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修订)》(吉市工信规发[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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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工信规发〔 2023 〕 1 号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吉林市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金管 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经济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吉林市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市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修订)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 年 4 月 24 日

(联系人:王奕丁 联系电话: 62049572 )吉林市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省、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微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 应急周转金 ” 是指为支持中小微企业解决短期融资困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防范化解中小微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风险,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由市工信局设立的吉林市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由市工信局筹集,分期设置,初期规模 5000 万元人民币。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 “ 择优扶持、平台操作、有偿使用、控制风险 ” 的总体原则,依托吉林市产融合作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过桥倒贷、票据贴现及支持工业项目建设等应急资金周转业务。

第二章 申请企业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应急周转金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

(二)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信贷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均在合理范围内。

(三)符合资金使用期限短、规模小、风险低要求,有明确还款来源,并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征信记录良好。

(五)应急周转金使用期限原则不超过 30 天,最长不得超过 60 天。

(六)应急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费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体现应急周转金的公益性,切实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信局牵头成立应急周转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定期听取应急周转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超过管理人权限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市工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市金融服务公司相关人员担任。

第六条 吉林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应急周转金的管理人,承担应急周转金日常运营的风险及收益。主要职责:负责建立严格有效风控制度,保障应急周转金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定期向应急周转金管理委员会提交情况报告等。管理人内设评审委员会,引入外部专家,对应急周转金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报管理人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 使用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符合申请应急周转金基本条件的企业应及时、规范向应急周转金管理人提出使用申请。

(一)申请。申请企业向管理人提出使用应急周转金的需求,填写《吉林市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金申请表》,按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审核申请企业提交材料,并实地考察确认风险可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形成报告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决策。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应急周转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放款。管理人应及时为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办理应急周转金放款手续,并实时跟踪资金去向,确保资金安全。

(四)收回。管理人按规定及时足额回收应急周转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收回,管理人将启动应急预案催收,并报应急周转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于以虚报、瞒报等形式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应急周转金的企业,除依法追缴应急周转资金外,并将其纳入 “ 黑名单 ” 管理。

第九条 管理人对应急周转金业务合作良好的金融机构给予优先开户、存款、理财等业务支持;对于失信的金融机构,管理人将报金融监管单位予以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相关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应急周转金原则上不得展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须报请应急周转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因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规办理应急周转金业务造成损失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常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2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5 月 23 日。原《吉林市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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