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汪政办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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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汪政办规〔2025〕1号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汪清县保障性住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部门:

《汪清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19届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汪清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更好地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汪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筹建、配售、配租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通过新建、代建、收购等方式筹建,提供优惠政策,限定户型、面积,以合理的价格进行配售及配租,并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实施封闭管理,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出售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核查、退出制度。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住房组织领导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住房保障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组织实施;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房保障)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日常运营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自然资源、公安、人社、社保、民政、发改、市监、税务、财政、公积金、司法、信访、街道(社区)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本部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政府组织新建。政府采取统建或者配建方式,直接投

(二)改建。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将现有住房

(三)购买。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以及其他政策性住房依法依规流转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以保障基本生活居住为原则,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筹建以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房源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土地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专项债券、贷款销售回款实行全周期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完善小区内外配套设施,满足保障对象日常出行、

第三章资金筹集

(一)申购(租)人取得本县户籍2年以上或在本县域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

(二)申购(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

第十九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筹集的保障性住房既可配售也可配租,根据城镇住房困难工薪群体实际住房需求进行配售(租),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分配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以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已选定住房未按照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或配租合同的一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请;已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合同,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又申请放弃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房流入市场。办理权属登记或转移手续时,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信息栏需明确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以任何形式上市交易。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应按规定回购。

(一)申请回购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房屋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的条件。房屋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房屋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均已结清。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居住的,按照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收购运营部门进行回购,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应按照原购房价格减去居住期间房屋折旧费的方式进行核算。

(三)个人装修费用退出(回购)时不予补偿,不得拆除依附于该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

(四)已缴纳的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不予退还。

(五)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发生保障性住房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中仍需注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同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每个家庭最多只能保留一套保障性住房。对因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收购运营部门进行回购。

第二十二条 承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租赁期满的,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续租并重新签订配租合同;审查不符合的,应当依合同退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第八章核查与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实施保障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每年进行一次核查,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清退。

第二十四条 经过核查,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做出取消其配售、配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收回保障性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信

第九章维修管理户自行维修或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的相关单位进行有偿维修。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承租户报修时,应及时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踏查,核实报修内容,准确填写《汪清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维修记录单》,明确维修范围,责任单位,上报维修费用,并提供维修前后照片。

第二十九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维修完毕后,住房保障部门采取电话联络和现场核实验收的方式对保修人进行回访,掌握房屋维修质量。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申购、申租家庭所作承诺和提交的印证材料必须客观真实,采用瞒报、虚报等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及骗租配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或清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征收房屋使用期间租金,且5年内不得申购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应及时予以清退,且3年内不得承租保障性住房。同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完善举报投诉制度。住房保障、民政、监察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待群众日常来信来访,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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