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管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分区管理、总量调控、开采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区规划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公安、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构成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要依法追究违法采矿者的刑事责任。
四、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认真研究和解决《规划》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五、各区可依据《规划》,结合本区实际编制区级矿产资源规划,报市规划资源局审批后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本册)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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