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蛟司联发﹝202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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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蛟河市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或以奖代补”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蛟司联发[2021]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蛟河市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蛟河市司法局 蛟河市财政局

2021 年11 月16 日(此件公开发布)

蛟河市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

以奖代补”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吉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吉办发[2018]46 号)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机制的通知》(吉司联发[2020]4 号)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推进“六六议事堂”平台机制,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为前提,以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工作机制为切入点,以激发人民调解活力为目标,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提质升级。

二、实施办法

(一)“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原则及对象。按照“谁调解、补贴谁、奖励谁”原则,“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对象为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在职行政编制及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人民调解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选任或聘任方式产生的,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在市司法局登记备案的人员。

(二)补贴或奖励案件划分标准。人民调解案件按照纠纷调解的难易程度分为口头协议类纠纷、简易性纠纷、一般性纠纷、复杂性纠纷和重大疑难性纠纷。

1.口头协议类纠纷。是指案情简单,经人民调解员调解,以口头形式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并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备案的矛盾纠纷。

2.简易性纠纷。是指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调解难度不高,纠纷标的金额在1000 元以下,且当事人数量在5 人以内,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的矛盾纠纷。

3.一般性纠纷。是指纠纷事实存在争议,调解有一定的难度,纠纷标的金额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且当事人数量在10 人以内,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的矛盾纠纷。

4.复杂性矛盾纠纷。是指矛盾纠纷较为复杂,事实认定不清,调解难度较大,纠纷标的金额在10000 元以上,且当事人10 人以内;或者纠纷标的金额在10000 元以下,且当事人10 人以上,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

5.重大疑难性纠纷。是指矛盾纠纷非常复杂,纠纷标的金额高于50000 元,且涉案人数较多,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调解极其困难,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

6.其它案件奖励。村(社区)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工作,发现矛盾纠纷及时介入调查,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实现矛盾纠纷不出村(社区),无矛盾纠纷激化、无民事诉讼案件,应给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奖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不在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发放范围内。

7.由司法部门牵头成立由审判、检察、公安、信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评判小组,对调解案件属于哪类进行评判,依据评判结果进行奖补,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和调解规范程度,与市财政局共同商议确定“补贴”标准如下:

1.“以案定补”标准。口头协议类纠纷每件补贴标准为20 元;简易性纠纷每件补贴标准为50 元;一般性纠纷每件补贴标准为100 元;复杂性纠纷每件补贴标准为300 元(包括法院指派案件录入平台成功的案件);重大疑难性纠纷每件补贴标准为1000 元。

2.“以奖代补”标准。对于应该给予奖励的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奖励标准,应每年由市司法局通过考核各级各类调委会和调解员确定补贴数量和金额,但每个调委会或每名调解员每年获得的奖励标准不得高于500 元,有突出贡献的调解员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给予“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的矛盾纠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要求依法依规调解。口头协议类纠纷必须规范填写由市司法局统一印发的《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其他纠纷调解成功后必须制作调解卷宗,且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调解文书统一规范,对于不符合调解文书制作标准的卷宗,不予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府院联动机制的有力措施,是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有力抓手,全市各级各类人民调解调委会要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的组织落实,严格人民调解案件的填报和审核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合法合规落实。

(二)落实经费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机制的通知》(吉司联发[2020]4 号)等法律和文件要求,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或由中央和省级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中业务经费列支。

(三)建立规章制度。市司法局将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加强对“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的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严格对人民调解案件进行统计、填报及审核工作,确保按照发放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全市各调委会要依法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案件补贴合法合规发放。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将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有夸大纠纷事实、虚报案件数量套取补贴等情形的,一律取消或追回补贴;对补贴领取发放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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