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落实《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南财发[2021]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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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落实《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提高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工作水平,切实提高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内容
中央救灾资金是指由中央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受灾街道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中央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应急管理部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本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等特殊情况,可参照《天津市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申请中央救灾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商区财政局按照程序报市应急局批准后予以补助。
本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后,受灾的街道根据本辖区灾情和抢险救灾需求测算形成本辖区救灾资金申请文件和相关数据资料,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将受灾情况和救灾工作相关数据材料的汇总审核,测算形成本区中央救灾资金申请文件和相关数据资料,会商区财政局后联合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编区财政局文号)申请中央救灾资金。
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本辖区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资金情况等。
三、具体要求
(一)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做好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有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本方案各项日常工作,建立机制,协同联动,确保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二)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天津市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做好中央自然灾害救灾有关资金的预算、申请、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
(三)本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区灾情和抢险救灾需求测算形成本区救灾资金申请文件和相关数据资料,会商区财政局后联合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四)收到本市中央救灾资金下达文件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本区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时组织资金拨付使用工作。资金分配方案及拨付使用文件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对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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