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扶持办法的通知》(公政规〔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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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公主岭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扶持办法的

通知

公政规〔2023〕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为支持公主岭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快建设发展,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一、科技支持政策

(一)支持种业创新平台建设。 推进科技攻关成果向中试成果转化。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中试(检测)中心,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科技型种业企业发展。 每年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 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三)支持生物育种优质品种发展。 入驻公主岭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企业,通过国家或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玉米品种,或被评定为吉林省二等以上优质玉米品种或米质检测达部标2 级标准以上,奖励5 万元/个;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证书的品种,奖励2 万元/个。(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人才支持政策

(四)支持引进青年优秀人才。 对于在公主岭市新落户并在公主岭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作的博士、硕士毕业生,与公主岭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内企业签订3 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在落实省、长春市安家补贴的标准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 万元、3 万元、1.5 万元配套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五)支持种业企业人才引进工作。 对于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种业企业,在技术研发、课题攻关、项目合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按已付人才与项目直接相关报酬的10%,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0 万元奖励,同一单位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对于符合要求的种业企业海外专家引智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给予5 万-20 万元不等的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用地支持政策

(六)加强建设用地保障。 公主岭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至少10%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积极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进度, 优化产业园资源要素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创新土地流转机制,推动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向产业园区积聚。(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七)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种子加工类工业项目容积率的确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号)文件精神,工业项目用地按相对应的工业项目的门类分别控制相应的容积率,但针对的主要是制造业,而种子加工类项目为非制造业。应当参照该文件执行。考虑种子加工类项目多为露天生产线,标准厂房建筑不是很多。根据种子加工类的生产实际,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将种子加工类标准容积率确定为0.5。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9〕56 号)文件精神,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70%执行。种子加工类项目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中的农产品加工产业,若该类工业项目享受70%的土地出让底价,则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规定40%以上,投资强度应增加10%。及此种子加工类项目若享受70%的土地出让底价,则容积率应达到0.7 以上,建筑系数应达到42%以上,投资强度在1.1 倍以上。(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八)加强设施农业用地保障。 按照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规定,育种育苗、工厂化作物栽培、科研试验等所附属的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 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九)引导提升“亩产效益”。 将亩均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产出等标准纳入招商优惠条件,实施差异化考核激励机制,对投入产出效率高的企业在投融资、土地、厂房、能源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

四、融资支持政策

(十)鼓励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基因专利、育种成果及专利技术等抵质押贷款,支持种业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和技术联合攻关。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开展“贷款+担保”“贷款+保险”“基地+公司”等多种服务模式,加大对种业产业链的信贷支持和服务。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对主要农作物种子制种生产领域的保险服务,增强种业风险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

(十一)给予种业企业贷款担保与贴息扶持。 对于种业企业符合财政规定范围和用途的贷款,可享受市农业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每家种业企业最高贴息50 万元/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企业集聚支持政策

(十二)大力吸引种业企业落户。 对采用租赁方式落户,租期3 年以上的种业企业,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 证的,奖励10 万元;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C、D 证的,奖励5 万元;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E、F 证的,奖励2 万元。对采用自持产权物业落户、承诺经营5年以上的种业企业,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 证的,奖励20 万元;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C、D 证的,奖励10 万元;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E、F 证的,奖励5 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十三)支持种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对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内大力发展生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物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微生物全降解农用薄膜等绿色农用生物制品,企业纳税总额达到50 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地方实得部分20%的金额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十四)支持种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型企业发展。 现代农业产业园内的种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型企业,按照进驻的、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租约3 年及以上的种业企业数量,给予种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型企业一次性招商奖励,企业进驻数量达到20 家时,奖励种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型企业10 万元;企业进驻数量每增加50 家,奖20 万元,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五)对特别重大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优先将全市符合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规划要求的重大种业项目、功能区、试点示范等在产业园布局,逐步引导和支持全市现有种业企业向产业园集聚。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内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作专班集体研究后,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十六)提供高效政务服务。 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智慧园区”,搭建信息化政务服务体系。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报建单位和审批部门联席办公制度,市直相关部门对“种业硅谷”项目审批开设“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

六、其他事项

(十七)资金来源。 本扶持办法中支持资金均从财政资金列支。市级普惠性政策中,有相同支持内容且支持力度存在差别的,在产业园内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十八)协调机制。 成立公主岭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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