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22〕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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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化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

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市政办发〔2022〕1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通化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9 月26 日

通化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强和规范我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工作,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保障应急状态下政府调得动、用得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我市主城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所有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第三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建立

主城区人口数量和人均口粮标准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结构,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储备品种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大米和食用油。

第六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采取“买断粮权—动态储存—政府监管”的模式,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落实管理责任。

第七条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结算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通化市分行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和轮换(一)必须是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质的粮油加工、经营企业,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能够按照承储合同履行责任,服从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管理;

(二)仓容要达到承储任务的规模,储存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三)承储企业粮油加工能力、经营能力能够满足应急成品粮油加工、储存和轮换的要求,具备消防应急电源,且安全生产措施齐全;

(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实行规范化管理,并配备粮油质检和保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粮油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第八条规定,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储意愿、生产经营能力、运输距离、信誉等因素,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储企业;也可以采取专家评审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来确定。

第十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管理好储备粮油,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和保障供应。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相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各类管理账簿、台账,每月将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收支存等报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粮权明确、费用包干、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对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成品粮原则上每年轮换5 次以上,食用油每年轮换2 次以上,保证库存成品粮油常储常新、质量达标、符合储存期限要求。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要与承储计划相一致。

第四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补贴

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成品粮补贴800 元/吨,成品油补贴540元/吨,依据储备成本的变化情况,可适当调整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年度储备计划,提出贷款利息和补贴资金(含弥补价差亏损补贴)申请,市财政局据实拨付贷款利息和补贴资金。

第五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监管

油管理情况的监管,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情况每个月抽查1 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承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检查承储企业储存粮油账实相符、粮油质量、粮油储存安全、轮换和补贴情况。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协议,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库存未达到承储计划要求的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报表的;(四)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发现存在粮油储存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六)不按要求执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计划的;

(七)其他违反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动用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

(一)主城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要求执行市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二十二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补足动用的储备粮油。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成员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发展银行通化市分行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通化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制度的制定、品种数量规模建立、动用方案拟定、应急成品粮油供应指挥协调等重大事项决策;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落实成品粮油储备任务,对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日常监管;

(三)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资金保障,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

(四)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粮油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运输的组织协调,储备充足运力,确保按需输运;

(六)市农发行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贷款资金和信贷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企业实际承储情况,对承储企业、承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调减承储计划本着“先退本金、后减库存”的原则执行;新增承储计划按照“建立库存、验收合格、买断粮权”的原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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