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函〔2021〕157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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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 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吉建函〔2021〕1574 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供热企业准入及退出供热市场行为,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关于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研究,本采暖期结束前,制定并出台供热经营企业准入和退出实施细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12 月28 日附件

关于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指导 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供热市场的监督管理,推进全省供热规范发展,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全省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供暖品质需求为核心,加快解决供热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问题,依法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城镇供热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细化供热经营许可审批要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建立供热企业有序退出供热市场的实施办法,做好供热企业退出市场的后续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通过建立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为供热企业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和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供热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一)依法做好经营许可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依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依法审核、发放《经营许可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稳定、安全的热源。一是 热经营企业自有热源应符合本市(州)、县(市、区)《城镇供热专项规划》要求,现状供热能力满足当期用热需求,规划供热能力满足规划范围内用热需求。热源设备应满足国家节能、环保有关规定。 二是 从热源厂购热经营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具备与热源厂或热源厂的热经营单位签定的购热合同。热源厂供热能力和购热合同额均应满足用热项目需求。 三是 清洁能源供热经营企业应具备经市(县)级及以上专家组的项目论证通过意见,保障项目可持续稳定运行。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企业自有资金、获得相关金融机构授信及合法合规投资机构给予企业投资等,能够保证企业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3.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一是 依照《城镇供热企业运行管理评价标准》(DB22/T5064-2021),供热企业建立具体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二是 设置职能明确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技术(安全)副经理不少于1 人,暖通工程师不少于1 人/100 万平方米;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 人/200 万平方米;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 人/200 万平方米,其他运行、维修、管理人员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有与供热经营相关的内容,且在有效期内等。

(二)依法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供热经营企业退出市场包括调减供热经营企业供热区域和吊销《经营许可证》。

1.明确市场退出条件。 供热经营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调减其供热区域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是 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 二是 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 三是 擅自停业、歇业、弃管; 四是 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五是 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 六是 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七是 热经营企业在定期考核中,存在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投诉量大,对存在问题长期不予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利益情形的; 八是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建立规范市场退出实施办法。 各市(州)、县

(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退出条件,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具体内容,明确退出标准,制定市场退出的实施办法,报属地政府批准后公开发布实施。

(三)做好后续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做好应急接管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供热企业退出应急管理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保障供热区域内热用户安全、稳定用热。预案中应明确组织分工,建立应急接管队伍,设立应急资金。应急接管过程中,应首先保障区域内热用户的供热安全。由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协调公安、行政执法、属地社区等部门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供热企业设备、资产进行登记、公证、保全。应急接管供热企业接管时间为一个采暖期,从应急接管开始,至移交给新接收企业期间,应单独设立财务账目,单独进行核算。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应急接管企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2.做好资产评估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当地政府授权下,依法组织对退出供热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应秉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对原评估结果不服的,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对复估结果不服的到设区的市级以上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做好资产移交工作。 经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后,项目资产作为标底,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接收供热区域。扣除因原热经营企业拒不配合引发的损失和应急接管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后的中标资金,支付给原供热经营企业作为资产收购资金。支付收购资金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接管企业与中标企业进行资产移交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 各市(州)、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将企业年报、年审制度向主动到企业进行调研走访和监督管理转变,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供热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满足供热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依规及时做出处置。

二是 周密布署,供热企业准入和退出市场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各地要统筹安排、全面布署、积极推进。要切实采取措施,对供热企业进行广泛宣传,指导供热企业依法经营。采暖期结束前,各地制定并出台供热经营企业准入和退出实施细则。

三是 严格标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掌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对搞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四是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责令其进行申请。未申请和申请未通过审批的供热企业,由各市(州)、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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