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管理办法(吉市检发办字〔202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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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吉市检发办字〔 2022 〕 42 号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听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地区各基层院、派出院:

现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2 年 7 月 8 日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听证员管理办法

(2022 年7 月6 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第13 次党组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听证员管理工作,完善听证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和管理听证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听证员队伍,保障和促进听证员行使监督权,发挥听证员监督作用。

第三条  听证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由建立听证员库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四条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听证员库,负责市院本级、船营院、昌邑院、丰满院、龙潭院、城西地区院、高新院的检察听证工作;鉴于路途遥远等各方面原因,磐石院、蛟河院、舒兰院、桦甸院、永吉院自行建立听证员库,负责其本院的检察听证工作。

第五条 听证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续任,连续担任听证员一般不超过三届。

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第六条 听证员具备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会议通知,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会;

(二)在听证会过程中,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会主持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安排;

(三)对听证案件的认定事实、证据、社会影响等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

(四)保守在参加听证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五)新选任的听证员应当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任职前培训;因有新的法律法规或新的政策出台,人民检察院组织相关培训的,应当参加。

第七条 听证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30 周岁的中国公民;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

(六)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

(四)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第十条 案件管理部负责听证员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听证员履职台账,对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听证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听证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其听证员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违法犯罪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连续二次抽调参加听证会无故不到的,或多次接到邀请以各种理由推脱的:

(七)其他不符合再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回避规则。

(一)听证员是所听证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案件诉讼参与人,应当自行回避。

(二)人民检察院发现听证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听证员回避,或者要求听证员自行回避。

(三)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办案人、利害关系人发现听证员有应当回避的理由而未回避的,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该听证员回避。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需要听证员监督的,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市院各部门及各基层院、派出院应当在召开听证会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市院案件管理部。

案件情况特殊,可以在召开听证会一个工作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市院案件管理部。

第十四条 市院各业务部门需召开听证会的,向市院案件管理部提出申请;市区内各基层院、派出院需召开听证会的,由其业务部门向其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下级院案件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向市院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院案件管理部收到召开听证会申请后,在听证员库中按1:5的比例随机抽取听证员,并将名单发送至提出申请的部门或下级院,需求单位或部门接到名单后,从中抽选合适数量的听证员,并由需求部门或单位通知抽选的听证员,确定听证员人选后,报报市院案件管理部。市院案件管理部收到后,录入听证工作系统。

第十五条 听证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辞去担任的听证员。

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增补工作。听证员库满员为120 人,当库中听证员少于110 人时,启动增补程序,增补从本次积极报名但未成功选任的人选中优先增补。

第十七条 听证员管理档案。

市院案件管理部建立听证员管理档案,一人一档。各级院案件管理部在每次听证会后,将听证员考勤签到表、参会情况表报送至市院案件管理部,市院案件管理部归档保存,作为听证员考核、奖励、续任等的依据。

第十八条 市院案件管理部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表彰奖励决定、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听证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

免除资格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按每天200 元标准支付。

第二十条 听证员劳务费的支付,本着谁用人谁支付的原则,市院召开听证会的,由市院支付,基层院、派出院召开听证会的,由其自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听证员劳务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听证员劳务费按月结算。案件管理部于每月底向计财部门移交考勤签到表、简易听证审批表等相关凭证,并经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确认。计财部门审核后转账支付至听证员个人银行帐户。

第二十三条 经市检察院党组决定,确定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届听证员人选,由市院案件管理部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名义,向听证员颁发聘书。

第二十四条 听证员应当接受任职前培训。听证员培训由市院案件管理部协调各业务条线办案骨干,对听证员开展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磐石院、蛟河院、舒兰院、桦甸院、永吉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院实际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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