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岭县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建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3]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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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

地保护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长政发〔2023〕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 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巩固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 目建设成果,确保工程设施持续发挥效益,依据《农田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吉林省农业 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吉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 后管护工作的通知》(吉农建发〔2020〕30号)精神,结合

长岭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工程设施包括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设施,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做好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有利于巩固农田建设成果,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项目长久持续发挥效益,为促进做好“三农” 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各乡镇、村务必充分认识到做好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

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建后管护坚持“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项目建设完工后,要 及时与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规范签订移交管护协议, 确定管护范围,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项目基础设 施完成后,作为村级固定资产上帐。质量保修期内,发现工 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项目村要提前进入管护状态,并根据《长岭县高标准农田及 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制定相应管护办法进行 管理。管护办法制定完善后,及时报送长岭县高标准农田建

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管护主体及管护职责。

(一)管护主体:管护主体为项目所在村,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管护。

(二)管护主体职责: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管护工作,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 机关报告。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设施因超过设 计使用年限或因自然灾害影响,导致使用功能基本丧失而无 法继续使用的,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监管单位报告相关情况。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项目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各村民委员会为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设施管理管护、维护的主体,具体负责项目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各村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加大项目建后管护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工程设施。所有村民均有义务维护项目设施,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项目设施行为。

第三章 管护范围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范围。2011年以来,由财政局农发办、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保证灌溉工程及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并且无安全隐患,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

(三)田间道路。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满足车辆荷载和质量寿命等要求;

(四)输配电工程。保证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五)其他工程及公示标牌和标志。保证公示标牌和标志完好,信息完整,设施安全。

第四章 管护模式

第九条 管护模式根据各项目区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具体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制定具体的管护方案,组织受益农户通过成立管护协会、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进行管护,并接受乡(镇)村和群众监督。

(二)专兼职管护员管护模式。由村委会将建成后项目区域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和乡(镇)、村监督。

(三)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情况下,拓展管护渠道,采取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

各管护模式均要安排专兼职管护员。专兼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专兼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专兼职管护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进行巡查,种植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非种植期要常态化巡查,第一 时间发现问题,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专兼职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工程设施破坏,现场发现破坏的,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并协助处理,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专兼职管护员巡查发现有其它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由乡镇责成村及时处理。专兼职管护员发现工程设施出现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现象,专兼职管护员要及时报告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条 管护人员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

第五章 管护标准

第十一条 工程管护标准。

(一)田间道路。路面平整无坑凹,小坑小洞及时修补,道路边沟无杂草、树枝等堆积,对在路面及边沟内焚烧秸秆、树枝者以及随意取土者,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村委会。保持道路畅通,路牌标志完好无损。

(二)防护林及苗木。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额补栽,倾斜扶正,管护期内林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

(三)水利工程。对工程设施定期检查,确保井泵、管道泵、井房、泵房、输水管道、出水口、消力池、蓄水池等设施完好无损,保证正常运行。定期清除路边、蓄水池四周杂草,保护蓄水池护栏和警示标识,确保蓄水池安全使用。

(四)其他设备。 日常对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杀虫灯、虫情测报仪、墒情监测等专用设备的运行进行观察记载,如发现运行异常,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六章 管护资金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建后管护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等。

项目有效期内,对每个项目所在村,每年落实管护资金10000元,其中县级财政资金5000元,项目所在村筹集资金5000元,超出部分资金由项目所在村自行解决。管护主体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能正常运行。

有条件的项目所在村,可自行联系保险公司,将高标准农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中的农田基础设施进行参保,保险费自行解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管护不到位,造成管护责任区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约定,追究管护人责任。

第十四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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