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珲春市革命老区资金和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珲春市革命老区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24 年第五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珲春市人民政府
2024 年6 月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珲春市革命老区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珲春市革命老区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及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资金,是指中央及省政府财政设立的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建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革命老区项目是指利用上述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领域
第三条 革命老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类项目:
(一)专门事务项目。包括珲春市辖区内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民生事务项目。主要是指改善涉及珲春市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保障饮水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第四条 革命老区资金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投资经商办企业、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除外)和通讯设备、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其他各类不符合革命老区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流程
第五条 成立革命老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项目办设在珲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市老促会”),负责项目的统筹和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老促会会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老促会、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组成。
第六条 建立项目会商机制。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市老促会、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及各乡镇(街道)。会商内容:以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坚持科学决策和集体决策,通过集中商议、分析研判,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形成统一意见,商定项目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指标。市老促会根据年度下达的资金指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交项目办研究审核后启动会商机制。市老促会根据会商结果形成文件,由项目办主任签字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革命老区项目实施基本流程:
(一)项目动议。项目法人单位确定项目建设意义和目标,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交项目办进行初审。
(二)项目初审。接到项目建议书后,项目办召集办公室成员单位和项目涉及的行业管理部门、审批部门举行专题会议,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审。
(三)项目会商。初审合格后,启动会商机制,由项目办召集会商成员单位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综合论证,形成统一意见,会商审议通过后进行项目立项实施工作。
(四)项目实施。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招标、质量管理等工作。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办理项目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革命老区资金拨付基本流程:
(一)提交项目形象进度报告。项目法人单位向项目办提交项目形象进度及工程质量的情况报告。
(二)对项目形象进度进行核实。项目办根据项目法人单位上报情况,组建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参与的工作组,进行实地核实验证。
(三)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项目办召集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根据项目形象进度及资金具体情况,研究决定资金分配拨付额度,会议情况形成报告报至市财政局。
(四)拨付项目资金。市财政局根据会议情况报告,按相关财务审批流程拨付资金。
(五)项目决算结算。项目施工完成验收后,工程合同及项目结算需以市财政局财审作为依据。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革命老区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及时总结上年度革命老区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于每年2 月底前按程序在市政府预决算公开平台上公示,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强化对革命老区资金和项目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步资金指标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革命老区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中,若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珲春市革命老区项目实施方案》(珲政办发〔2017〕9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