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
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综〔 2022 〕 883 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22 年 9 月 19 日附件
吉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
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包括财政部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地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专项彩票公益金。其中,财政部下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革命老区县。
第三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地方分成彩票公益金的统筹衔接,避免资金重复安排。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应坚持国家彩票的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重点支持养老、全民健身、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残疾人保障、文化发展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结合本地财力状况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优先谋划群众急需的公益事业项目。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所需的用地规划、立项批复、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等手续齐全完备、材料真实,并按统一文本格式于每年8月 31日前申报下年项目。
第八条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请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各市县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结合补助资金规模和申请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后,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开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除重大项目外,原则上当年项目要当年竣工、评审和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且无正当理由的,省财政收回资金。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不得调整、变更项目。调整、变更项目的,省财政收回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绩效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本地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较好的市县,在安排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考评结果较差的,减少下年度资金支持。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地使用资金的总体规模、资助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实施内容、完成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监督和管理,推动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监管。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