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白山中法联发[2023] 1号(白山中法联发〔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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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

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山中法联发[2023] 1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决策部署,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力度,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为切入点,切实推进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同救助,积极回应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2.基本原则。坚持应救尽救、因案制宜、及时精准、多方合力的原则,群策群力,共同推进,主动帮助救助对象解决生活困难,改善生活条件。

3.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拓宽协作渠道,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依法依规解决救助申请人的实际困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救助范围

4.本意见所称国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执行及检察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5.本意见所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三、主要任务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同级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注重协助配合,实现对救助对象的信息共享、计划共商、措施共举,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整合社会资源、爱心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移送同级相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社会救助职能部门依据政策规定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给予社会救助,并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馈社会救助情况。

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在办理社会救助时,经初步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社会救助职能部门结合国家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对象特点,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财产受到严重损害,被告人死亡、没有赔偿补偿能力或赔偿补偿不足,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陷入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被告人死亡、没有赔偿补偿能力或赔偿补偿不足,主要依赖其生活的刑事案件被害人配偶、父母、子女生活陷入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因遭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财产受到损害,无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获得有效赔偿补偿,生活陷入困难的。

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引发民事争议并进入执行环节,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致使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致使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补偿,案件当事人生活陷入困难的。

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具有合理性,但因依法不予赔偿或赔偿不足以弥补其所受身体健康和精神损害,生活陷入困难的;因法律制度修改等非个人原因,造成民事、行政、刑事、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当事人救济权利出现障碍,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生活陷入困难的;涉诉信访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通过诉讼途径难以解决,愿意在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且生活陷入困难的。

民政部门 根据救助申请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人员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生活救助。

对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予以重点保障,根据政策规定适当增发一定额度的低保金。

未成年子女因案符合相关政策保障的,及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教育部门 根据救助申请人不同教育阶段需求,依据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补助生活费、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俭学、争取国家助学贷款等措施,确保救助对象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对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的未成年子女,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积极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未成年子女因案成为孤儿的,按有关规定落实就学各项帮扶措施,优先将其纳入各项补助和资助范围,同时加强心理关怀。

司法行政部门 积极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准确掌握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服务需求,及时引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并协助其向办案机关和民政部门申请相关救助。

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儿童,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人社部门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一年以上的成员,人社部门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初次创业补贴等政策。对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医保部门 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将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

妇联 对遭受侵害的妇女、未成年人,妇联组织将因地制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经济帮扶和心理辅导等救助帮扶;为需要救助家庭的无业、失业妇女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因案成为孤儿、符合“春蕾助学”救助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纳入救助工作范围。

残联 救助申请人系残疾人且有就业需求的,为其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帮扶残疾人就业。

未成年残疾子女因案成为孤儿的,为有康复需求的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孤儿纳入“扶残助学”等救助范围。

红十字会 对符合条件困难家庭中的肿瘤患者按照《吉林省红十字会肿瘤救助基金实施办法》开展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0-18 周岁困难家庭中白血病患儿、0-14 周岁困难家庭中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按照《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开展救助。

四、运行机制

9.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成立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统筹协调,定期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10.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在转办国家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事项后,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办理情况相互反馈,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11.建立事中事后核查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健全信用管理,对救助对象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后,定期跟踪回访了解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效果,确保各项救助措施落实到位。

12.建立社会协同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帮扶化解上的积极作用,针对救助人员实际情况,邀请律师、人民调解员、社会组织及爱心人士等给予必要的法律服务及心理慰藉和疏导。

13.建立宣传引导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平台的宣传作用,通过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传播正能量。

14.本意见由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白山市民政局、白山市教育局、白山市司法局、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山市医疗保障局、白山市妇女联合会、白山市残疾人联合会、白山市红十字会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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