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德惠市加快重点产业
高质量集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德府规〔2022〕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德惠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加快德惠市重点产业高质量集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2 年9 月29 日
德惠市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集聚发展
若干政策
第一章 享受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入驻德惠市的装备制造、大健康、循环经济产业项目及相关配套项目,工业类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 万元/公顷,其中,选址在德惠经济开发区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 万元/公顷(此文中公顷为占地面积单位,万平方米为建筑面积单位,均以不动产登记的面积为准)。
第二条 入驻德惠市的项目需符合产业园区发展方向、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与市政府、属地政府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
第三条 入驻德惠市的企业原则上经营不得少于10 年,且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税务登记不得迁离德惠,如果企业未达到期限即迁离,将按协议收回其前期获得的各项扶持奖励资金。
第二章 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自投自建项目扶持政策
1.投资贡献奖励
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协议约定实现投产达效,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以上(含5000 万元)的项目享受投资贡献奖,对企业给予土地出让净收益(市本级可支配部分)100%奖励。
2.发展贡献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含1 亿元)的项目,投产达效后,前3 年每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 年每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1 亿元的项目,投产达效后,前3 年每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后3 年每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40%给予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投产达效后,前3 年每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3 年每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含)以上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100%额度,给予全额奖励。
第五条 轻资产入驻项目扶持政策
1.厂房租赁政策
由市政府责成相关单位建设标准化厂房,入驻企业需要与建设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并缴纳抵押金。
(1)标准化厂房自移交企业使用之日起设置3-6 月装修期。
(2)自装修截止日起缴纳厂房租赁费,厂房租赁期间可设置培育期、成长期、发展期,在此期间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企业租赁费用相关奖励,具体事宜以租赁协议为准。
2.发展贡献奖励
入驻装备制造、大健康、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达到以下约定的销售收入额度,且纳税达到销售收入的5%以上,可享受以下奖励:
(1)年销售收入8000 万元/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累计奖励3 年。
(2)年销售收入5000 万元/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累计奖励3 年。
第六条 其他类产业项目(除商服和地产开发外),可参照本政策第四条、第五条“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七条 境内外企业及其它组织机构在德惠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地区总部,包括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核算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不含百货店、大卖场),经过核实认定为总部经济,其区域产值、税收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德惠市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前5 年根据企业在吉林省之外区域销售能力形成的对德惠市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新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缴纳的建筑垃圾处理费给予适当奖励。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2 亿元项目按收费标准的20%收取;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 亿元以上项目免收。
第九条 生产加工型企业正式投产后,对原生产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一次性投资500 万元(含500 万元)以上的市级重点技改项目,且技改后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 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照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费(含软件、技术)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第十条 经认定为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在德惠市区域工作且与企业签订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年薪超过30万元(税后),每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部奖励,连续奖励5 年;非德惠市户籍的企业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员子女可在德惠境内自由选择义务教育学校学习。
第十一条 企业投产后,3 年内每年可免费在德惠电视台为企业经营、产品、招工做广告宣传1 个月时间。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积极扶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 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德惠市,并在我市纳税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第十四条 对在主板成功上市的我市企业给予奖励扶持,一次性奖励资金100 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活化“僵尸企业”(指长期停产停建工业企业或项目)。对重启、购买、租赁、承包、重组“僵尸企业”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产运行后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100 万元/年,按该项目年地方经济贡献的30%额度作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予以奖励。自生产经营纳税之日次年起计算,连续奖励3 年。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投资服务平台,实行项目秘书制度。对投资项目实施市级领导包保和全程专人(项目秘书)跟踪服务,在项目选址、用地审批、工程建设、生产及生活(包括住房、子女入学、就医等)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章 享受优惠政策对象的认定与政策资金兑现
第十七条 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企业,投产达效一年期满后,凭完税凭证、缴费单据及其他辅助材料向属地政府提交享受优惠政策申请,经过属地政府初审,行业部门认定,市财政局、第三方评审机构复审(固定资产投资额以财政、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市政府终审评定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中介人招商,对成功落位产业项目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世界和国内强企、知名品牌、总部经济及对德惠地方经济贡献较大的项目,本政策未尽事宜,视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综合效益,由市政府联席会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二十条 入驻项目同时可享受国家、省市发布的相关扶持政策,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发布的同类扶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相悖的,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预算内每年设立推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兑现上述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如有争议,可由涉事方相互协商,协商不成,由德惠市人民法院仲裁。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德惠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新签约招商引资项目。本政策文件失效后,企业已享受的优惠条款至规定年限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