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珲春市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珲政规〔2025〕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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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珲春市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珲春市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十九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25 年11 月4 日(此件公开发布)

珲春市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公共交通基础性出行保障作用,保障市民特别是特殊人群优惠乘车权利,提高居民公交优先出行的意识,积极履行地方政府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珲春市城市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补贴管理坚持“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公众出行品质提升、公交运营企业良性经营”的总体要求。遵循“企业可承载、政府可承担”的原则,合理界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引导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全市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补贴为在我市乘坐市内运营的城市公交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乘坐公交化改造后的城乡公交不享受优惠政策。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补贴对象为持有珲春公共交通卡(以下简称“公交卡”)的乘客,相关优惠政策均通过公交卡实现;持有异地互联互通卡在珲春本地乘车的,不享受乘车补贴。持公交卡到异地消费,按当地规定的异地卡政策执行。

第四条 公交卡设定为以下几类:普通卡、学生卡、敬老卡、关爱卡、拥军卡、惠才卡、荣誉卡、特种卡,各卡种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普通卡面向所有人群发放,在珲春市本地乘坐公交车享有9 折优惠。

第六条 学生卡面向珲春市本地的大学、高中(含职业高中)、初中、小学的学生发放,在珲春市本地乘坐公交车享有5折优惠。

第七条 敬老卡面向具有珲春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明在本市长期居住的65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享受每人每年100 元补贴政策,补贴金额当年有效,不累计,不可退现。乘车时优先使用补贴金额以实际票价结算,敬老卡注销时个人充值未使用部分可以退款。

第八条 关爱卡面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民发放,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享受在珲春市本地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的政策,除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外,持有珲春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其他类别残疾人,在珲春市本地乘坐城市公交享受5 折优惠。

第九条 拥军卡发放对象为:

(一)在珲春市行政区域服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军人;

(二)具有珲春市户籍的退役军人;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

拥军卡在珲春市本地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政策。

第十条 惠才卡面向在我市服务的西部计划“卫国戍边”项目大学生志愿者发放,惠才卡在珲春市本地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政策。

第十一条 荣誉卡面向持有“延边无偿献血者荣誉卡”的人群发放,荣誉卡在珲春市本地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政策。

第十二条 特殊卡面向对珲春市发展具有一定贡献的人群发放,具体发放对象以政府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实施,特殊卡的优惠政策和命名以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第三章 公交卡办理方式

第十三条 办理普通卡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到公交卡办理机构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四条 办理学生卡需提交本地的大学、高中(含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公交卡办理机构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 办理敬老卡需持身份证到公交卡办理机构办理,户籍不在本地的,须同时提交本地居住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办理关爱卡需办卡人持珲春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本人身份证,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到公交卡办理机构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七条 拥军卡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持现役军人相关证件、残疾军人证、退役军人优待证、“三属”相关证明、伤残人民警察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公交卡办理机构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八条 办理荣誉卡需办卡人持延边州中心血站审核制作的“延边无偿献血者荣誉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公交卡办理机构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九条 惠才卡和特殊卡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进行办理。

第四章 补贴方式

第二十条 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由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年度资金计划以及资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交卡运营企业每月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由交通运输部门报请财政部门后拨付至公交卡运营企业。

第二十二条 敬老卡补贴金额由市老龄委确认应补贴人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老龄委确认的人数向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申请补贴资金后,拨付给公交卡运营企业开展敬老卡充值业务。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卡根据学制设定有效期,持拥军卡的现役军人根据服役期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内均可正常使用并享受相关优惠。

第二十四条 公交卡为实名卡,乘车时一人一卡,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公交卡丢失或损毁,应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卡。

第二十五条 使用敬老卡、关爱卡、拥军卡、荣誉卡乘车时,需同时出示相应身份证、残疾人证、现役军人有关证件、退役军人优待证、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延边无偿献血者荣誉卡等相关证件,公交车驾驶员应当查验享受优惠政策乘车人的证件,不得允许非本人刷卡乘车。

第二十六条 公共交通优惠政策通过刷卡乘车实现,乘车人拒绝刷卡或卡片损坏无法识别等情况,需现金全额买票乘车。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交卡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公交卡办理机构应当拒绝办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交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使用,不得将公交卡另作他用,对于恶意使用公交卡,转借、转让给他人套取补贴资金的,公交卡办理机构报请行管部门可以将持卡人列为黑名单,取消持卡人享受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享受公共交通优惠政策的持卡人因各种原因,导致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公交卡交回发卡单位或注销卡片。注销公交卡后,卡内有余额的,公交卡发行机构应当将卡内余额退还给持卡人。敬老卡退费按本细则第七条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享受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补贴人群的管理,规范相关证件的发放和证明的出具。定期到公交卡办理机构核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享受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补贴人群办卡用卡情况。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保障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公交卡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公交卡优惠政策补贴资金的投入力度,将补贴资金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补贴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交卡优惠政策的持续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按职责解释。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州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 年7 月25 日调整的《珲春市城市一卡通公共交通补贴实施细则(试行)》(2018 年7 月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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